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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贝欣

时间:2024-12-14 10:17:31 编辑:莆仙君

如何看待林贝欣事件呢?大神们帮帮忙

陆丰女生林贝欣被错误地当作“女匪首”关押了12天的事件已过去一段时间,然而事情并未就此结束,近几天又曝出了类似的事件,单是广东的电视台就披露出王成娇、夏飞等人被错误关押的事件,关押时间从几天到十几天不等,这当然还未算上之前数年的同类案件。 到底是什么原因,使得如此多丢了身份证的人被无辜地押进看守所里坐“冤狱”,事后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道歉和赔偿呢?追根究底,这正是有关部门没有依照“以人为本”的理念去办事,使得本应非常容易判断的事实迟迟得不到证实,也使遗失身份证者蒙受不白之冤,在看守所里无辜地过了次非人生活。 其实,公安部就丢失身份证后如何处理的问题早已有明确答复:公民丢失身份证后,无需再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如果居民身份证丢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审查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丢失证件者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但是,事实情况真的如此吗?林贝欣事件的处理方式无疑是对这种解释的自打嘴巴。没错,在经过了十几天的关押后,浙江警方非常“有效率”地调查出自己所抓的林贝欣是“抓错了”,并且“及时”地释放了林贝欣。然而要问有关部门的是:为何在把林贝欣押到浙江之前,不懂得稍为利用自己的侦查手段查出真相呢?难道这些人都是只负责辨认身份证照片和真人是否相像而已?事实是,只要有关部门肯稍稍地履行一下“以人为本”的理念,就不至于摆乌龙到抓到人就一股脑地跨省交差!连一个再也容易不过的调查都不懂得做,那只能是对他们自己能力的侮辱。 丢失身份证的事情是随时可能发生在我们身上的,一旦又不幸被不法分子捡到来做坏事的话,我们就只能祈祷办理此案件的有关部门能有一点起码的责任感,假如不是的话,谁又能保证自己不会成为下一个林贝欣、王成娇、夏飞?在看守所里被欺负、洗厕所不要紧,要是弄出个“躲猫猫”,岂不惨哉?想到这里,就真的不敢往下想了。 经过了林贝欣事件后,笔者相信不少人都会有跟笔者一样的担心,从而产生出一种不安全感。抓不法分子是必须的,错抓其实也是难免的,我们不能苛求有关部门不会犯下丝毫的错误,但是,假如这种错误是因为一些人的懒于求证的作风以及不把人民群众的尊严和利益放在眼内的思想造成的,那就是不可原谅的! 直到现在,我们依然未见到有关部门对林贝欣有任何实质性的道歉和精神赔偿。有人说,不是给了两千元吗?但是,一个女孩被平白无故地当作匪首被关押了十几天,在看守所里更是遭到了非人的对待,人格尊严受到侮辱,在查明真相后只是将手铐一开,赔个一两千元就算了事,甚至都没有尽到把这个未满20岁的女生平安送回广州的应有义务。如此这般,怎能让人相信有关部门的行为是依照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呢?况且,在那十几天里精神的折磨带来的阴影真的是两千元的赔偿能够消除的吗?我们看到的,只是她们一家人心有余悸地一次次痛哭而已。 当警察的打击犯罪的行动不幸地祸及了无辜的好人时,他们就应该避免抓错好人;当真的抓错好人时,起码应该在未明真相之前把人当“人”看待;当真的把好人无缘无故地关押了十几天后,起码应该真诚地道歉,可惜的是,我们在作出这么多的让步后看到的结果,依然是让人心寒的。林贝欣的心理阴影恐怕是短期内都无法消除的了,我们只是希望,有关部门在看到如此多类似事件发生后,能够真正地贯彻以人为本的宗旨,改善办事方法,让遵纪守法、相信公安部解释的好公民能够享受到守法的好处,而不是被一些心中无百姓的人剥夺了最起码的安全感!


林贝欣的疑点

林家姐妹拿出了几份书面材料证明林贝欣的清白,其中有一份缘投阿尚服饰有限公司的在职证明,证明2007年2月18日至2008年12月31日其间,林贝欣一直都在广州上班。而当时担任林贝欣店长的林盆胜也向记者证实,林贝欣最初是在该公司中山三路的仓库工作,此后没多久就被调到他负责的沙河店上班,其间除了春节假期,林贝欣一直未离开过广州。2008年9月,由于店里人手短缺,林贝欣经常加班,“怎么可能有时间跑到浙江作案后再返回广州上班”?

林贝欣的提示

身份证的丢失从而为自己未来埋下“定时炸弹”在现实中不断上演这样的悲剧和噩梦。那么,是什么让悲剧和噩梦不断上演呢?公民除了紧紧握住自己的身份证之外,是不是还有别的途径可以进行改善,尽量减少悲剧和梦魇上演的次数呢?这将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现实且复杂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林贝欣”式的悲剧就不会减少和杜绝。《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一条即开宗明义指出,身份证是为了证明公民身份,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然而“乌龙案”的频发,似乎与这个初衷渐离渐远。因为在现实的环境中依旧存在许多漏洞,存在许多让人们不愿意轻易出示自己身份的条件,不能不说,是现实的环境让“乌龙案”不断出现,导致了公民在预防上不愿主动出示自己的身份证现象,那么,在改善的环节上离不开如下措施的改进。首先是自身的防范意识。对于公民身份证的丢失或者是信息的泄露最直接的当然是当事人本身。加强自身的意识,最好不要将身份证丢失。在办理信用卡乃至身份证需要进行复印的时候要提高警惕,著名身份证专项使用声明。只有如此,才能尽量减少“林贝欣”的再次出现,乃至“乌龙案”的再次发生。但是,仅仅需要自身的防范意识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如论如何防范都不能保证万无一失。其次,法律制度的完善。在中国除了《居民身份证法》之外,对于身份证复印件如何使用,身份证核查,乃至对于身份证买卖等行为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约束。这导致了很多制度上的漏洞。2004年1月正式实施的《居民身份证法》并没有对身份证复印件作出相应的规范。全国政协常委、复旦大学图书馆馆长葛剑雄递交了一份提案,质疑旅馆、银行及一些行政部门随意复制身份证的合法性,并提出“如何保证这些复印资料不流失,不被用于非法目的”的现实问题。在身份证核查方面,目前我国法律还存在空白。核查是指通过证件上的公开信息核实身份的正确性与否,但核查部门并无权留存身份证上涉及到的信息,复印或扣押证件。而我国法律并未对核查人员以及核查部门进行相应规定,立法上的空白造成个人信息泄露严重。最后,良好的行业规范。对于在使用到身份证的行业内,比如银行、保险类企业内部应该加强行业内的规范,对于如何保护好客户的资料等细节进行详细的规范。这有如此才能尽量减少对于公民身份证使用上的漏洞。除此之外,加强行业内人员素质的提高也是急需改进的一个环节,尤其是在金融类企业内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