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和生活的区别与关系是什么
区别:1、文学是语言文字的艺术,是社会文化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是对美的体现。文学作品是作家用独特的语言艺术表现其独特的心灵世界的作品,离开了这样两个极具个性特点的独特性就没有真正的文学作品。文学代表一个民族的艺术和智慧。文学,是一种将语言文字用于表达社会生活和心理活动的学科,属社会意识形态范畴。2、生活广义上指人的各种活动,包括日常生活行为、学习、工作、休闲、社交、娱乐等。动物的生活是指以生存、延续后代等本能性的,活动,人类社会则在动物的基础上还有人是社会性本质实现的活动。关系:1、没有生活原形或者现象就没有文学艺术创作的源头和灵感。也就是说生活中的所有点滴小事都可以是文学艺术的素材。作家通过艺术手段的加工,使文学作品更加生动、耐人寻味。所以说,文学艺术来源于生活而又高于生活。2、没有生活便没有文学,但如果只有生活而没有文学,那生活就缺了一个有趣的伴,生活就会单调和枯燥。所以文学与生活紧密相伴。扩展资料:“文学与生活”是一个经典命题,也是具有时代特色的话题。在20世纪剧烈变动的历史中,“文学与生活”始终处于紧张关系,一方面发轫于五四新文化运动的新文学需要表现具有现代启蒙价值的新生活,另一方面长期被封建、贵族、精英文学所遮蔽的广大的普通人民的“新生活”又给文学提供了新天地。也就是说,这里的文学是一种表达世界观、价值观的新文学,而生活也是一种朝向人民和基层的新生活。这种“深入生活,扎根人民”的创作理念是毛泽东《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的体现,也是新文学所承担的现代使命和历史责任,即让普罗大众也接受现代精神,并成为中国现代化转型的历史主体。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文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生活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想到了生活与文学
刘杨的介绍
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生于沈阳,就读于吉林大学。从事法理学、法哲学、法律思想史教学、研究。在《法学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多篇。代表性作品:专著《法律正当性观念的转变——以近代西方两大法学派为中心的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4月出版;论文《道德、法律、守法义务之间的系统性理论——自然法学说与法律实证主义关系透视》,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2期。主持国家社科基金立项、辽宁省高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获得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省政府奖)一、二等奖,吉林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辽宁省十大法学杰出成果奖,国家图书奖提名奖等多项奖励。2005年受香港法律教育信托基金资助,于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做访问学者,2009年被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为“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公派出国留学人员。2014年获得第二届辽宁省杰出中青年法学(法律)专家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