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有专门的规定么?——中国煤炭资讯网
【国家发改委公布《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强调对特殊和稀缺煤类实行总量控制,特殊和稀缺煤类矿区的资源开发由中方控股,优先采用露天开采,且矿区投产后10年内,原则上不得通过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和产能核定等方式提高产能。《规定》对稀缺煤类矿井的采区回采率进行了最低限制(薄煤层不低于88%,中厚煤层不低于83%,厚煤层不低于78%。),并提出特殊和稀缺煤类应当全部进行洗选,鼓励提高精煤产率,并限制特殊和稀缺煤类作为燃料直接利用。并明确给出了稀缺煤类矿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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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缺煤种的相关规定
此前,有业内人士认为,有关部门将运用税收手段加强对稀缺煤种管理。中国煤炭运销协会副理事长武承厚表示,由于税收政策制定涉及财政部等多个部门,因此相关办法不太可能涉及资源税等税收手段。至于是否会涉及总量和配额等管理手段,还要看相关办法的具体规定。业内专家认为,目前我国稀缺煤种价值确实有待进一步挖掘,尽快实施保护性开发也属必要。未来不排除国家采取严格矿权、升级标准甚至是企业兼并重组等手段实施保护性开发。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成立于哪一年?
律师分析:
1995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正式成立,标志着中国检察机关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工作进入专业化、正规化轨道。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