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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旅游局

时间:2024-11-26 09:53:02 编辑:莆仙君

福建省旅游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旅游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旅游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二)研究拟订全省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全省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开拓旅游客源市场。按规定承担福建居民赴港澳台旅游的相关事务。(三)负责指导全省旅游资源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和旅游项目的规划与开发。监测全省旅游经济运行,负责全省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工作。协调和指导假日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四)承担规范全省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旅游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规范旅游企业和旅游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组织实施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标准。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全省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五)负责全省国内旅游、出入境旅游的宏观管理和指导,承担出境旅游事务和旅游签证相关工作。负责旅游对外交往与合作。(六)拟订并组织实施旅游人才规划。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指导和组织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七)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福建省旅游局的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福建省旅游局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条例》),编制《福建省旅游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省旅游局网站《福建旅游之窗》上查阅《指南》。省旅游局为旅游系统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旅游局信息公开工作小组负责旅游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省旅游局各工作处室的信息由信息生成和保存机构负责公开。旅游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一、主动公开1.公开范围省旅游局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省旅游局的主要信息:(1)机构职能(2)政策法规(3)规划计划(4)行政审批与行业管理信息(5)旅游统计信息(6)重要工作动态(7)突发公共事件情况(8)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旅游信息具体信息目录可参见省旅游局编制的《福建省旅游局信息公开目录》。2.公开形式省旅游局在省旅游局网站《福建旅游之窗》主动公开省旅游局的旅游信息。此外,还将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旅游信息。3.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旅游信息,应当自该旅游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二、依申请公开(2008年5月1日开始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旅游信息,可以直接在《福建旅游之窗》网站上填写并递交《福建省旅游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或从《福建旅游之窗》网站下载并填写《申请表》,向省旅游局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请表。1.书面申请受理机构:省旅游局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通信地址:福州市东大路36号人才大厦省旅游局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申请的具体步骤申请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福建旅游之窗》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申请人可通过前述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在《福建旅游之窗》网站上直接填写并直接递交电子版《申请表》即可。(2)书面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获取旅游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子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旅游信息公开申请。3.申请的处理本机关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5)申请公开的旅游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旅游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处理旅游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附页流程图。4.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申请提供旅游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省物价局闽价费[2008]47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实施。申请公开旅游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旅游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三、监督方式及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旅游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旅游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旅游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