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乡财县管乡用”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巧政发〔*〕19号)文件精神,为做好预算编制、集中支付管理操作办法及相关会计核算办法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机构上划
乡镇财政所上划为县财政局的派出机构,人、财、物由县财政局垂直管理,具体办理乡镇政府交办的各项收支业务。
乡财政所人员调整变动由县财政局提出申请,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劳动和人事社会保障局发文执行。
二、人员设置
为确保乡财政所机构有序运转,按照以岗定员,以岗定责的
原则,乡镇财政所人员编制确定为5名,具体岗位及职责如下:
(一)所长1名:负责所内全面管理、各项审核(稽核)及票据管理工作。
(二)行政事业单位统管会计1名:负责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
(三)专项资金管理会计2名:负责扶贫资金、退耕还林资金、抗震救灾及其他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核算工作。
(四)出纳1名:负责本乡镇所有资金银行存款、现金的收付管理工作。
三、预算编制
乡镇年初预算由统管会计根据乡镇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及工资等情况,按照“零基预算”的要求和县确定的定额标准,编制所属乡镇当年单位支出预算,经财政所所长初审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上报县财政局。
四、集中支付管理操作规程
(一)账户设置
1.“工资专户”,专门核算和办理工资代转业务,待信用社网络开通后取消该账户。
2.“支出专户”,专门核算和办理半供养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专项公用支出业务。
3.“结算账户”,专门核算和办理项目资金支出(扶贫资金、退耕还林资金、抗震救灾及其他专项资金)、部门划拨的临时性资金。
4.“村级资金专户”,专门核算和办理属于村组干部、村宣传员补贴及村级公用支出的收支业务。
(二)审批权限
为了更好地规范乡镇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乡镇要认真审核财政所的财务报表,乡镇财政所负责人对各类财政资金的来源、支出等情况要随时向乡镇主要领导汇报。对所有支出必须由乡镇长一支笔审批,否则,一律不予列支。个人报销费用在500元以上、项目资金在10000元以上的一次性支出属大宗支出。对大宗支出必须经乡镇领导班子共同研究,并有会议纪要方可列支。
(三)收付业务的操作
年初县财政局根据各乡镇上报的支出预算,经审核后批复(下达)各乡镇全年支出预算。乡镇财政所要将所有财政性资金和代管往来资金的收付全部纳入财政所集中收付管理。
1.统发工资的业务处理
纳入县级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工资,由县财政局按月汇入乡级“工资专户”,实行工资直发。统管会计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花名册后,由出纳开据等额资金支票,直接将工资转到单位职工工资账户。统管会计平时作“暂存款”处理,年终根据县财政局提供的工资数据,按照预算支出款项作收、支账务处理。
人员变动、死亡及工资调整,各乡镇严格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巧政发〔2004〕62号)文件执行,并在每月6日前将变动情况书面上报县财政局。
2.公务费、预算资金及其他资金的业务处理
乡镇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资金全部纳入财政所相关账户,进行统一管理、统一集中审核、统一集中支付、统一集中核算。
收到县财政局汇入预算资金时的记帐处理方式为借:银行存款,贷:财政补助收入——款项。账务处理以乡镇为单位设立总账和明细账,支出时分部门并按照款项设立明细账。
收到县级部门汇入资金时的记帐处理方式为:借:银行存款,贷:拨入专款——某单位。纳入结算账户处理,设立总账和明细账进行核算。
3.印章的管理
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含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人的签章)和在开户行的预留印章,为该单位财务用章。结算凭证和印章必须由二人以上分别保管,不得由一人保管。
4.备用金的核定和使用
为保证乡镇日常工作需要,核定备用金1000元,用于乡镇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工作发生的小额现金支付。所有会计原始凭证必须经过乡镇长审批签字,财政所进行真实、合规、合法性审查后,方可支付现金和作账务处理。凡经审查失真、不合规、不合法的会计凭证一律退回原单位;超过备用金限额以及乡镇大额支出,由劳务或商品供应者出具经乡镇长签字,具备原始凭证要素的真实、合法的有效凭证,并经财政所审核后,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乡镇财政所出纳员应建立“现金日记账”,核算备用金日常收支。现金支付必须符合现金开支范围,不允许白条抵库。凡因公事借支现金的需经乡镇负责人审批后办理,并于公事完毕七日内报账结清欠款。因私一般不能借用公款,特殊情况须经乡镇负责人审批后借支,但应限期归还。财政所长要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出纳员的库存现金,保证账实相符。出纳员出现短款的,由自己负责补足所差欠款。年终出纳员的库存现金应全部缴存相应账户。
出纳员每10天要对所发生的原始凭证进行分部门分类整理,填制《收支凭证结算单》,由统管会计和出纳员相互签字,作为凭证报销交接依据。
五、会计制度的使用
为规范全县各乡镇会计核算工作,财政所统一使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六、本办法自*年1月1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