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番禺区民办初中招生比例
广州番禺区民办初中招生比例答:1.网上直接录取。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数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直接录取。2.电脑派位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电脑派位录取。广州市番禺区2020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维护良好教育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国家及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义务教育招生和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招生行为,有效缓解社会“择校热”,维护良好的教育生态,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全面提高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质量。二、工作目标按照工作全覆盖、义务教育免试入学的原则,区内所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2020年起必须不折不扣落实上级招生政策,不设过渡期,没有特例。三、工作流程(一)核定招生计划1.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含市教育局审批的民办学校,下同)招生计划使用“番禺区学校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民办学校招生计划申报审核”模块进行申报和审核,4月20日前完成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核定工作。2.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面向番禺区生源进行招生,无寄宿条件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跨区招生。本区生源的界定依据为:穗籍学生,以其户籍,或其小学毕业学籍界定属地区;非穗籍学生,以其本人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其中一方的《广东省居住证》(或具同等功能和效力的其他有效证件)地址,或其小学毕业学籍界定属地区。3.有寄宿条件且确有跨区招生需求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可向属地教育指导中心提出跨区招生申请;教育指导中心根据学校近年生源分布、宿位数等情况,并结合学区内义务教育学位供求情况等研判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区教育局审核;区教育局初核学校跨区招生计划后,报市教育局核准。各校跨区招生计划不超过总计划的50%,面向市内外区招生。4.在核定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时充分考虑九年制学校、小区配套学校等各类实际情况,合理核定招生计划。(1)九年制学校(小学、初中为同一办学许可证或在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学校,下同)初中招生时,应首先通过直升(报名人数少于或等于招生计划)或电脑派位(报名人数大于招生计划)方式招收本校自愿报读初中的小学毕业生,剩余的招生计划应公开报名。(2)小区配套学校招生时,按不低于近三年招收小区业主子女的平均比例确定招收小区业主适龄子女的招生计划数,应通过直接录取(报名人数少于或等于面向小区业主适龄子女的招生计划数)或电脑派位(报名人数大于面向小区业主适龄子女的招生计划数)方式招收本小区自愿报读本校的业主适龄子女,剩余的招生计划应公开报名。在小区内办学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可视为小区配套学校。小区业主界定:夫妻双方或一方具有100%产权的小区房产(房产证、不动产登记证、查册证明),其子女可申请入读小区配套学校。如小区配套学校与开发商(或政府、业主委员会等)签订入学协议的,以协议约定为准。(3)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内部正式员工适龄子女自愿报读本学校,学校可在网上报名开始前直接录取。区教育局在网上报名开始前做好各类学校招生计划审核工作,并核准已由九年制学校、小区配套学校等按本区规定录取的学生,学生名单应提前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于烈士、英模、现役军人、应急救援队伍、区抗疫一线医护人员、区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高级技术人员等符合教育优待政策人员的子女申请入读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根据上级教育优待政策要求,学校原则上应在网上报名开始前确定录取名单,录取名单需向社会公示。上述符合条件并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录取的学生,不能参加往后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公开招生。(二)网上报名和填报志愿1.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登陆“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按要求填写学生相关信息,完成报名信息采集工作。适龄儿童可依其户籍、学籍或有效证件地址,选定其中一个区进行填报志愿。2.报名系统根据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区域、学生有关信息(包括学籍、户籍地址、居住证地址等信息)自动匹配符合条件的学校供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选择报名,可填报1至2个平行志愿。不具备网上报名条件的学生家庭,可向拟报名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提供网上报名服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报名时应充分了解民办学校办学条件、收费标准等情况。(三)网上录取和确认1.网上直接录取。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数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直接录取。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向拟录取的新生发出预录取通知,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收到预录取通知后完成网上确认程序,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直接确认录取名单。2.电脑派位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电脑派位录取。电脑派位工作由区教育局统一组织实施。电脑派位结束后,区教育局公布电脑派位结果并及时通知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把电脑派位录取名单分派相关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时按要求向市教育局反馈电脑派位结果以便查询。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到录取名单后,在“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向拟录取的新生发出预录取通知,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收到预录取通知后完成网上确认程序,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直接确认录取名单。(四)现场注册规定时间内在“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进行录取确认的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要求到拟录取学校进行注册。逾期未注册的学生,视为放弃录取资格。任何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拒绝接收经电脑派位确定录取资格且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注册的学生。(五)注册结果审核区教育局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新生注册情况进行审核。(六)网上补录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需进行补录,补录工作由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负责开展;前期已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录取并注册的学生,不能参加补录。四、工作要求(一)统筹工作,明确责任区教育局负责统筹指导全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并督促落实。区教育督导部门要对我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规范招生工作做好监督检查。各教育指导中心负责指导辖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申报招生计划,制定招生简章,按规定开展招生工作,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履行各自职责,保障招生工作平稳有序。(二)加强宣传,规范操作区教育局、各教育指导中心及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做好招生及电脑派位等宣传工作,确保家长和学生及时准确掌握招生信息;区教育局负责研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电脑派位系统,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熟练掌握电脑派位系统操作全过程,确保操作规范、顺利;区教育局按规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人员、媒体记者或家长代表等参与监督电脑派位工作,做到全程录像,确保电脑派位工作公平公正。(三)强化纪律,步调一致各教育指导中心要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指导和督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严守招生纪律。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按照上级招生工作日程安排开展招生工作,不得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不得提前及“掐尖”招生。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要在网上真实准确填写报名信息(如个人姓名、身份证号、户籍地、学籍号、居住证、就读学校等)。2020年4月20日
广州番禺区民办初中招生范围
广州番禺区民办初中招生范围答: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面向番禺区生源进行招生,无寄宿条件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跨区招生。本区生源的界定依据为:穗籍学生,以其户籍,或其小学毕业学籍界定属地区;非穗籍学生,以其本人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其中一方的《广东省居住证》(或具同等功能和效力的其他有效证件)地址,或其小学毕业学籍界定属地区。广州市番禺区2020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维护良好教育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国家及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义务教育招生和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招生行为,有效缓解社会“择校热”,维护良好的教育生态,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全面提高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质量。二、工作目标按照工作全覆盖、义务教育免试入学的原则,区内所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2020年起必须不折不扣落实上级招生政策,不设过渡期,没有特例。三、工作流程(一)核定招生计划1.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含市教育局审批的民办学校,下同)招生计划使用“番禺区学校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民办学校招生计划申报审核”模块进行申报和审核,4月20日前完成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核定工作。2.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面向番禺区生源进行招生,无寄宿条件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跨区招生。本区生源的界定依据为:穗籍学生,以其户籍,或其小学毕业学籍界定属地区;非穗籍学生,以其本人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其中一方的《广东省居住证》(或具同等功能和效力的其他有效证件)地址,或其小学毕业学籍界定属地区。3.有寄宿条件且确有跨区招生需求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可向属地教育指导中心提出跨区招生申请;教育指导中心根据学校近年生源分布、宿位数等情况,并结合学区内义务教育学位供求情况等研判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区教育局审核;区教育局初核学校跨区招生计划后,报市教育局核准。各校跨区招生计划不超过总计划的50%,面向市内外区招生。4.在核定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时充分考虑九年制学校、小区配套学校等各类实际情况,合理核定招生计划。(1)九年制学校(小学、初中为同一办学许可证或在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学校,下同)初中招生时,应首先通过直升(报名人数少于或等于招生计划)或电脑派位(报名人数大于招生计划)方式招收本校自愿报读初中的小学毕业生,剩余的招生计划应公开报名。(2)小区配套学校招生时,按不低于近三年招收小区业主子女的平均比例确定招收小区业主适龄子女的招生计划数,应通过直接录取(报名人数少于或等于面向小区业主适龄子女的招生计划数)或电脑派位(报名人数大于面向小区业主适龄子女的招生计划数)方式招收本小区自愿报读本校的业主适龄子女,剩余的招生计划应公开报名。在小区内办学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可视为小区配套学校。小区业主界定:夫妻双方或一方具有100%产权的小区房产(房产证、不动产登记证、查册证明),其子女可申请入读小区配套学校。如小区配套学校与开发商(或政府、业主委员会等)签订入学协议的,以协议约定为准。(3)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内部正式员工适龄子女自愿报读本学校,学校可在网上报名开始前直接录取。区教育局在网上报名开始前做好各类学校招生计划审核工作,并核准已由九年制学校、小区配套学校等按本区规定录取的学生,学生名单应提前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于烈士、英模、现役军人、应急救援队伍、区抗疫一线医护人员、区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高级技术人员等符合教育优待政策人员的子女申请入读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根据上级教育优待政策要求,学校原则上应在网上报名开始前确定录取名单,录取名单需向社会公示。上述符合条件并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录取的学生,不能参加往后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公开招生。(二)网上报名和填报志愿1.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登陆“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按要求填写学生相关信息,完成报名信息采集工作。适龄儿童可依其户籍、学籍或有效证件地址,选定其中一个区进行填报志愿。2.报名系统根据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区域、学生有关信息(包括学籍、户籍地址、居住证地址等信息)自动匹配符合条件的学校供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选择报名,可填报1至2个平行志愿。不具备网上报名条件的学生家庭,可向拟报名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提供网上报名服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报名时应充分了解民办学校办学条件、收费标准等情况。(三)网上录取和确认1.网上直接录取。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数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直接录取。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向拟录取的新生发出预录取通知,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收到预录取通知后完成网上确认程序,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直接确认录取名单。2.电脑派位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电脑派位录取。电脑派位工作由区教育局统一组织实施。电脑派位结束后,区教育局公布电脑派位结果并及时通知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把电脑派位录取名单分派相关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时按要求向市教育局反馈电脑派位结果以便查询。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到录取名单后,在“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向拟录取的新生发出预录取通知,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收到预录取通知后完成网上确认程序,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直接确认录取名单。(四)现场注册规定时间内在“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进行录取确认的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要求到拟录取学校进行注册。逾期未注册的学生,视为放弃录取资格。任何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拒绝接收经电脑派位确定录取资格且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注册的学生。(五)注册结果审核区教育局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新生注册情况进行审核。(六)网上补录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需进行补录,补录工作由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负责开展;前期已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录取并注册的学生,不能参加补录。四、工作要求(一)统筹工作,明确责任区教育局负责统筹指导全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并督促落实。区教育督导部门要对我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规范招生工作做好监督检查。各教育指导中心负责指导辖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申报招生计划,制定招生简章,按规定开展招生工作,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履行各自职责,保障招生工作平稳有序。(二)加强宣传,规范操作区教育局、各教育指导中心及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做好招生及电脑派位等宣传工作,确保家长和学生及时准确掌握招生信息;区教育局负责研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电脑派位系统,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熟练掌握电脑派位系统操作全过程,确保操作规范、顺利;区教育局按规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人员、媒体记者或家长代表等参与监督电脑派位工作,做到全程录像,确保电脑派位工作公平公正。(三)强化纪律,步调一致各教育指导中心要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指导和督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严守招生纪律。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按照上级招生工作日程安排开展招生工作,不得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不得提前及“掐尖”招生。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要在网上真实准确填写报名信息(如个人姓名、身份证号、户籍地、学籍号、居住证、就读学校等)。202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