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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时间:2024-10-16 10:30:52 编辑:莆仙君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是一家什么样的单位?

每个行业基本都有该行业对应的协会,协会的主要职责是服务于行业。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简称CIDA,是受政府批准和支持的全国性组织。作为室内装饰设计行业的协会,它承担着推动行业发展、规范行业标准、培养人才等重要职责。
协会官网:http://www.cida.org.cn/
1.标准的制定:中室协在《中国室内装饰行业国家职业标准》的制定中担任了牵头和组织的角色,为行业制定了职业标准,促进了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
2.人才的审核和认定:中室协投入了大量精力,制定了行业人才的标准,并承担了教育部对全国中高职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此外,中室协还组织了室内设计师专业技能(水平)评价证书的鉴定工作。
3.平台的搭建:中室协在行业市场上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其下属企业会员超过5000家,认证设计师达到3万余人。中室协搭建了企业交流平台,促进行业共赢发展,起到了行业的粘合剂和催化剂的作用。
4.行业的发展:中室协组织了全国室内设计职业技能大赛,选拔和推广优秀人才。他们还多次举办中国室内设计教育大会,关注人才培养方面的问题。此外,中室协还举办各种类型的设计师展览,为优秀设计师提供交流和展示的平台。他们还建立了一些专家库等资源,汇聚行业内最优秀的人才,为行业发展提供支持。
总的来说,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在推动行业发展、规范标准、培养人才等方面做出了很多实质性的努力和贡献。他们在行业中的地位逐渐提升也是有原因的。希望中室协能够继续引领中国装饰行业的发展,让行业变得更加强大和优秀。


中国建筑业协会和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一样吗

中国建筑业协会和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不一样。您好,中国建筑业协会是国家建设部主管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中国建筑业界的重要组织,代表着全国建筑业的利益,开展建筑业方面的统一管理、协调、服务和指导工作,推动中国建筑业的发展。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则是由国家民政部主管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中国装饰行业的权威机构,代表着全国装饰行业的利益,开展装饰行业方面的统一管理、协调、服务和指导工作,推动中国装饰行业的发展。【摘要】
中国建筑业协会和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一样吗【提问】
中国建筑业协会和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不一样。您好,中国建筑业协会是国家建设部主管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中国建筑业界的重要组织,代表着全国建筑业的利益,开展建筑业方面的统一管理、协调、服务和指导工作,推动中国建筑业的发展。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则是由国家民政部主管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中国装饰行业的权威机构,代表着全国装饰行业的利益,开展装饰行业方面的统一管理、协调、服务和指导工作,推动中国装饰行业的发展。【回答】


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英文全称:China Association of Decorative Building Materials 。英文缩写:CADBM。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建筑装饰装修材料企业、事业单位和相关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会的宗旨是为会员单位和行业服务,同时为政府和社会服务,以促进我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行业的发展。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部门—国家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协会注册地址是北京市紫竹院南路2号,邮政编码:100044。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调查研究建筑装修装饰材料行业发展状况,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提出政策、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三)进行行业调查,收集、发布行业信息;(四)创办建筑装修装饰材料出版物;(五)参与制订、修订建筑装修装饰产品行业(国家)标准;(六)制订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行业规范,并监督会员执行;维护行业内的公平竞争;(七)组织建筑装修装饰材料行业的产品展览展销及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产品技术鉴定会;(八)举办建筑装修装饰材料行业发展的报告会、研讨会、产品推广介绍会;(九)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十)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十一)开展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十二)发展行业公共事业;(十三)与国外同行业及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开展民间国际交流与合作;(十四)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事项;(十五)开展符合本协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允许的其他活动。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制,凡依法取得工商登记的建筑装修装饰材料企业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相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出申请,均可加入本协会。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选派一名单位负责人作为会员单位代表;(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四)由本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活动;(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有权要求协会协助解决本单位需要解决的有关问题;(五)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维护本协会和全行业的合法权益;(二)支持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协会委托交办的工作;(三)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四)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如下:(一)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罢免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三)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十)制订内部管理制度;(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上一届常务理事会提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推荐,提交理事会投票表决选举产生。一般任职四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热爱装修装饰材料行业,熟悉和了解装饰装修材料行业的情况,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工作能力,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任职时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必须由在职人员担任并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经济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资助、捐助的,还应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应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本协会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注销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五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常务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装饰装修协会章程

   装饰装修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z市装饰装修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本协会的全称。      英文译名为:Zhanjiajie city Decoration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在z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由全市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装饰装修材料供应商和有关人士按照平等与互助的原则组成的自筹资金、自我管理、自求发展、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国家对建筑装饰业宏观管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本行业的统筹、协调、咨询、服务机构,也是建筑装饰专业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本行业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实现行业的自身管理、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z市民政局、z市科学技术      协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住所:湖南省z五金建材大市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l、接受政府委托,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2、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调查研究本行业的重点、热点和难题,协调处理行业内部矛盾,指导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行业发展提出政策和法规建议。      3、制定行规行约和管理条例,并组织实施,规范市场行为维护行业利益。      4、建立室内装饰装修行业信息网络,搜集、整理和传播国内外、省内外装饰装修行业的信息、资料,组织本行业技术管理经验交流,举办各类展览、讲座及学术活动,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开展与外地同行各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本行业与国际接轨。      5、组织开展对装饰设计、施工、企业管理进行观摩,检查评比,评优活动。      6、组织开展装饰行业的各类培训,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      7、加强对协会下属各专业委员会,实体机构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8、接受政府有关部的委托,参与装饰装修工程纠纷调解及工程质量分析与处理。      9、规范我市室内装饰装修市场,会同会员和业内企业、人士,制订室内装饰装修基本定额标准(或者人工费指导价、样板房参考价)。      10、向装饰装修企业提统一、规范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格式合同书和质量保证(保修)书(适当收取工本费);向装饰装修材料供应商提供用户对材料的需求信息;向装修人和用户推介有实力、可信赖的装饰装修企业和符合绿色环保及质量要求的装饰装修材料。      11、维护室内装饰装修市场秩序,受理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的各种投拆并调解其纠纷。      12、搞好本协会会讯,开展咨询服务。      13、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依法从事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材料供应,且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在拥护本协会章程、自愿参加本协会活动的前提下,可以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l、提交入会申请书;2、本协会理事会予以审查、讨论、通过;3、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对本协会工作的监督权和批评建议权;3、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4、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5、维护行规行约、开展公平竞争抵制不正之风;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l、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本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2、执行本协会的决议;3、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4、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5、向本协会及时反映业内新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6、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退会后,本协会可在相关会议和协会刊物及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l、制定和修改章程:2、选举和罢免理事;(第一次会员大会只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由协会筹备组推荐建议名单,举手表决,整体产生)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 财务报告;4、讨论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活动:5、审议通过行业管理办法;6、决定终止事宜:7、理事会认为需要研究讨论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l、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8、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l、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2、有事业心、责任感,工作能力强:()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6、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7、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为5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人代表。本社团法人代表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3、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l、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5、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l、发起人自筹资金:2、会费;3、捐赠;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5、利息;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接受会员大会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l5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7年10月1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英文名为CHINA NATIONAL INTERIOR DECORATION ASSOCIATION ,简称为CIDA.会徽标志由CIDA的图案组成.第二条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遵照国务院会议提议组建的室内装饰行业的全国性组织,是由同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社会经济团体,具有法人地位。协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开展各项活动第三条 中国轻工总会是国务院授权管理室内装饰行业的主管部门,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是中国轻工总会的组成部分,受中国轻工总会的委托,承担部分行业管理工作。第四条 室内装饰是对人们活动的所有成形内部空间(包括建筑物、车、船、飞机等)的再加工和再创造;是室内空间及环境的装饰设计、施工、室内装饰材料和用品配套生产、组套供应的系统工程;是集产品、技术、艺术、劳务和工程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行业;它为人们提供使用方便、安全和优美舒适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第五条 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化建设的要求,联结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为政府宏观决策服务,为企业和行业服务,起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共同利益,促进室内装饰行业的发展?第二章 任务第六条 协会的主要任务如下:(一)宣传贯彻与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发展室内装饰行业的方针政策;(二)协助政府制订与贯彻实施室内装饰行业的技术标准和各项定额,开展对设计与工程质量的评定与监督;(三)协助政府制订与贯彻实施室内装饰行业市场管理;(四)开展对国内外室内装饰行业的调查研究,提出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的建议;(五)促进会员之间的联系,组织国际国内展览和技术交流,推动行业技术合作与进步,帮助企业拓宽国内外市场;(六)开展咨询服务,出版有关刊物,为会员提供本行业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开发、培训各类人才;(七)发展与国外相关组织的联系,开展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活动;(八)制订并监督执行本行业执业道德准则和行规行约;(九)协调处理会员之间的纠纷,帮助会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十)承办中国轻工总会、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有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依法取得工商登记执照的从事室内装饰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室内装饰工程公司以及室内装饰设计、科研、技术开发、信息情报、教育等相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承认本章程,照章缴纳会费的,均可自愿申请为协会团体会员。第九条 凡愿为发展室内装饰行业贡献力量的专家、学者、教授、科研人员和专业管理人员,均可自愿申请为协会个人会员。根据工作需要,协会可聘请名誉会员。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委派会员代表人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监督权和其他民主管理权;(二)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三)享受协会提供的服务;(四)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五)决定退会。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二)执行协会决议;(三)完成协会委派的任务;(四)遵守行规行约;(五)按规定缴纳会费。第十二条 本协会会员代表人,可以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由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出任。第十三条 本协会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协会可予以除名:(一)停业或转产;(二)依法宣告破产;(三)依法被撤消;(四)不履行会员义务经协会劝告拒不改正。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确定协会的方针和任务;(二)听取和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三)审查通过协会的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四)选举理事会理事;(五)修改协会章程。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表决,获得半数以上票数同意方能有效。第十五条 理事会为协会的执行机构,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换届选举,也可采用通讯方式举行。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其职责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二)制订协会工作计划;(三)吸收新会员。第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产生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正、副秘书长由理事长决定聘任。理事会休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理事长、副理事长的任期,以两届为限;特殊情况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可以延长一届。常务理事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日常事务,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机构。第十七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名誉理事长和顾问,由常务理事会决定。第五章 地方协会第十八条 凡经过地方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地方协会,可以作为团体会员加入本协会。地方协会在当地业务主管部门指导和本协会协助下,自行决定工作计划和开展活动。第六章 经费第十九条 经费来源(一)会费;(二)资助和捐赠;(三)有偿服务收入;(四)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条 经费开支(一)为实现协会任务开展活动的开支;(二)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劳保、福利费用等;(三)协会办公设施所需费用及差旅费、办公费等开支;(四)其他正当开支。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经费收入和支出均应符合国家财政法规的规定。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实施,报中国轻工总会和民政部备案。章程解释权归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第二十三条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的终止由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中国轻工总会批准,并报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