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连仁向日本索赔案的详细资料
刘连仁是山东省高密县人,一九四四年十月被强征至日本北海道明治矿业株式会社昭和矿业所。在经历了八个月的繁重劳役和非人的生活后,于一九四五年七月三十日和其他四人逃出。刘连仁因与难友失散,在北海道石狩郡当别町的山洞中隐居下来。一九五八年四月,刘连仁回到祖国。回国前,他发表声明,保留向日本政府提出各项要求的一切权利。一九九六年三月,刘连仁向日本法院控告日本政府,要求日本政府作出道歉并支付两千万日元的赔偿。二OOO年九月二日,他因胃癌去世,享年八十七岁。去世之前他留下遗言:“我一生最大的遗憾是没有看到胜诉的这一天,我死不瞑目!”但2007年4月27日,日本最高法院终审判决刘连仁败诉。以下就是刘连仁向日本索赔案的大事记:
1996年3月8日刘连仁第一次将日本政府推上法庭。要求日本政府作出道歉并支付两千万日元的赔偿。
2001年7月12日12点20分(东京时间13点20分),引起强烈反响的一起中国劳工案——“穴居野人”刘连仁案在东京地方法院宣判。东京地方法院审判长西冈清一郎宣布判决结果时称:日本政府承认刘连仁在北海道非人遭遇是历史事实,并承担责任,赔偿刘连仁一家2000万日元的赔偿金。
2005年6月23日,一审胜诉的中国“二战”劳工刘连仁案在东京高等法院被宣判败诉,出人意料的结果为本来胜诉呼声很高的刘连仁案画上了遗憾的感叹号。
此次东京高等法院主要以国家无答责等理由宣判原告败诉并驳回了此前由东京地方法院作出的胜诉判决。
宣判结束后,专程赶赴东京参加诉讼的刘连仁的儿子刘焕新表示对此次判决的结果感到非常气愤,他认为东京高等法院所适用的理由完全是军国主义的逻辑。他表示,日本强词夺理地否认自己在二战中所犯下的罪行,这样的国家如何让人信任!
判决宣判后,一直关注此案的华东政法学院管建强博士从法律角度对于“国家无答责”这一判决依据提出了置疑。管博士指出,“国家无答责”是日本明治宪法中的法理依据,而日本是大陆法系国家,法院要根据实体法进行宣判,而今天连法理都成为了宣判的法律依据,这在日本法律中是站不住脚的;并且“国家无答责”的法律适用对象是日本人,而此次竟然也放在对中国人的赔偿诉讼上,足见日本高等法院“黔驴技穷”的态度。管博士表示,这次判决也有一个好处,就是让我们更加认清楚了日本政府公然否认战争罪行的丑恶嘴脸。
据此次参加诉讼的康健律师透露,他们将就此案上诉到日本最高法院。
2007年4月27日,日本最高法院就中国原劳工及其遗属向西松建筑公司索赔案做出了终审判决,原告被判败诉。西松建筑公司强掳劳工案在中川了滋审判长的主持下于最高法院第二法庭宣判,判决均以审判员一致通过的方式裁定原告败诉。
审判长在做出判决时认为,“1972年的《日中联合声明》放弃了中国人的个人索赔权,(原告)不能通过司法行使索赔权”。由于索赔权本身已遭否定,一系列的战后索赔案事实上已告终结。
判决承认原告的经历属实:西松建筑公司确曾在日军监督下强掳劳工并强迫他们劳动。原告是否拥有索赔权成为争议的焦点。最高法院认为,根据日本和联合国在1951年签署的《旧金山和平条约》,“双方都同意放弃个人索赔权等权利”,并认为《日中联合声明》“实际是一份和平条约,和《旧金山条约》性质相同”。
但不同的是,中川了滋审判长在对西松强掳劳工案的判决中称,“索赔权并未消灭,只是丧失了在法院(索赔)的权利”。他并表示判决并不妨碍西村建设“自发采取应对”、“期待有关方面为救济受害者而努力”。
日本和德国为什么对待历史问题态度迥异
根本原因在于日本有天皇。
德国可以在国内搞宣传,让百姓都面对历史真相,在真相面前自然就会真心悔过。
日本则不同,真相意味着天皇错了,天皇有罪。这是在日本不可想象的!
日本的天皇,不仅仅是国家的象征,而且在日本人心目中是有宗教地位的。日本国内最大的宗教叫“神道教”,教主(或者说供奉的神)就是天皇本人。所以对天皇地位产生威胁的历史真相,就只能隐瞒,不敢对民众讲。
其实我们中国也一样,毛也有类似宗教式的精神地位,他不能有错,不能有罪,所以关于他的很多事都不宣传,很多罪孽都刻意隐瞒。
我们也窜改教科书,我们也隐瞒历史真相。
我们也有很多话不让说(看看老毕)。
这和日本的原因是一样的。
或者说,这是东亚所有受儒家文化影响的民族共通的毛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