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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优先

时间:2024-11-18 08:53:46 编辑:莆仙君

函询的适用范围和对象是什么?

谈话函询适用范围:实践中,“三个可以谈”、“三个优先谈”、“三个不能谈”为我们因人制宜、因情施策开展谈话函询,划清了基本的标准和尺度。“三个可以谈”:反映的违纪问题过于笼统,不具备可查性的可以谈;反映个人勤政方面问题的可以谈;反映轻微违纪问题的可以谈。“三个优先谈”:初次反映且问题轻微的优先谈;反映新提拔的领导干部思想工作作风问题的优先谈;发展潜力较大的年轻干部,且反映问题比较笼统的优先谈。“三个不能谈”:属于反映权钱交易问题的不能谈;反映问题具体、可查性强的不能谈;信访举报多、反映问题多的不能谈。把握住了这样一些原则,既有利于我们准确筛选开展谈话函询的有关问题,避免案源流失,更能有效避免跑风漏气、放纵违纪问题发生,避免“一问就没”、“一谈就了”。谈话函询的方法:1、明确启用情形,规范谈话函询适用范围。明确在反映问题线索处置过程中,对反映党员干部在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的一般性问题采取谈话函询的处置方式,做到早提醒、早纠正、早处理,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深入分析适用谈话函询的问题线索特点,进一步将适用范围具体区分为适用谈话还是函询,以及谈话、函询交叉实施的情形。基于问题线索和初步分析,对反映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一般采取谈话的方式予以警示提醒并督促纠正;对反映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以外,一般采取发函的方式要求被反映的党员干部实事求是作出情况说明;答复函未说明清楚问题的,再采用谈话等形式进行深度了解。2、明确操作流程,规范谈话函询程序要求。建立分级审批制度,根据被反映人的单位、职务,分别由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负责谈话函询工作的审批。对谈话工作的提起部门和分级实施的主体进行规范,探索制定谈话人员的人数、层级、回避、保密等相关规定,明确相关谈话函询工作严格按照问题线索处置的有关规定执行,既防止谈话、函询主体混乱,又突出涉及问题线索的谈话、函询的统一管理原则。同时,总结日常工作经验,统一谈话的记录形式,规范函询文本的格式,并对函复的期限、形式以及函复需要提供的材料作出具体的规定。3、明确分类处理,规范谈话函询后续处置。加强对谈话函询结果的处置管理,探索将谈话函询相关情况形成完整的材料,根据后续监督工作开展的必要性确定是否列入个人廉政档案。对谈话函询后发现有问题的问题线索区分情况稳妥处置,及时跟进后续工作;对于函询答复没有问题但经核实后发现问题,从重处分并予以通报,增强谈话函询的纪律性和严肃性。谈话函询结束后,适情适时将谈话函询情况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通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并与干部使用、考核相结合,强化谈话函询结果的运用。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函询

三种优先关系的定义是什么?

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上优先安排教育、在财政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教育、在公共资源配置上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为全面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我国创造性地提出三种优先战略,即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上优先安排教育、在财政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教育、在公共资源配置上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上优先安排教育,是实现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的前提。财政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教育,是实现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的物质保证。公共资源配置上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这是对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的社会保障。【摘要】
三种优先关系的定义是什么?【提问】
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上优先安排教育、在财政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教育、在公共资源配置上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为全面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我国创造性地提出三种优先战略,即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上优先安排教育、在财政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教育、在公共资源配置上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上优先安排教育,是实现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的前提。财政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教育,是实现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的物质保证。公共资源配置上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这是对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的社会保障。【回答】


函询的适用范围和对象

法律分析:谈话函询适用范围:实践中,“三个可以谈”、“三个优先谈”、“三个不能谈”为我们因人制宜、因情施策开展谈话函询,划清了基本的标准和尺度。“三个可以谈”:反映的违纪问题过于笼统,不具备可查性的可以谈;反映个人勤政方面问题的可以谈;反映轻微违纪问题的可以谈。“三个优先谈”:初次反映且问题轻微的优先谈;反映新提拔的领导干部思想工作作风问题的优先谈;发展潜力较大的年轻干部,且反映问题比较笼统的优先谈。“三个不能谈”:属于反映权钱交易问题的不能谈;反映问题具体、可查性强的不能谈;信访举报多、反映问题多的不能谈。把握住了这样一些原则,既有利于我们准确筛选开展谈话函询的有关问题,避免案源流失,更能有效避免跑风漏气、放纵违纪问题发生,避免“一问就没”、“一谈就了”。法律依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