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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决策

时间:2023-07-07 02:48:27 编辑:莆仙君

为切实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现将我镇镇级领导班子实施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制定如下方案:

一、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基本要求

(一)班子应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班子应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三)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正确行使权力,防止权力滥用。

(四)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范围

班子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研究决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以及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研究决定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国有资产产权重大变更的重要政策研究决定有关稳定工作的重大事项,包括涉及全局性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置、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奖惩和后备干部人选。

(三)研究决定政府投资的五个以上工程建设项目、办实事项目、拆迁项目研究决定年度用地指标计划安排和土地出让项目研究决定以党委、政府名义安排的重大活动项目,包括文化、体育、旅游等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

(四)研究决定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原则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原则。

(五)研究决定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主要程序

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一)酝酿准备

1、调查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由分管领导牵头负责,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2、决策咨询。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技术咨询、决策评估、专家论证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3、领导沟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应先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和沟通,但不能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4、会前告知。提请领导班子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前送达参会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参加会议人员应认真阅读,作好发言准备。

(二)集体决策

1、在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班子成员应对决策事项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或建议。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对讨论中意见分岐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2、应将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特别是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形成会议记录,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部门和监督部门。

3、根据议题内容,可以邀请有关职能部门和监督部门的人员以及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等列席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

4、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涉及回避事项的,应按照领导干部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回避。

(三)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或主管部门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监督检查

(一)把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情况列入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镇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应接受区纪委、区委组织部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贯彻本方案的情况,并将贯彻本方案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班子成员要在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时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

(三)镇党政办应对领导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建立督查制度,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班子主要负责人报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在相关范围内公开。

(四)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及时向镇党委报告。

五、违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责任追究

(一)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对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对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将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诚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