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 全文
按照《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规定,有处分处理权限的机关应当于6个月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的统计机构;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统计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 全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等党内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以下简称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涉嫌统计违纪违法、依纪依法应当给予处分处理,向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纪检机关、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分处理建议的工作。前款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简称有关责任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有关责任人员)。其中,领导人员包括: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的领导人员,有关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人员,乡(镇)党委和政府及其内设机构的副科级以上的领导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中的领导人员。第三条 下列人员有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由统计机构提出处分处理建议,由任免机关、纪检机关、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纪依法给予处分处理:(一)公务员;(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四)党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中央党内法规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处分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坚决反对和惩治任何形式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第五条 统计机构应当做好对统计违法行为查处、处分处理建议和案件移送工作的组织协调,增强统计执法监督机构办理相关事项的能力。第六条 统计机构对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和立案调查结果,应当及时向上级统计机构、同级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并按照本办法提出处分处理建议。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提出处分处理建议的,依纪依法追究统计机构及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第七条 国家统计局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机制,加强对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督察地方和部门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的情况。链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发展规划处 (ycvc.edu.cn)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等党内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以下简称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涉嫌统计违纪违法、依纪依法应当给予处分处理,向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纪检机关、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分处理建议的工作。前款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简称有关责任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有关责任人员)。其中,领导人员包括: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的领导人员,有关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人员,乡(镇)党委和政府及其内设机构的副科级以上的领导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中的领导人员。
意见办法规定主要内容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意见》明确党政同责,《办法》界定问责档次,《规定》检验政策执行、制度贯彻、责任追究是否到位。违法责任追究涉及党政主要领导责任人,直接领导责任人,第一责任人、主体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责任档次有党纪4档,政纪5档。《意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为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提供了总体方略,是做好新形势下统计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为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和时间表。主要有四个方面的亮点:
(一)夯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建立健全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对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级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负第一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负主体责任检监察机关负监督责任。对于查实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县级以上统计机构应当对具体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处分建议,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统计机构。
(二)加强领导干部统计工作考核管理和责任追究。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完善政绩考核指标,改进政绩考核方法,树立正确政绩观和用人导向。要对是否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开展工作,是否存在相互攀比、在统计数据上造假等问题进行深入了解,将其作为领导班子和干部推优评先及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内容,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实行“一票否决制”。要对干部是否善于利用统计数据进行考核。把统计法纳入各级党校、行政院校、社会主义学院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课。
建立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实行全面记录、全程留痕,保留完整档案。加大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力度,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的,不管涉及什么单位、什么人都要严肃处理。对未严格履行监督统计法执行情况职责的,对本地、本部门大面积或连续发生统计数据造假问题的,以及对统计数据造假行为查处不力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给予党政有关负责人和有关职能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警告直至撤职处分领导干部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授意在统计上弄虚作假,包庞、纵容统计造假,阻碍拒绝统计执法检查及追究统计弄虚作假责任人责任不到位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给子记过直至开除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追究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意见》的主要内容
法律分析:
一是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体系。从医疗、公共卫生、家庭医生签约、药品供应保障、医保结算、医学教育和科普、人工智能应用等方面推动互联网与医疗健康服务相融合。所以涵盖了医疗、医药、医保“三医联动”诸多方面。
二是完善“互联网+医疗健康”的支撑体系。从及时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加快实现医疗健康信息互通共享、建立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标准体系,提高医院管理和便民服务水平、提升医疗机构基础设施保障能力等方面提出了有关举措。
三是加强行业监管和安全保障,对强化医疗质量监管和保障数据安全作出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
一、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体系
(一)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
1.鼓励医疗机构应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拓展医疗服务空间和内容,构建覆盖诊前、诊中、诊后的线上线下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
允许依托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医院。医疗机构可以使用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在实体医院基础上,运用互联网技术提供安全适宜的医疗服务,允许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医师掌握患者病历资料后,允许在线开具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处方。
支持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搭建互联网信息平台,开展远程医疗、健康咨询、健康管理服务,促进医院、医务人员、患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2.医疗联合体要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加快实现医疗资源上下贯通、信息互通共享、业务高效协同,便捷开展预约诊疗、双向转诊、远程医疗等服务,推进“基层检查、上级诊断”,推动构建有序的分级诊疗格局。
鼓励医疗联合体内上级医疗机构借助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面向基层提供远程会诊、远程心电诊断、远程影像诊断等服务,促进医疗联合体内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实时查阅、互认共享。推进远程医疗服务覆盖全国所有医疗联合体和县级医院,并逐步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延伸,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和效率。(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二)创新“互联网+”公共卫生服务。
1.推动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在线查询和规范使用。以高血压、糖尿病等为重点,加强老年慢性病在线服务管理。以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儿童为重点服务对象,整合现有预防接种信息平台,优化预防接种服务。鼓励利用可穿戴设备获取生命体征数据,为孕产妇提供健康监测与管理。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信息管理、随访评估和分类干预。(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
2.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加强区域医疗卫生信息资源整合,探索运用人群流动、气候变化等大数据技术分析手段,预测疾病流行趋势,加强对传染病等疾病的智能监测,提高重大疾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
(三)优化“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1.加快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智能化信息平台建设与应用,加强上级医院对基层的技术支持,探索线上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提高家庭医生团队服务能力,提升签约服务质量和效率,增强群众对家庭医生的信任度。(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2.鼓励开展网上签约服务,为签约居民在线提供健康咨询、预约转诊、慢性病随访、健康管理、延伸处方等服务,推进家庭医生服务模式转变,改善群众签约服务感受。(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
(四)完善“互联网+”药品供应保障服务。
1.对线上开具的常见病、慢性病处方,经药师审核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探索医疗卫生机构处方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促进药品网络销售和医疗物流配送等规范发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2.依托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加强基于互联网的短缺药品多源信息采集和供应业务协同应用,提升基本药物目录、鼓励仿制的药品目录的遴选等能力。(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五)推进“互联网+”医疗保障结算服务。
1.加快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对接整合,实现医疗保障数据与相关部门数据联通共享,逐步拓展在线支付功能,推进“一站式”结算,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国家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负责)
2.继续扩大联网定点医疗机构范围,逐步将更多基层医疗机构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进一步做好外出务工人员和广大“双创”人员跨省异地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国家医疗保障局负责)
3.大力推行医保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将临床路径、合理用药、支付政策等规则嵌入医院信息系统,严格医疗行为和费用监管。(国家医疗保障局负责)
(六)加强“互联网+”医学教育和科普服务。
1.鼓励建立医疗健康教育培训云平台,提供多样化的医学在线课程和医学教育。构建网络化、数字化、个性化、终身化的医学教育培训体系,鼓励医疗工作者开展疑难杂症及重大疾病病例探讨交流,提升业务素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2.实施“继续医学教育+适宜技术推广”行动,围绕健康扶贫需求,重点针对基层和贫困地区,通过远程教育手段,推广普及实用型适宜技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3.建立网络科普平台,利用互联网提供健康科普知识精准教育,普及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居民自我健康管理能力和健康素养。(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科协负责)
(七)推进“互联网+”人工智能应用服务。
1.研发基于人工智能的临床诊疗决策支持系统,开展智能医学影像识别、病理分型和多学科会诊以及多种医疗健康场景下的智能语音技术应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支持中医辨证论治智能辅助系统应用,提升基层中医诊疗服务能力。开展基于人工智能技术、医疗健康智能设备的移动医疗示范,实现个人健康实时监测与评估、疾病预警、慢病筛查、主动干预。(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临床、科研数据整合共享和应用,支持研发医疗健康相关的人工智能技术、医用机器人、大型医疗设备、应急救援医疗设备、生物三维打印技术和可穿戴设备等。顺应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趋势,提升医疗健康设备的数字化、智能化制造水平,促进产业升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教育部严查高校毕业生就业数据造假是怎么回事?
教育部网站7月14日发布消息,教育部在工作中发现,有些高校存在毕业生就业虚假签约等行为。教育部强调,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就业数据弄虚作假,将对相关违规行为严肃处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保障毕业生就业合法权益。6月17日以来,教育部启动开展2020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核查工作,印发《关于严格核查2020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数据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各地各高校严格落实“四不准”规定,即:不准以任何方式强迫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不准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优秀毕业生证书发放与毕业生签约挂钩,不准以户档托管为由劝说毕业生签订虚假就业协议,不准将毕业生顶岗实习、见习证明材料作为就业证明材料。扩展资料教育部严查高校毕业生就业数据造假具体措施1、开通毕业生本人核验渠道,2020届高校毕业生可登陆“学信网”,在“毕业去向查询反馈”栏中,对本人毕业去向信息进行核实。2、指导地方和高校开展自查,严格审核每位毕业生的就业材料,重点核实灵活就业等相关数据,有关纸质或电子材料在校级就业部门存档备查。3、开通举报电话(010-68352281)和邮箱([email protected]),及时回应毕业生关切,接受社会各界监督。4、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核查,采取向毕业生本人、用人单位核实等多种方式,对存疑信息逐条核实、逐一反馈。5、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要求各地各高校对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参考资料来源:央视新闻—教育部严查高校毕业生就业数据弄虚作假
教育部严查高校毕业生就业数据造假,这是为什么?
我觉得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是今年疫情的缘故,毕业生们找工作比较困难,教育部怕有的高校因为就业数据太难看而造假数据,从而牺牲了毕业生的利益,所以教育局严查高校毕业生就业数据就是为了防止发生这样的情况。然后就是真实的毕业生就业数据,有利于相关部门对数据进行分析,然后采取相应的政策来帮助学生就业,帮助今年的毕业生度过艰难的这一年。同时,准确真实的就业数据有利于高考生选择学校和专业,准确与真实让这些数字能够很好作为参考,而不是仅仅作为一个好看的数据。严查高校毕业生就业数据能够促使学校更加用心的为毕业生们寻找或者创造各种就业的机会,从而减少疫情对毕业生们就业的各种影响。还有就是此次对就业数据造假的严查,算是对一种风气的纠正,让就业毕业数据统计回归到它原来的目的,即促使高校积极的提高毕业生就业率而不是想办法做假数据。然后就是学生也不用在担心学校迫使自己签三方协议,那么就可以放心的寻找自己的路的同时(比如考研,考公等等),还能保留自己的应届生身份,这样能够极大的保护毕业生们的利益。综上述,即为教育部严查毕业生就业数据的原因,我觉得教育部这一波严查来的非常及时,即促使高校积极的为学生就业考虑,也极大保护了毕业生们的权利和利益。今年毕业的这一届学生确实很艰难,由于新冠肺炎,大量的企业裁员或者不招人,所以今年的学生找工作非常艰难,所以社会各界都应该伸出援手,帮助一下这些初入社会的毕业生们,让他们感受到这个社会的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