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甘肃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监管和追究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等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 消防安全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二章 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安全负领导责任。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上级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二)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专项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成立本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形势,研究制定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政策措施;
(四)将消防安全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五)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根据本行政区域火灾形势和特点,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六)负责组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对公安机关报请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及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改等事项,在7日内作出决定;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挂牌督办,并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七)加强公安消防队伍、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专职消防队伍和志愿消防队伍等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落实营房、人员、装备、经费等保障措施。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社会联动机制,组织指挥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八)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强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物防、技防措施,改善城乡消防安全条件。积极发展消防公益事业,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规范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明确各级网格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各项管理措施和要求;
(二)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及消防业务经费;
(三)及时编制本乡镇消防规划,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乡规划、村庄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安全工作需要,建立专(兼)职消防队伍或者志愿消防队伍,承担火灾扑救、综合救援、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等工作,并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好火灾扑救、现场保护、火灾调查等工作;
(六)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项职责。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开发区、工业园区等设立的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健全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二)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划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责任区,明确网格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
(三)根据消防安全工作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或者志愿消防队伍,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农村、社区建立专职消防队;
(四)每月对居民小区(楼、院)、村民集中居住区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消除的火灾隐患,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中的户籍化是什么意思?
对社会面单位进行类似户籍一样的管理。为认真贯彻《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全面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高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实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公安部消防局2012年起就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
一、全面推行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是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通过互联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系统,为每个重点单位设置一个专用账户,建立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重点单位负责将本单位基本情况、每幢建筑消防安全基本信息、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逐级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录入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及时记录日常动态消防安全管理、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等情况,并根据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自动统计分析功能反映出的工作薄弱环节和问题,采取针对性工作措施;定期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有关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全面规范自身消防安全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实行动态监督,严格审查重点单位报告备案文件,及时录入消防监督情况,定期统计分析本地区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切实提高消防监督工作的有效性。二、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的主要内容(一)建立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要组织建立并完善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记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情况,更新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信息,通过互联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系统,了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关工作部署和对本单位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情况,定期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有关消防工作,规范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二)实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备案制度。重点单位依法确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等,自确定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系统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确保重点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培训,落实各项消防责任,全面提高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三)实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制度。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重点单位,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不具备维护保养和检测能力的重点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保障消防设施完整好用。重点单位要将维护保养合同、每月维保记录、设备运行记录实时录入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并每月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提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依照签订的维护保养合同认真履行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并自签订维护保养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系统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四)实行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制度。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我评估,评估发现的问题和工作薄弱环节,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整改。评估情况应自评估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系统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三、落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职责(一)推行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指导重点单位建立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审核录入的信息,督促重点单位更新信息和定期报告备案有关消防工作。同时,在实施消防监督管理中及时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处罚、火灾事故调查等情况录入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二)实行消防安全分类预警监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根据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以及监督管理等情况,对重点单位实行“红、黄、绿”三色预警动态监管(红色表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差”,黄色表示“一般”,绿色表示“好”),针对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三色预警情况确定消防监督检查的重点和频次。对连续两次出现红色预警的重点单位,要采取挂牌督办、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等措施督促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总队每半年、支队每季度、大队每月至少利用互联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系统,对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情况进行一次统计分析,切实提高消防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三)加强对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指导服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通过互联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系统为重点单位提供消防业务咨询、消防教育培训等便民服务,定期向重点单位发布消防安全提示、火灾案例警示、消防政策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以弹出窗口或者手机短信等形式发送隐患整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自我评估等提醒信息。同时,定期组织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推广先进工作经验,提高消防安全管理能力,推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整体水平不断提高。
四、力争通过三年努力,重点单位基本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凡投入使用的一律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2012年要达到30%,2013年要达到80%,2014年要全部完成。同时,各地逐步推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在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系统未完善升级之前,各地应当推动重点单位以纸质材料的形式进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
《甘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施行,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相信大家应该都知道,前段时间出台的1系列的条规法力,相信大家应该都非常的熟悉。比如说甘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这个方案也已经正确地实施了。那么在真正的实施之中到底是如何实施的呢?其实这也是大家非常熟悉的1点,也是大家认知的1点,我们能够知道他们关于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其实主要就是为了能够保证大家的安全,在消防的过程中能够最好地确保大家的安全。其实我们可以看到里面一共有6章60条,里面包括了总则职责以及各个地方的职责和附加 责任以及追究的事情而言,其实还是非常的详细的,那么它主要是在以前的地方政府所给出的消防安全的职责的基础之上,又给出了很多细分的职责,那么这里面也充分肯定了消防员的安全职责,人民政府对消防安全职责 的认知,那么也突出了消防事业的职责的重要性,那么现在也也会综合建立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以及专门的人员,并且为了保证消防安全,职责明确要细化其责任加强和祸患灾害处的职责履行。那么对于很多人而言,其实大家也都看到了,这里面的项目规定的也非常的细。而且它所涉及的政府是36个,主要是对于我们生活中各个事项的一个具体的划分,对于不少的消防安全的职责也是做了很多的细分,能够看得出来对于电动车的停放充电等的东西也进行了具体的管理职责的 说明。而言之能够看得出来,这个办法也已经正式施行,而且现在能够看得出来国家对于消防安全事业的认知也非常的重要,让大家看到了消防事业安全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