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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时间:2024-10-11 13:05:16 编辑:莆仙君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介绍?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为了促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提供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的制度,以下是中达咨询小编整理相关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相关内容:《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基本概况:《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本规定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的基本依据,各建筑施工企业在开展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时,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的内容包括:(1)总则(2)安全管理(3)文明施工(4)脚手架(5)基坑工程(6)模板工程等内容。浙江省为了推动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实施,发布相关的制度通知,建筑网小组整理相关通知内容如下: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建〔2005〕36号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省级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二○○五年六月十五日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制度介绍?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制度是为了促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提供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的制度,浙江省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制度是怎么规定的呢?以下是中达咨询小编整理相关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制度相关内容:《建筑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为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促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筑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1)总则(2)申请的前置条件(3)考核内容(4)申请、受理和审查(5)证书管理(6)监督管理(7)附则七部分内容:其中考核内容基本内容如下:第六条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考核要点见附件一。专业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考核要点由省级相关专业部门确定,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以书面考试形式进行,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每年二、四季度各考试1次。考试合格成绩2年内有效。条八条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相关专业部门根据考核要点,结合被考核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日常监督管理情况,确定考核意见。考核意见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类。第九条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的规定,且在申请考核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为合格:(一)企业主要负责人:1、所在企业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三级及以上重大事故的;2、企业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个人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二)项目负责人:1、所管理的项目发生四级及以上重大事故的;2、个人或所管理的项目有与其相关的不良行为记录的。(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所在企业或项目发生由其承担责任的四级及以上重大事故的;2、个人或所在企业(项目)有由其承担责任的不良行为记录的。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介绍?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为了促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提供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的制度,以下是中达咨询小编整理相关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相关内容:《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基本概况:《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推进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本规定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的基本依据,各建筑施工企业在开展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时,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以实现企业行为规范化、安全管理制度化、安全生产标准化为管理目标。《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的内容包括:(1)总则(2)安全管理(3)文明施工(4)脚手架(5)基坑工程(6)模板工程等内容。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建筑安全管理制度介绍?

《建筑安全管理制度》是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而制定的规定。以下是中达咨询小编整理相关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相关内容:《建筑安全管理制度》基本概况:《建筑安全管理制度》本规定所称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于建筑安全生产所实施的行业监督管理。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控制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的内容如下: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于建筑安全生产所实施的行业监督管理。第三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和构配件生产活动的单位及个人,都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行业监督管理,并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监察。第四条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控制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或者制定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法规、标准;(二)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三)制定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组织建筑安全生产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四)指导和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五)统计全国建筑职工因工伤亡人数,掌握并发布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动态;(六)负责对申报资质等级一级企业和国家一、二级企业以及国家和部级先进建筑企业进行安全资格审查或者审批,行使安全生产否决权;(七)组织全国建筑安全生产检查,总结交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并表彰先进;(八)检查和督促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或者参与工程建设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第六条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建筑企业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职责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确定。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起草或者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实施细则或者实施办法;(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组织建筑安全生产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三)建立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系,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组织落实各级领导分工负责的建筑安全生产责任制;(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职工因工伤亡的统计和上报工作,掌握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动态;(五)负责对申报晋升企业资质等级、企业升级和报评先进企业的安全资格进行审查或者审批,行使安全生产否决权;(六)组织或者参与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中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依照有关规定上报重大伤亡事故;(七)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检查,总结交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并表彰先进;(八)监督检查施工现场、构配件生产车间等安全管理和防护措施,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九)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建筑企业的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监督检查建筑企业对安全技术措施费的提取和使用;(十)领导和管理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工作。第八条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依据有关的法规、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第九条建筑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施工或者构配件生产,并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保证职工在施工或者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下列方面做出成绩或者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一)在建筑安全生产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二)在建筑安全科学研究、劳动保护、安全技术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在生产或者工作中取得明显实效的;(三)防止重大事故发生或者在重大事故抢救中有功的。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准承包工程或者停产整顿、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落实或者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二)不按照建筑安全生产技术标准施工或者构配件生产,存在着严重事故隐患或者发生伤亡事故的;(三)不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连续发生伤亡事故的,(四)连续发生同类伤亡事故或者伤亡事故连年超标,或者发生重大死亡事故的;(五)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抢救不力,致使伤亡人数增多的;(六)对于伤亡事故隐匿不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的。第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建筑业各项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第二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扩展资料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策略:1、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指标及控制体系。2、增加安全投入,扶持重点煤矿治理瓦斯等重大隐患。3、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严格企业安全生产业绩考核。4、严肃查处责任事故,防范惩治失职渎职、官商勾结等腐败现象。5、完善监管体制,加快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安全生产是国家的一项长期基本国策,是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基本保证,也是保证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进一步实行改革开放的基本条件。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哪些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
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