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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法律规定

时间:2024-11-15 09:25:12 编辑:莆仙君

表见代理制度是什么

表见代理制度是指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由于被代理人与行为人之间有一定的联系,且相对人在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在客观上足以使相对人充分相信其有代理权,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代理分为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两种,表见代理意在维护人们对代理制度的信赖,保护善意且无过失的相对人,进而保障交易安全,应为无权代理的一种特殊情况,包含在广义的无权代理之中。区别于狭义的无权代理,其后果应归于本人,待本人履行完义务之后,可依据内部关系向行为人追偿。构成表见代理除须具备代理的一般要件外,还须具备以下几个特殊要件:
(一)客观上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形。
(二)相对人必须是善意的且是无过失的。
(三)本人具有过失。在学理和司法实践中通常将表见代理分为三种类型:即(一)授权表示型。(二)权限逾越型。
一、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之间的区别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别人的名义所实施的代理。 无权代理包括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使别人足以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而实施的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善意相对人与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该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根本区别是:表见代理的,第三人有合理理由信赖代理人有代理权。
二、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主要区别
构成要件不同。无权代理,客观上没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由。表见代理,客观上具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由。狭义的无权代理立足于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表见代理立足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法律后果不同。无权代理属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追认而确定有效,被代理人的拒绝而绝对无效。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什么是表见代理制度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一、以他人的名义结账打欠条构成表见代理了么
以他人的名义结账打欠条一般是不能构成表见代理的,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如下:
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
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3、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
4、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二、采购员用废公章出具欠条所欠货款应支付吗?
应支付。即使采购员用的是废公章,但采购员持公司授权委托书,意味着完全可以相信采购员有权自主决定购买品种、数量乃至出具欠条,采购员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过失或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这种无权代理是有效的。
三、没有代理权而代理他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不一定无效。根据法律规定,该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而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有以下两种情况:
1、行为仅构成狭义无权代理;
2、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即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民法典表见代理新规定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1、无代理权人须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和法律意义之行为,即出示能够证明自己具有代理权的授权书或声称代理本人的行为。当然这里的授权书是不真实的,否则就构成有权代理。2、无代理权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权代理人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代理他人办理事务一般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故不具有成立表见代理的可能。表见代理中并不能只确定代理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使代理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亦可以成为代理人,理由是代理的效力由本人承担,代理人不因其代理行为而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不产生对其有利或无利的问题,所以限制行为能力人亦具有代理人的资格。在实践中对限制行为能力人授予代理权,亦是常见的现象。表见代理属于代理这个大的范畴之内,因此可以推定,表见代理中代理人亦可出现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而不能一概认为,表见代理的代理人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民法典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

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关于表见代理的类型。根据本条的规定,按照表述的顺序排列,表见代理的类别共有三种∶(1)没有代理权的表见代理;(2)超越代理权的表见代理;(3)代理权消灭后的表见代理。构成表见代理,须具备以下要件:(1)无权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2)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须具备成立的有效条件;(3)客观上须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4)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表见代理四个构成要件是:行为人无代理权;具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相对人出于善意;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表见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过失或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权代理。在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中,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往往与本人具有过失有关,但表见代理的成立不以本人主观上有过失为必要要件,即使本人没有过失,只要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依据,即可构成表见代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七章代理,第三节代理终止,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