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制度的5种模式
合伙人机制其实是一种强调共创、共享、共担的管理机制,是平台化战略在组织层面的体现。合伙人与公司在合伙人机制下成为事业共同体和利益共同体,双方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合伙人机制有效破除了大企业的两大通病:层级臃肿、部门间壁垒森严。抛开华丽的概念,合伙人机制无非有三大模式:第一,公司制的合伙人(股权控制型)。在这个范畴内,重点在于,对整个公司来讲,除了激励之外,还要实现控制的目的。即除了激励之外,还要把握公司的控制权,要么是控制其上市,要么实现权益的平移;第二,联合创业模式(平台型)。这是一个被大量的新业务公司,大量需要在原有业务体系上孵化新业务的公司所采用的模式。典型的案例包括新希望集团所孵化出来的新业务;第三,泛合伙人模式。当公司在所谓的股权激励之外又加入了合伙人的定义,或者是增加一些类似于合伙人制的激励,这就是泛合伙人制。比如,根据阿里公开的招股说明书,我们看到,阿里的马云和蔡崇信先生是两个永久性的湖畔合伙人,其他的合伙人大约还有30名左右。公司进行合伙人机制设计需注意三个关键方面:第一,明确公司实施合伙人机制的目的。稻盛和夫的“阿米巴经营”理念及管理方式,被誉为“京瓷经营成功的两大支柱之一”。“阿米巴经营”基于牢固的经营哲学和精细的部门独立核算管理,将企业划分为“小集体”,像自由自在的重复进行细胞分裂的“阿米巴”——以各个“阿米巴”为核心,自行制订计划,独立核算,持续自主成长,让每一位员工成为主角,“全员参与经营”,打造激情四射的集体,依靠全体智慧和努力完成企业经营目标,实现企业的飞速发展。不同于阿米巴改造聚焦于公司内部的经营思维,合伙人机制是着眼于产业的创业者思维。合伙人机制旨在为公司导入优秀的人才和产业资源,使得公司在横向扩张和纵向延展成为可能,通过“运营分利”实现“战略获利”,通过短期内利益的让渡实现业务规模和公司体量的大幅提升。第二,明确合伙人与公司的责权边界。京瓷的阿米巴经营借助管理会计工具,在内部实现模拟结算,并没有从本质上改变员工与组织的关系。但合伙人与公司则是互利共赢的合作关系,双方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机制的设计过程中,需明确合伙人单位的能力要求、经营权限、标准(分级)。
隐名合伙在法律上有什么效力
【基本案情】
2005年4月14日,孙X林、盛某、秦某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平均出资购买高坪区某市场营业楼。2005年4月21日,三人以505万元的价格购得该楼,并接手经营至今。孙X林在签订合伙协议时将此商业信息告知了其弟孙X武,引起孙X武的兴趣,孙X武将部分资金交给孙X林,挂在孙X林名下参与投资。盛某、秦某对孙X武参与投资一事知情。2006年2月17日,孙X林突因车祸死亡,其妻林某与孙X武产生纠纷。孙X武于是将盛某、秦某、林某等诉至本院,请求判决确认其合伙人身份,并确认合伙出资金额为433333元。被告盛某、秦某对原告诉请确认其为合伙人并无异议;被告林某则辩称原告并未参与投资。
【裁判结果】
经本院依法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告孙X武参与投资一事,盛某、秦某当初知情,且盛某、秦某对原告诉请确认其合伙人身份并无异议,参照隐名合伙理论,应认定原告与孙X林、盛某、秦某经营的事业构成类似隐名合伙关系。本院遂判决确认原告孙X武系合伙人,并根据在案证据确认其出资额为x元。
【评析】
隐名合伙一般是指当事人一方(隐名合伙人)对他方(具名合伙人)所经营的事业进行出资,分享其经营所产生利益,但不在有关合伙协议、登记中记明自己为合伙人的特种合伙。据考证,隐名合伙起源于中世纪地中海沿岸,由于其一方面能够保持小范围的人身信任关系,另一方面投资人往往只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投资人不必直接参加管理,因而能够吸引投资客,达到快速大量筹资的目的。尽管隐名合伙存在一些弊端,如隐名合伙人没有相关登记,不便于监督与管理;隐名合伙人常借此转移财产,偷逃税务债务,甚至洗钱,但迄今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仍规定了隐名合伙。
当下我国经济生活中存在大量的隐名合伙现象,但现有法律中对此并无明确的规定。我国应否确立隐名合伙制度,多数学者持肯定态度,但亦有人反对。反对的理由略谓:1、若肯定隐名合伙,将会给党政机关人员经商打开方便之门,同时为获取不义之财人员转移财产提供合法安全的渠道,给侦办此类案件带来困难。2、隐名合伙人往往只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此与责任有限需以公示为前提严重悖理。笔者以为,腐败现象的滋生与隐名合伙制度并无必然联系,相反地,确立、规范隐名合伙制度有利于增强公民投资的积极性,保护合伙人及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具体到本案,合议庭基于以下因素:1、原告孙X武参与投资一事证据确凿,且因兄长孙X林未参与经营,自己一直参与经营至今,盛某、秦某当初知情;2、盛某、秦某对孙X武诉请确认其合伙人身份并无异议,法院如确认原告的合伙人身份不会给合伙带来困境;3、原告孙X武不属于禁止经商的党政机关人员等;4、本案中,除原告曾挂在其兄孙X林名下参与投资,无其他类似情形;5、被告林某等属原告之兄的继承人,确认原告的合伙人身份,有利于钝化矛盾,简法护民。本院遂参照隐名合伙理论,依法判决确认了原告的合伙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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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制度的5种模式是什么?
合伙人制度的5种模式如下:一、虚拟股份模式虚拟股份实质上是一种享有企业分红权的凭证,拥有分红权,没有所有权、表决权。虚拟股份有点像《乔家大院》中的乔致庸分给伙计们的身股,看过这部电视剧的人应该对身股有深刻的印象。二、门店合伙人模式门店合伙人模式适合零售业。受互联网的冲击,很多实体零售企业举步维艰,其中,零售业用工难是较为突出的一个问题,店长、采购、生鲜、物流管理人员及营销企划人员等人才缺口最大,缺岗率高达20-30%。人才的短缺,直接影响到零售业的经营,零售业的效益呈下滑趋势。三、平台合伙人平台合伙人模式有北大纵横模式与海尔平台创客模式两种。1、北大纵横模式作为中国知识服务业一面旗帜,北大纵横从2000年开始走合伙制道路,到2012年实行全员合伙人。2、海尔平台创客模式海尔平台创客模式也即“自主经营体”:是在用户需求推动下,由来自不同职能部门的内部市场链各环节的人员(包括市场、企划、研发、生产、供应链、人力、财务等环节)组成的,共同对用户的需求进行反应,并独立核算投入产出的自主经营团队。四、项目跟投模式“跟投”对应着“主投”,来源于风控领域,多指风投基金作为主要投资方注资之后,其他一些基金跟进少量(一般为1-3%,也有10%以上的)的投资,主投基金实施对被投企业的辅导,跟投基金不参与管理。五、实股合伙人模式实股合伙人模式是指合伙人为在工商登记注册的股东,具有法律效率,拥有所有权、表决权和分红权。合伙企业的优点合伙企业在资本扩张方面较个人独资企业更有优势。个人独资企业仅有一个投资人,尽管存在整个家庭财产成为个人独资企业资本来源的情形,但该类企业资本规模相对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弱。为扩张资本,单个投资人可通过联合方式,采用合伙企业组织经营,从而解决短期资本积累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