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司法厅设13个职能处室和政治部。其中:政治部归口管理警务人事处、组织教育处。(一)办公室。拟订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公文审核和综合性文件、文字材料的起草;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理论调研和信息工作;指导管理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外事工作和信息化建设;负责会务、电子政务、机要、保密、文印、收发、档案资料管理等工作。(二)法制宣传处。拟订全省法制宣传与普法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区、各行业的法制宣传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普法教育和新闻宣传工作;承担省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三)律师管理处。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负责全省律师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的核准和备案工作;负责全省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变更和撤销;指导监督全省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活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监督国外(境外)律师事务所在我省设立和我省律师事务所在省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指导律师协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工作。(四)公证管理处。指导监督公证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负责全省公证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的审批和备案工作;负责全省公证员执业审批;指导监督全省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公证协会工作。(五)基层工作处。制定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全省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帮教安置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同人民法院指导人民陪审员工作;承担省归正人员帮教安置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六)法制处。组织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参与省内有关立法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和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应诉和国家赔偿案件的处理;负责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负责全省仲裁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司法行政涉港澳台法律事务。(七)司法鉴定管理处。指导监督司法鉴定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主管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审批工作,遴选和管理省级司法鉴定机构;指导全省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质量管理等工作;指导监督全省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司法鉴定科技开发、推广、应用及对外交流合作。(八)监狱劳教与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处(挂防范与处理邪教问题指导处牌子)。指导监督监狱、劳动教养、戒毒和社区矫正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指导监督全省监狱、劳动教养和戒毒工作;指导管理全省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维稳和信访工作;承担省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九)国家司法考试处(对外称浙江省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负责全省国家司法考试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查处全省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负责全省法律职业资格审查和资格证书发放及备案工作;指导司法行政高等职业教育工作。(十)审计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审计工作;负责省属监狱劳教系统厅管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实施省级专项经费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十一)计财装备行政处。制定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基建和装备配备规划;监督管理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资金及基建投资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指导管理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车辆、通讯器材等物资装备;负责机关预决算及财务管理,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后勤及安全保卫工作。(十二)警务人事处。指导监督干部人事、警务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负责管理省属监狱劳教系统、直属高校领导班子;协助市委管理市司法局领导班子和市属监狱正职领导干部;协助机构编制部门和公务员管理部门做好司法行政系统机构编制管理和公务员录用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工作;配合做好法律服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十三)组织教育处。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基层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争先创优、立功创模和领导干部政治理论教育工作;制定全省司法行政干警、法律服务人员的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省法律援助中心(挂法律援助工作处和省“12348”法律服务中心牌子)。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省劳动教养管理局(正处级)省劳动教养管理局由省司法厅领导和管理。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劳动教养工作和戒毒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制定全省劳动教养工作、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及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劳动教养场所和司法行政戒毒场所的设置、布局、规划工作建议;指导监督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教育、警戒、习艺性劳动和生活卫生防疫等工作;监督管理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执行和戒毒康复工作;负责省属劳教系统民警职工队伍建设、基层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助管理省属劳教所领导班子;指导省属劳教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指导全省劳教系统民警队伍教育培训工作;指导监督省属劳动教养场所、司法行政戒毒场所的基建、财务、装备和安全生产等管理工作;负责省属劳教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承担省劳动教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办省司法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浙江省司法厅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司法行政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二)指导监督全省监狱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工作。(三)负责全省劳动教养管理和司法行政系统戒毒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四)指导管理全省社区矫正工作。(五)拟订全省法制宣传与普法教育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区、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六)指导监督全省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公证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在我省设立的国外(境外)律师机构。(七)指导全省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基层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帮教安置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八)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参与省内有关司法行政立法工作;负责仲裁委员会的登记;指导全省司法行政涉港澳台法律事务。(九)负责全省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十)监督管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协调全省“12348”法律服务工作。(十一)组织实施全省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十二)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基层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司法行政高等职业教育工作;管理省属监狱劳教系统和直属高校领导班子,协助市委管理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干部;配合做好法律服务等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十三)负责厅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和省属监狱劳教系统厅管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十四)指导协调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信息化建设;指导管理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外事工作;承办国际有关对口部门的往来业务,开展政府和民间的法律交流与合作。(十五)指导管理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车辆、通讯器材等物资装备。(十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浙江省司法厅的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二)取消指导公证员考试的职责。(三)增加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职责。(四)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五)增加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管理工作的职责。(六)加强指导监督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责。(七)加强监督管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