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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时间:2024-11-30 06:38:52 编辑:莆仙君

辽宁省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确保铁路运输畅通,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铁路车站、列车、铁路与道路相交道口的安全管理。第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严格执行铁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治安秩序,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协助铁路运输企业维护铁路运输秩序,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畅通和铁路建设的顺利进行。第四条 公民必须严格遵守铁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爱护铁路运输设施,对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有权检举和制止。
人民政府对保护铁路运输安全有功人员应给予奖励。第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加强对铁路设施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铁路道口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并定期检查、维修,保持其技术状态完好。第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职工(以下简称为铁路职工)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作业程序,尽职尽责,保证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第七条 旅客必须遵守铁路规章制度。乘车应持有效车票。进站、出站、候车、乘车应听从铁路职工的引导。第八条 铁路机车司机的列车运行中,特别是在雾天、雨天、夜间通过铁路道口及有鸣笛标志路段时,应加强了望,并鸣笛示警。第九条 车辆和行人通过有信号设施和值勤人员看守的铁路道口,遇到栏杆(栏门)关闭、音响器报警、信号显示红灯或值勤人员示意列车即将通过时,严禁抢行,必须在停止线以外等候;没有停止线的,在距最外股钢轨五米以外等候。第十条 车辆和行人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必须减速慢行或停车、止步了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过。
大中型载客汽车在冬季和雾天、雨天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必须派人下车了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过。
畜力车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驭手应下车了望,确认安全后,牵引牲畜通过。第十一条 车辆在铁路道口发生故障,驾驶员必须立即将车辆移至距最外股钢轨两米以外,确实无法移动的,必须立即采取防护措施,在该铁路道口两端铁路上持红色信号(红色物品、夜间用红色灯光、火光或两臂高举头上,向两侧急剧摆动)快速迎上列车示警,拦停列车。第十二条 禁止擅自在铁路线路上铺设道口或人行过道。第十三条 禁止在铁路道口两侧五十米以内摆摊设点。第十四条 禁止车辆道口内超车、倒车、掉头、停留或在非铁路道口横越铁路。第十五条 禁止在铁路道口检查车辆。第十六条 禁止在铁路路基二十米以内的铁路防护林内修建民宅及其他建筑物。第十七条 禁止在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范围内烧荒和生产、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第十八条 发生铁路交通事故,铁路运输企业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事故处理的规定办理,并及时恢复正常行车。第十九条 禁止非法出售或收购铁路器材。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扰乱铁路车站、列车秩序、侵害旅客合法权益和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一)无车标或持失效车票、站台票乘车;
(二)抢上抢下、强占座位、穿越车窗、在站内列车上向车站乱扔杂物;
(三)擅自围车、随车叫卖或强制旅客购买物品;
(四)扒乘货物列车或在车站、货场、编组场穿越、逗留、拣拾物品;
(五)在车站、列车上赌博、酗酒、打架斗殴、寻衅滋事;
(六)伪造、涂改、倒卖车票(包括座位号、卧铺号)或货运单据;
(七)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
(八)在铁路路基二十米以内及铁路防护林内放牧;
(九)非法拦截列车;
(十)擅自移动、拆卸、损坏信号装置和其他行车设施;
(十一)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击打列车;
(十二)哄抢或偷拿铁路运输物资和铁路器材;
(十三)携带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险品进站、乘车或隐匿伪装托运上述物品;
(十四)阻碍铁路职工依法执行公务;
(十五)其他扰乱铁路车站、列车秩序、侵害旅客合法权益和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理;
(一)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由铁路公安机关或地方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五十元罚款;
(二)违反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由铁路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十元罚款;
(三)违反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铁路运输企业制止、责令限期拆除或改正;对妨碍铁路运输安全逾期又未拆除的,应采取措施强行拆除;
(四)违反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铁路运输企业补收票款,并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拒不交付的,责令下车;
(五)违反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情节轻微的,由铁路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一百元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条第(六)、(七)、(十二)、(十三)项规定,情节轻微的,由铁路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并处一百元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铁路职工有权制止,对制止不听的,由铁路公安机关处以十元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条第(九)项规定,情节轻微,又不听劝阻的,由铁路公安机关予以拘留或处以一百元罚款;
(九)违反第二十条第(十)、(十一)项规定,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危险的,由铁路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一百元罚款。
对违反本办法给铁路运输企业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三条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四条 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作业,保证铁路安全。第六条 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第七条 禁止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对维护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铁路建设质量安全第八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建设物资、设备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第九条 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铁路工程建设活动。第十条 铁路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并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制作检查记录留存备查。第十一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规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依法对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负责,监理单位依法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高速铁路和地质构造复杂的铁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制度。第十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十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设备等产品,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质量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第十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建设工期,应当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合理确定、调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前款规定要求铁路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压缩建设工期。第十五条 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由铁路运输企业进行运营安全评估。经验收、评估合格,符合运营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运营。第十六条 在铁路线路及其邻近区域进行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应当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铁路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相关铁路运输企业和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按照方案进行施工。施工完毕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不得影响铁路运营安全。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设计开行时速120公里以上列车的铁路或者设计运输量达到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较大运输量标准的铁路,需要与道路交叉的,应当设置立体交叉设施。
  新建、改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者城市道路中的快速路,需要与铁路交叉的,应当设置立体交叉设施,并优先选择下穿铁路的方案。
  已建成的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铁路、道路为平面交叉的,应当逐步改造为立体交叉。
  新建、改建高速铁路需要与普通铁路、道路、渡槽、管线等设施交叉的,应当优先选择高速铁路上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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