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尔曼法的介绍
谢尔曼法是1890年,美国国会制定的第一部反托拉斯法,也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授权联邦政府控制、干预经济的法案。该法规定:凡以托拉斯形式订立契约、实行合并或阴谋限制贸易的行为,旨在垄断州际商业和贸易的任何一部分的垄断或试图垄断、联合或共谋犯罪的行为,均属违法。违反该法的个人或组织,将受到民事的或刑事的制裁。该法奠定了反垄断法的坚实基础,至今仍然是美国反垄断的基本准则。但是,该法对什么是垄断行为、什么是限制贸易活动没做出明确解释,为司法解释留下了广泛的空间,而且这种司法解释要受到经济背景的深刻影响。
二战美国谢尔曼坦克被德国坦克完全碾压:为什么美国不造重型坦克?
事实上,美军也有重型坦克。美国先后生产了T20、T22、T25、T29、T30等重型坦克型号。它甚至装备有105毫米的坦克,最后,155毫米坦克比德国重型坦克更强大。但是美国军队与这些重型坦克有冲突,美军认为M4谢尔曼坦克已经足够了,美国需要进攻,专注于越野性能、里程和简化后勤。首先,美国陆军认为这些武器太重了,比如M6坦克,有105毫米主炮,配备了额外的装甲,重达77吨。美国军方原计划建造5000辆M6坦克,但后来减少到100多辆,直到最后缩小到只有40辆。最后,艾森豪威尔投了反对票,一点也没有。主要原因是美国军队去欧洲作战,而不是德国和苏联军队。美国军队需要一艘船才能到达战场。要横渡大西洋,重型坦克需要特殊的加固甲板运输船和超级吊车。德苏重型坦克进入战场,没有那么多麻烦。事实上,德国和苏联没有能力在海洋上部署重型坦克。它们也没有相应的船舶和起重机。最后,美国军方的妥协是一个40吨90毫米的枪M-26重箱。这种坦克可以对抗德国的老虎坦克,但是投入战场太晚了。最后,为了在日本降落,美国还开发了一个升级版本的M/26重箱,主要武器变成了240毫米口径的超级榴弹炮。它被设计为打击强大的日本强化阵地,但由于日本投降,生产计划被取消。
谢尔曼法的正文
1) 所有合约,用信托或其它的方式形成联合,抑或共谋,以限制几个州内的商业贸易,或者和外国,那么就被定义为非法。在法院的慎重考虑之后,所有签订这样合约或共谋的人或个体将被定为有罪,并立下相关罪名,并且将被最多罚款5000美元,或最多进入监狱1年,或者同样包括两者。2) 如果任何人进行垄断,或试图进行垄断,或联合任何人或集团进行垄断,或者垄断任何州贸易的部分,抑或联合外国,将被定位为重罪,同样立下罪名。在法院的慎重考虑之后,所有签订这样合约或共谋的人或个体将被定为有罪,并立下相关罪名,并且将被最多罚款5000美元,或最多进入监狱1年,或者同样包括两者。3) 所有合约,用信托或其它的方式形成联合,抑或共谋,以限制任何美利坚合众国领土内的商业贸易,或者限制美利坚合众国领土内及哥伦比亚特区的对其它地区的贸易,或者限制美利坚合众国领土内及哥伦比亚特区的互相贸易,或者和他国贸易,将构成犯罪。如果有任何人或个体违反了如此法令,将在地区法院的慎重考虑之后被定为有罪,并立下相关罪名,并且将被最多罚款5000美元,或最多进入监狱1年,或者同样包括两者。4) 授予美利坚共和国区域法院管辖权,以阻止、限制违反本法。各州检察官,在司法部长指导下,可以在各区内提起诉讼程序,以阻止、限制违法行为。起诉程序可以以诉状形式,请求命令或禁止违法行动。当法院以通知被告人时,法院要尽最大可能快速判决。在作出判决之前,法院可以在任何时候作出临时停止审判命令和停止审判命令。5) 根据法案第四条,在法院作出判决以前,当需要其它人出庭时,法院可以将其辖区之内或辖区之外的公民传讯,传票将有执行官员送达。6) 根据本法第一条,所有的通过合约或联合或共谋得到的财产,正从一州运往另一州,或外国,同样逮捕并问责于如同原程序,法院应没收、扣押并获得这些财产,并合法的将其纳入美利坚合众国的国库。7) 凡任何人或个体因他人违反此法案的禁令而在资产和贸易上受到损失,被告将被要求在被告所居住的州的美利坚合众国的区域法院进行审问,并且被告将支付给原告三倍的赔偿金,以及诉讼费用。8) 本法案所称的人及个体包括在美利坚合众国的领土的法律下内、在各州的法律下、抑或在国外的法律下受承认的公司、社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