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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15 06:21:26 编辑:莆仙君

网商银行安全吗

说到网商银行,可能有的朋友并不熟悉,甚至有的朋友会认为网上银行不是正规的银行,因为我们在线下基本上看不到网商银行的网点,只是在网上下载个APP而已。浦发银行账户存款,在没得到本人允许的情况下,被人以预约无卡取款的方式,在异地ATM机被盗取,银行监管失力,没有做到安全保障义务。望大家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选择大于安全,安全大于一切!选择正规银行!!!拓展资料: 但在这里肯定的告诉大家,网商银行是很安全的,这种安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资金上的安全。虽然网商银行没有线下网点,而且成立的时间比较短,2015年才成立,但是网商银行也是经过银监会正式批准设立的正式银行机构,也是我国第1批获得批准开业的民营银行机构之一。既然是经过银监会正式批准设立的正规银行机构,那它跟普通的银行,包括四大行以及其他股份制银行农商行一样,都是正规的银行机构,同样受到银保监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管理和监管,同样必须交纳存款准备金,受到各种监管考核,同时也必须缴纳存款保险保费,受到存款保险条例的保护,50万之内的存款没有任何风险。另外网商银行的股东背景实力是非常强大的。虽然网商银行是民营银行,但并不是私人银行。可能有的朋友看到网商银行属于民营银行,就把它等同于个人银行,这种理解是有误区的。网商银行并不是个人银行,而是由民营企业发起成立的民营银行,主要发起人是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的蚂蚁金服,占股比例30%,除此之外,还有很多知名企业也是网商银行的股东,比如上海复星集团,万向集团等等,这些企业在国内都是有较大的影响力,而且不论是企业规模还是企业资产都是比较雄厚,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网上银行的安全。除此之外,网商银行资产端主要面向的是小微企业客户以及个人客户,比如2017年总共向571万小微企业经营者发放了4468亿元的贷款,户均贷款2.8万,而不良贷款率只有1.23%,这种小额分散的贷款客户,可以做到分散风险经营,不会因为某一个大客户还不起钱,对整个资产有很大的影响,只要资产端没有太大的影响,那客户的存款就没有太大的风险。再来看一下技术上的安全。可能有的朋友觉得网商银行没有物理网点,只是通过网上来办理业务,这样会不会有风险?会不会存在黑客入侵或者是因为技术问题导致用户资金被盗取的情况?其实这种问题应该是不存在的。网商银行背靠阿里巴巴这个大树,而阿里巴巴目前在网络安全领域是处于国内最领先的地位的,淘宝天猫等平台能够运营这么长时间,没有出现大的问题,依靠的就是阿里巴巴这种过硬的技术。而且网商银行大部分员工都是从事的是技术工作,特别是安全技术。至于网商银行技术安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多重验证登录和交易想要通过网商银行进行交易,其实并不那么简单,需要通过多种验证才可以,这种多种验证包括登录密码,支付密码,短信验证等等,此外大家还可以启用人脸识别以及手机验证来加强账户的安全。2、锁定功能。大家平时不使用网商银行的时候可以把账户锁定,锁定的时候需要输入交易密码,锁定之后很多功能都会受到限制,包括转账以及取现等功能都会被限制。但是解锁的时候必须进行人脸识别,也就是说必须是你本人用你的脸部识别才能成功解锁,然后才能进行其他操作,别人是解锁不了的。3、转账或者取现只能提到自己名下的账户。目前网商银行的账户属于二类账户,而网商银行规定,无论是转账还是取现只能转到自己的同名支付宝账户上或者银行卡上,也就是说你不能转账给别人。所以就算别人能够登陆你的网商银行账户,他也不能把你的钱转走,只能把钱转到你自己银行卡上,除非你银行卡账户泄露了。


2019年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入口 官方

导读: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已经开通,欢迎进入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入口<<点击进入http://gsxt.saic.gov.cn/zjgs/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须知   一、公示依据本系统信息公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二、系统功能   1、查询范围:本系统提供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各类市场主体信息查询服务,包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   2、查询方法:用户可输入市场主体名称或注册号进行查询,注册号是精确查询,市场主体名称是模糊查询。对于无效的查询条件,将不会显示查询结果。   3、3月1日起,工商部门在本系统依法公示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3月1日前作出的市场主体行政处罚信息,属于工商部门的请向当地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公开或查询;属于其他部门的请联系该部门。   三、信息说明   1、本系统通过链接导航的方式提供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的免费查询服务。   2、工商部门公示的信息来自各登记机关,企业公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填报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对查询的结果如有疑问,请联系所查询的市场主体的登记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


浙江网商银行靠谱吗

您好,浙江网商银行靠谱吗: 是真的网商银行就是一家银行,只是没有线下营业网点。开通的账户也是II/III类银行账户,跟日常办的中行/农行/招行的银行卡的区别就是人家有实体卡,转账/交易额度更高。网商银行因为是II/III类银行账户,因此日/年的转账额度,以及账户总金额受限。【摘要】
浙江网商银行靠谱吗【提问】
您好,浙江网商银行靠谱吗: 是真的网商银行就是一家银行,只是没有线下营业网点。开通的账户也是II/III类银行账户,跟日常办的中行/农行/招行的银行卡的区别就是人家有实体卡,转账/交易额度更高。网商银行因为是II/III类银行账户,因此日/年的转账额度,以及账户总金额受限。【回答】
网商银行虽然是线上银行,没有线下实体营业网点,有的人因此觉得不靠谱,但是网商银行属于国家银监会批准成立的银行,是合法、正规的银行,是互联网发展下的新型银行。【回答】
网商银行是由银保监会批准成立,于2015年6月25日正式营业,是一家专注为更多小微企业和个人经营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是一家合法商业银行,这点还是不用担心,银行是合法并通过国家审核,肯定是靠谱。【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