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户审核儿媳吗?
低保是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审查是以家庭为单位,所有家庭成员都会被审查。法律分析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2、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3、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4、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5、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6、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7、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法律依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第九条 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第四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第五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一)配偶;(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三)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低保户审核儿媳妇吗
低保户需要审核儿媳妇的,是家庭成员就不可以。家庭成员有车的低保不予批准。据有关文件说言,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享受低保待遇1、三年内因购买、修建或装修住房(必要的维修除外)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拆迁安置购买、修建房并进行简单装修的除外)。2、好逸恶劳,有承包田(地)且有劳动能力但不耕种的。3、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行为或者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4、家庭拥用非生活所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汽车、奢饰品及贵重饰品的。5、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弄虚作假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拓展资料】1、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3、在职职工在领取最低工资或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市(村)生活水平;4、其他人均月收入低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村民)(五保除外);5、住在农村,但又没有土地,又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赚钱能力,又没有收入来源;6、光荣康复的士兵将下乡,因受伤等原因无生活来源或生活水平低于正常标准的可以申请;7、老人、子女的赡养和扶养自己的生活比较困难。从2014年4月1日起,调整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标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40元提高到71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500元提高到620元。农村低成本保险的对象的对象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是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主要是农村居民居住在常年困难由于疾病,残疾,老体弱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恶劣的生活条件。标准制定依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农村最低生活标准,根据费用的食物,衣服,水和电需要维护当地全年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并发布和实施后报告给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根据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动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调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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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房产加子女名字新规定是采用赠与和转让即过户两种方式。房产加子女名字需要收取相应的费用,主要有契税、工本费等,缴税为评估价乘以契税税率除以3。法律客观:《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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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加儿媳名名字新规定很多房产由父母购买的,那么在儿子结婚的时候,是否要加上儿媳妇的名字比较纠结。主要是考虑到,万一之后儿子、媳妇感情不合离婚,那不就会配了夫人又折了房子了吗?不用担心,接下来小编为大家介绍2020年房产加儿媳名字新规定。1、房产加儿媳名字主要适应于《婚姻法》第十七条以及第十八条的第三条规定。根据婚姻法,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2、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三)知识产权的;(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3、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