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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3 02:50:07 编辑:莆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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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网站相关法律[礼物]。答案如下[开心]:第一,《办法》明确适用范围为对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上的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进行规范,不包括电视购物、电话购物等。第二,《办法》明确了电子商务市场准入规则,即从事电子商务的主体只有实名制自然人或者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不得无照经营;对于从事平台类电子商务的,只能是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第三,强化了电子商务企业的法律责任,例如,规定开展自营业务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必须以显著方式对平台自营部分和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予以区分和标注。第四,加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例如,新设第十六条即“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摘要】
网站相关法律【提问】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网站相关法律[礼物]。答案如下[开心]:第一,《办法》明确适用范围为对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上的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进行规范,不包括电视购物、电话购物等。第二,《办法》明确了电子商务市场准入规则,即从事电子商务的主体只有实名制自然人或者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不得无照经营;对于从事平台类电子商务的,只能是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第三,强化了电子商务企业的法律责任,例如,规定开展自营业务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必须以显著方式对平台自营部分和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予以区分和标注。第四,加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例如,新设第十六条即“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回答】
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60号令),自2015年3月15日起实施。《办法》加强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加大了电子商务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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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您好 本网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向网络访问者提供互联网信息效劳。在访问本网站有关网页内容及使用网站功能前,请您仔细阅读下述法律声明。版权声明一、网站名称权与商标专用权“xxxx”及“xxxx”标识由xxxx文化传播(以下简称“本公司”)独创并使用,并已依法办理网站名称登记,本公司依法享有该网站名称权专用权,同时“xxxx.”及其关联公司的商标,受中国法律保护。与该标识有关的一切法律权利及经济利益均归属于本公司并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严格保护,制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使用或进展仿冒、混淆或误导式使用。二、网页版式设计版权木风立沾乃木公司对木风站伟田的【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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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您好 本网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向网络访问者提供互联网信息效劳。在访问本网站有关网页内容及使用网站功能前,请您仔细阅读下述法律声明。版权声明一、网站名称权与商标专用权“xxxx”及“xxxx”标识由xxxx文化传播(以下简称“本公司”)独创并使用,并已依法办理网站名称登记,本公司依法享有该网站名称权专用权,同时“xxxx.”及其关联公司的商标,受中国法律保护。与该标识有关的一切法律权利及经济利益均归属于本公司并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严格保护,制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使用或进展仿冒、混淆或误导式使用。二、网页版式设计版权木风立沾乃木公司对木风站伟田的【回答】
你好,我帮公司做了一个网站,上面主要是一些集团新闻,一些公共公示,如果我要关闭网站有哪些法律责任要承担【提问】
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60号令),自2015年3月15日起实施。《办法》加强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加大了电子商务企业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内容如下:第一,《办法》明确适用范围为对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上的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进行规范,不包括电视购物、电话购物等。第二,《办法》明确了电子商务市场准入规则,即从事电子商务的主体只有实名制自然人或者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不得无照经营;对于从事平台类电子商务的,只能是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第三,强化了电子商务企业的法律责任,例如,规定开展自营业务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必须以显著方式对平台自营部分和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予以区分和标注。第四,加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例如,新设第十六条即“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回答】


网络陷阱

在7月的这段时间,我认识了很多艺人,其中有一位在“爱情公寓”中扮演胡一菲的娄艺潇,收我为旗下童星,在那段时间,虽然很快乐,但却没有安全感。我开始怀疑了艺潇是不是真的,结果……

我真的很失望,那些假的认证只是自定义模板!这些都是那些网络的陷阱,以后我再也不会陷进去了,我要追寻我的梦想!不但童星了,长大以后当个有出息的`艺人!在这期间,我对不起我的闺蜜“雅馨”我竟然上的他那么的重,害他跳槽了几次。我在此希望能给他道歉。我去了正规的网页认证了,还没有收到邮件。所以我希望大家能掌握好这些知识,也希望大家不要去欺骗人。

上网固然是好的,但他也会有好有坏,请大家不要跌进这些网络黑洞,谢谢!


身边的网络陷阱

身边的网络陷阱   身边的网络陷阱,网络犯罪可能对你或你的家人下手,因为没出现任何警告信息,或是发现异常迹象,你还是在做你平时在网上所做的事情,而不知道网络犯罪已经发生。以下是身边的网络陷阱。   身边的网络陷阱1   首先是网络兼职,网络兼职大多数都不靠谱,都是一些骗钱的陷阱,会让你越陷越深,到头来什么也没有,还可能泄露信息。   网购陷阱比较普遍,比如扫码返现,给你一些购买信息让你取得回扣之类的都不要相信。   电脑文件夹加密怎么取微信如何绑定银行卡:打开微信后,点击“支付”,选择“钱包”。点击“银行卡”,选择“添加银行卡”,输入支付密码。填写持卡人和卡号后,点击“下一步”,输入银行预留手机号,点击确定。   输入验证码后,点击“下一步”即可。消密码:首先,使用加密时的账号登录系统。然后,右键被加密的文件夹,选择“属性”。在打开的属性窗口的“常规”选项卡中,点击“高级”。打开“高级属性”窗口后,   即可看到“加密内容以保护数据”选项是处于勾选状态的,取消勾选“加密内容以保护数据”,点击“确定”。然后,回到文件夹属性页面中,再点击“确定”。弹出确认页面时,选择“将更改应用于此文件夹、子文件夹和文件”,最后点击“确定”即可。   交友陷阱就是打着网上交友的招牌,用假资料欺骗对方,骗钱骗色,非常可恶,交友需谨慎。   二手交易陷阱也是网上比较常见的,打折二手的旗号看似便宜出卖,其实哄抬价格,一定要留心。   身边的网络陷阱2    网络陷阱有:信用卡陷阱、股票陷阱、交友陷阱、求职陷阱和链接陷阱。   信用卡陷阱是在网络上发布布诱人的购买信息,引人填写表单,骗取账号及信用卡资料。   股票陷阱是在网上发布虚假信息,哄抬股阶,自己借机赚钱。   交友陷阱是打着网上交友的招牌,用假资料欺骗对方。   求职陷阱是利用网上招聘信息,对进职者进行骗财骗色。   链接陷阱:当带接某些下载软件时后该软件能偷偷关闭用户与ISP的连接,而接上国外的长话拨号台,使用户支付巨额国际长途话费。有效防止办法是关闭上网电话的国际长话功能。   1.网民要提高防范意识,不要轻易相信天上会掉馅饼,不要太贪心。   2.网民要增加网络知识,比如要学会如何根据工商红盾和CA证书识别真假网站。再如还要懂得现在网上购物的支付一般都是通过第三方信用中介来完成,这点起码的常识是要有的。   3.网民和运营商都要重视安全技术,比如客户机上杀毒软件要买正版的而且要不断更新,没有CA证书的网站要增加证书。   4.政府机关要加强网站的管理,实物市场要管好,虚拟市场也要管好。   身边的网络陷阱3    1、勒索软件将你的档案当作人质要钱。   如果你发现桌面上突然充斥着加上“付我们钱,不然你将无法再使用你的计算机”的文字和图片,那你已经中了勒索软件 Ransomware。勒索软件是一种恶意软件,会锁住你的档案(或者更糟,整个系统),让你无法使用,除非你支付网络犯罪分子赎金。他们通常会要求多达100美元。   如何避免:不要从未经验证/第三方资源来下载文件,使用可以封锁恶意档案执行或下载的安全解决方案。确保始终备份自己的档案,储存在不同媒体或分别的系统。保持软件在最新状态。   万一发生:不管如何,不要支付赎金。付钱不仅是帮助了网络犯罪分子,也让自己未来面对更多网络犯罪。唯一的回复方式是格式化你的系统,并通过外部备份来恢复档案。将你的系统从网络上脱机,并寻求一个有经验的朋友/亲戚/技术支持的帮助(如果你是第一次做)。    2. 网络银行的存款人间蒸发。   如果你曾经登录网络银行却发现存款总额有少,这可能是你遇上网络犯罪的迹象。网络犯罪分子有许多种方法来取得你的账号数据,你也有可能不小心地落入网络钓鱼(Phishing)陷阱,误将其当成你的网络银行登录网站。所以登录时要检查所登录的网址是否都正确,如果不正确,那么是你做以下动作的时候了:   如何避免:将你的网络银行网站加入书签。这可以避免你不小心输入错误网址,而在假网站上输入数据。同时也要启用额外的银行账号安全登录方式,如双因子身份认证或你的银行网站所提供的任何其他方式。   不要点击任何你所收到要求用户名称或密码的邮件——没有企业会这么做,除非是场骗局。他们也不会要求你通过电子邮件中的链接来连到他们的网站。此外,寻求可以防止用户连上这种威胁的安全解决方案。   万一发生:立即打电话给你的银行,并通报他们此事——他们会帮助你找出解决方法,而且越快越好。如果你可以自己变更网络银行数据就去做,但记得要变更所有和你账号有关的密码(包括你接收网络银行通知的电子邮件账号密码)。    3、微博突然出现恶意链接,一旦点击即自动发出微博及私信。   不经意间点了一个链接后,就自动发出多条微博及私信,不少新浪微博的`用户曾遇见过这一情况。有一阵子,新浪微博突然出现大量自动生成的微博内容,并附带网址链接。一些用户点击链接后,出现“中毒症状”。   新浪微博许多用户账户自动发送“个税起征点有望提到4000”、“郭美美事件的一些未注意到的细节”等带链接的微博。点击进入后,可能遭遇病毒。也有用户称,私信收件箱中也出现类似恶意链接。随后,新浪微博迅速修复了这一恶意链接问题,并对用户“深表歉意”。   如何避免:不要点入你看到的每一个链接,不管是发送自你的朋友或是刷微博时看到,你的朋友有可能账号“中毒”并传播恶意链接,让你的账号也可能“中毒”。你可能也需要安装安全解决方案来警告你这些威胁并自动加以封锁,   建议安装趋势科技PC-cillin云安全软件,它具有超强的保护社交网络隐私安全功能,独家的新浪微博隐私权监测功能会主动预警在新浪微博上的隐私设定安全漏洞,主动预警并封锁社交网站上的恶意链接及攻击。   万一发生:用你的安全解决方案进行扫描来将恶意软件赶出你的系统。尽快修改密码,包括用在你社交网络账号的电子邮件密码。同时将私信修改为只向“我关注的人”开放。    4、无缘无故飞来一大笔手机账单。   你可能成为了增值服务滥用程序的受害者。它们是种恶意智能手机应用程序,一旦下载安装,就会秘密地发送订阅短信给增值服务号码或在你不知情下打电话或发送短信。让你的账单出现那些未经授权的收费。   如何避免:只从官方网站下载应用程序,不要在别的地方下载。   万一发生:检查所有你最近下载的应用程序。是否有你觉得不对劲的地方,像是标示错误或开发商名称错误?你有从任何地下网站或是非官方商店下载吗?还要检查权限。如果有要求比其应用程序类型更多的权限,就将其删除。你也该使用移动安全解决方案以阻止这种情况再次发生。同时应该检查应用程序下载网页的评论——如果它是一个恶意应用程序,受害者可能已经在那留下警告。    5、网络搜索寻找答案,却找到麻烦!搜索引擎毒化和社交工程。   这则新闻让许多网友受不了!下载《____》却遭黑客攻击。因为《________》在内地没有上映,不少网友或组团赴港、台观赏,或在网络上热搜,不过在下载一个“完整版下载”的档案时却惨遭木马程序入侵,导致计算机中毒。   另外还有一则相关新闻“电器维修官网是山寨版?”,不少消费者抱怨大公司维修客服态度差,价格又乱报,后来才发现网络上很多维修官网都是假的,不少家电公司有都有仿冒官网,导致消费者对于无辜的公司抱怨不断。   这是利用BlackSEO(搜索引擎毒化)和社交工程(Social Engineering)组合来让你落入问卷调查骗局的网络犯罪。他们会检查有哪些话题可以用来诱惑到最多的受害者,好来制造诱饵,这就是社交工程(Social Engineering)。然后他们会建立一个带有关键词的恶意网站,使其出现在搜索引擎结果页面的顶端。这样歹徒就有机会将恶意软件散播给你,或让你连到网络钓鱼网站。   如何避免:不要用搜索引擎来找你想要的东西。相反地,直接去你认为可能有你所想要东西并且可靠的网站。比方说,与其在搜索引擎上找影片,不如去视频网站并在那里搜寻。同样的做法也适用在礼物、新闻和各类资料。此外,我们提供给浏览器的安全扩充套件以及我们的安全产品将会自动封锁这些恶意网站。   万一发生:关闭浏览器窗口,将你的计算机从网络上断开,并用你的安全解决方案进行扫描,确保没有恶意软件在你的系统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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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租赁


  目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节 房屋租赁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
  《实施细则》
  《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选)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节选)

  第四节 房屋租赁

  第五十三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十五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五十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1995年5月9日,建设部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八日经第五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五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的房屋租赁。
  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租。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的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租赁合同
  第九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 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约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章 租赁登记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答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答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书面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的房屋租赁申请,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审查,并颁发《房屋租赁证》。
  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证》由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租用房屋用于于居住的,房屋租赁凭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第十八条 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遗失房屋租赁证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四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护建或增添。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答订书面合同。
  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五)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六)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第二十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士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土地收益的上缴办法,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国务院颁布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章 转租
  第二十六条 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
  第二十八条 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 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协商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
  (一)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二)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罚款;
  (三)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机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国有农场。林场等房屋租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