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单位可以在规划范围内采用分块申报的方式,建设单位申报地块应完成征地和建筑的拆迁,不能有密集植被、建筑基础、建筑垃圾、硬化地面等有碍考古勘探的堆积物同时不能有不可移动的民用、国防设施,以及未迁移的现代墓葬。
2、如地下有防空洞、隧道、给排水设施、水塘、水流区域、人工引水设施、河道及挂牌古树等对考古勘探有影响的区域,应在申报时标注出位置和面积。
3、原则上要求项目整体申报。如特殊原因采取部分地块申报的,考古单位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后出具勘探报告将注明为该建设项目的部分报告,注明勘探面积、四至范围并附图并签署补充协议。该项目其他地块在其具备条件后另行申报。如不依法申报,文物行政部门将依法查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计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4、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