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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时间:2024-09-27 03:14:19 编辑:莆仙君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的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即按设备的工作压力、温度、介质的危害程度)工作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加入收藏最高工作温度高于工作介质标准沸点的容器为压力容器。压力容器可分为三类:
1.一类容器
(1)非易燃或无毒介质的低压容器;
(2)易燃或有毒介质的低压分离器外壳或换热器外壳。
2.二类容器
(1)中压容器;
(2)剧毒介质的低压容器;
(3)易燃或有毒介质(包括中度危害介质)的低压反应器外壳或贮罐;
(4)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5)搪玻璃压力容器。
3.三类容器
(1)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的中压容器和P·;V大于等于0.2MPa·;m3的低压容器;
(2)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大于等于0.5MPa·;m3的中压反应容器P·;V大于等于10MPa·;m3的中压储存容器;
(3)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4)高压容器、超高压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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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固定式压力容器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使用的压力容器,对于为了某一特定用途、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部搬动、使用的压力容器,以及可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等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进行监督管理;过程装置中作为工艺设备的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的余热锅炉依据本规程进行监督管理。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程第 7 章“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实施本条范围内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材料、设计、制造要求的压力容器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以下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第 1章至第 4章的规定:1.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TSG 21-2016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板翅式热交换器、过程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2.盛装第二组介质(注 1-5)的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3.超高压管式反应器。压力容器介质分组见本规程附件 A。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设计、制造要求的压力容器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以下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第 1、3、4 章的规定:1. 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2. 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3.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4.蓄能器承压壳体。1.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氧舱;2.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压力容器;3.正常运行工作压力小于 0.1 MPa 的容器(包括与大气连通的在进料或者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 MPa 的容器);4. 旋转或者往复运动的机械设备中自成整体或者作为部件的受压器室(如泵壳、压缩机外壳_涡轮机外壳_液压缸、造纸轧辊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法律分析:《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 号)中有关固定式压力容器的规定,于2009年12月1日被《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替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条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否符合前款规定进行立项审查,对符合前款规定的予以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项的,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 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指出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简单压力容器是指结构简单,危险
性较小的压力容器.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简单压力容
器:
(一)容器由筒体和平封头,凸形封头(不包括球冠形封头),
或者由两个凸形封头组成;
(二)筒体,封头和接管等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为碳素钢,
奥氏体不锈钢;
(三)设计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6MPa;
(四)容积小于或者等于1000L;
(五)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并且
小于或者等于1000MPa·L;
(六)介质为空气,氮气和医用蒸馏水蒸发而成的水蒸气;
(七)设计温度大于或者等于-20℃,最高工作温度小于或者
等于150℃;
(八)非直接火焰的焊接容器.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法律分析:
1.超超临界锅炉:P27.OMPa或者额定出口温度590℃的锅炉;
2.超临界锅炉:22.1MPaP<27.OMPa;
3.亚临界锅炉:16.7MPaP<22.1MPa;
4.超高压锅炉:13.7MPaP<16.7MPa;

法律依据: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四条 本规程不适用于如下设备:
(一)设计正常水位时水容积小于30升的承压蒸汽锅炉;
(二)额定出水压力小于0.1MPa或者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
(三)额定热功率小于0.02MW的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或者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的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
(四)核能设备和太阳能加热设备。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法律分析:1.超超临界锅炉:P27.OMPa或者额定出口温度590℃的锅炉;2.超临界锅炉:22.1MPaP3.亚临界锅炉:16.7MPaP4.超高压锅炉:13.7MPaP法律依据:《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四条 本规程不适用于如下设备:(一)设计正常水位时水容积小于30升的承压蒸汽锅炉;(二)额定出水压力小于0.1MPa或者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三)额定热功率小于0.02MW的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或者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的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四)核能设备和太阳能加热设备。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安全阀校验标准规定(包括时间)
一、国家质量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颁布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146条“在用锅炉的安全阀每年至少应校验一次。安全阀的校验一般应在锅炉运行状态下进行。”

二、电力工业部颁布的《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612-1996)
9.1.13 锅炉安装和大修完毕及安全阀经检修后,都应校验安全阀的起座压力。带电磁力辅助操作机构的电磁安全阀,除进行机械校验外,还应做电气回路的远方操作试验及自动回路压力继电器的操作试验。
  纯机械弹簧式安全阀可采用液压装置进行校验调整,一般在75%~80%额定压力下进行。经液压装置调整后的安全阀,应至少对最低起座值的安全阀进行实际起座复核。
9.1.14 安全阀应定期进行放汽试验。锅炉安全阀的试验间隔不大于一个小修间隔。电磁安全阀电气回路试验每月应进行一次。各类压力容器的安全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放汽试验。
9.1.15 锅炉运行中禁止将安全阀解列。
9.1.16 安全阀未经校验的锅炉在点火启动和在安全阀校验的过程中应有严格的防止超压措施,并在专人监督下实施。安全阀校验中,校验人员不得中途撤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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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谁有?

一、国家质量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颁布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146条“在用锅炉的安全阀每年至少应校验一次。安全阀的校验一般应在锅炉运行状态下进行。”

二、电力工业部颁布的《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612-1996)
9.1.13 锅炉安装和大修完毕及安全阀经检修后,都应校验安全阀的起座压力。带电磁力辅助操作机构的电磁安全阀,除进行机械校验外,还应做电气回路的远方操作试验及自动回路压力继电器的操作试验。
  纯机械弹簧式安全阀可采用液压装置进行校验调整,一般在75%~80%额定压力下进行。经液压装置调整后的安全阀,应至少对最低起座值的安全阀进行实际起座复核。
9.1.14 安全阀应定期进行放汽试验。锅炉安全阀的试验间隔不大于一个小修间隔。电磁安全阀电气回路试验每月应进行一次。各类压力容器的安全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放汽试验。
9.1.15 锅炉运行中禁止将安全阀解列。
9.1.16 安全阀未经校验的锅炉在点火启动和在安全阀校验的过程中应有严格的防止超压措施,并在专人监督下实施。安全阀校验中,校验人员不得中途撤离现场。

三、国家电力公司颁布的《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的规定:
3.2.1 严防锅炉缺水和超温超压运行,严禁在水位表数量不足(指能正确指示水位的水位表数量)、安全阀解列的状况下运行。
3.2.4 锅炉超压水压试验和安全阀整定应严格按规程进行。
3.2.4.1 大容量锅炉超压水压试验和热态安全阀校验工作应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防止升压速度过快或压力、汽温失控造成超压超温现象。
3.2.4.2 锅炉在超压水压试验和热态安全阀整定时,严禁非试验人员进入试验现场。”
第四章 防止压力容器爆破事故
为了防止压力容器爆破事故的发生,应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DL 612—1996)、《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并重点要求如下:
4.1 防止超压。
4.1.1 1 根据设备特点和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每台压力容器的操作规程。操作规程中应明确异常工况的紧急处理方法,确保在任何工况下压力容器不超压、超温运行。
4.1.2 各种压力容器安全阀应定期进行校验和排放试验。
4.1.3 运行中的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如安全阀、排污阀、监视表计、联锁、自动装置等)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设有自动调整和保护装置的压力容器,其保护装置的退出应经总工程师批准,保护装置退出后,实行远控操作并加强监视,且应限期恢复。
4.1.4 除氧器的运行操作规程应符合《电站压力式除氧器安全技术规定》(能源安保11991)709号)的要求。除氧器两段抽汽之间的切换点,应根据《电站压力式除氧器安全技术规定》进行核算后在运行规程中明确规定,并在运行中严格执行,严禁高压汽源直接进入除氧器。
4.1.10 单元制的给水系统,除氧器上应配备不少于两只全启式安全门,并完善除氧器的自动调压和报警装置。
4.1.11 除氧器和其他压力容器安全阀的总排放能力,应能满足其在最大进汽工况下不超压。
4.3 在役压力容器应结合设备、系统检修,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DL 612—1996)的规定,实行定期检验制度。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电力行业标准《电站锅炉安全阀应用导则》(DL/T959-2005)
8 安全阀的现场校验与调整
8.1  安全阀的现场校验
8.1.1 锅炉安装和大修完毕及安全阀经检修后,都应校验安全阀的整定压力。
8.1.2 带电磁力或其他辅助操作机构的安全阀,除进行机械校验外,还应做电气回路的远方操作试验及自动回路压力继电器的操作试验。
8.2 电站安全阀的现场校验方法一般采用在线热态校验,可分为用专门仪器(安全阀在线定压仪)校验和升压实跳校验。升压实跳校验由于工作环境恶劣,起跳次数多,会带来密封面的损坏、噪音污染和校验时的安全性等问题。
8.2.1 纯机械弹簧式安全阀及碟形弹簧安全阀可使用安全阀在线定压仪进行校验调整。校验调整可以在机组启动或带负荷运行的过程中(一般在60%~80%额定压力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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