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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法全文2015

时间:2024-09-26 15:21:01 编辑:莆仙君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四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分立、合并的;

  (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

  (四)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

  (五)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

  (六)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

  (八)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

  【释义】 本条是对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范围内的商业银行经营性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

  这次修改商业银行法过程中,很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审议时提出,要加大对金融违法行为处罚的力度。有些部门和专家也认为,与国外金融监管情况相比,修改前的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违法行为的处罚过轻。金融机构的违法,对整个金融体系的造成的危害是巨大的,很容易引起金融风险。处罚力度过轻,不利于减少金融违法行为的发生。目前股份制商业银行越来越多,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外资商业也要大量进入我国金融市场,这些新情况也要求国家加大金融监督管理和对金融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力度。

  因此,这次修改商业银行法,为加大对商业银行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在处理法律责任问题上,区分了经营性违法行为和非经营性违法行为。修改前的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五条规定了商业银行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与修改后的内容相比:

  一、这两条规定的处罚较轻

  从罚款的数额上看,规定了两档,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和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二、这两条的规定不区分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和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

  比如,第七十四条规定了“未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等多项经营性违法行为,同时也规定了“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表”、“拒绝中国人民银行稽核、检查监督”等非经营性违法行为。第七十五条也有同样的情形。另外,在对哪些违法行为适用哪一档罚款的处理上,也存在着一定的不合理性。比如,“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与“未经批准分立、合并”的行为规定在第七十五条中,适用“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这种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甚至超过了依照第七十四条规定处罚较重的未经批准从事某些业务的违法行为。这次修改,把两档罚款的数额分别提高到“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和“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修改后的第七十四条规定对经营性违法行为的处罚,第七十五条规定对非经营性违法行为的处罚。

  另外,修改前的这两条还存在一个问题。在适用具体的罚款数额时,只规定了“没有违法所得”的条件。而对有违法所得的情形,就适用违法所得几倍的罚款。这样就会产生一个问题,即虽有违法所得,但违法所得较少,所受的处罚就可能比没有违法所得的要轻得多。这次修改解决了这个问题,本条规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 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

  【释义】 本条规定了商业银行终止的三种情形。

  商业银行终止是指商业银行由于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其权利和义务全部结束。商业银行的终止会对存款人的利益以至整个金融秩序的产生一定的影响,国家必须在这方面加强监管的力度。商业银行没有自行决定其终止的最终权利,只有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机构同意后,商业银行才能依法终止。依根据本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在以下三种情况下终止:

  一、因解散而终止

  根据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商业银行会因合并、分立或者因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被依法解散。在商业银行因分立或者合并被解散的,原商业银行被依法终止后,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或者分立后的新银行承担。在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事由被解散时,一般没有承受其权利和义务的银行。商业银行出现可以解散的情况时,必须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才能解散。同时,还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

  二、因被撤销而终止

  这主要是针对商业银行的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情况。商业银行设立后,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撤销违法经营的商业银行。根据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因吊销经营许可证被撤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

  三、因被宣告破产而终止

  根据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存款准备金及其影响

由于存款准备金不能被商业银行用于贷款,所以存款准备金数额的大小可以直接影响商业银行资金放贷规模的大小,及市场上流动资金的数量。因此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被商业银行用作一种宏观调控的工具,利用这个工具,就可以控制市场上资金的数量,从而对一个国家的经济产生影响。 打比方说,如果存款准备金率为7%,就意味着金融机构每吸收100万元存款,要向央行缴存7万元的存款准备金,用于发放贷款的资金为93万元。也就是储户的存款总额的7%是不在市场上流通的,放在中央银行。如果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就是冻结在中央银行的资金增加,市场货币进一步减少。一般会导致货币购买力上升,可以抑制通胀。中央银行为了防范商业银行的支付风险,要求商业银行按存款余额的一定比率上交中央银行的风险准备金。预防出现可能的储户集中取款,银行无法支付,产生银行信用危机,进而导致金融秩序混乱。在存款准备金制度下,金融机构不能将其吸收的存款全部用于发放贷款,必须保留一定的资金即存款准备金,以备客户提款的需要,因此存款准备金制度有利于保证金融机构对客户的正常支付。随着金融制度的发展,存款准备金逐步演变为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当中央银行降低存款准备金率时,金融机构可用于贷款的资金增加,社会的贷款总量和货币供应量也相应增加;反之,社会的贷款总量和货币供应量将相应减少。主要影响:  1、银行:由于资金减少,贷款利润会减少,这对于目前仍然以存贷利差为主要利润来源的银行的业绩有一定影响;另一方面,会催促银行更快向其他利润来源跟进,比如零售业务、国际业务、中间业务等,这样也会进一步加强银行的稳定性和盈利性。还有可能高息揽储,即提高利率以吸引资金存入银行,增加可以运作的资金。  2、企业:资金紧张,银行会更加慎重选择贷款对象,倾向于规模大、盈利能力强、风险小的大企业,这会给一部分非常依赖于银行贷款的大企业和很多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造成一定影响。这时候负债经营的企业是最难过的,上市公司若需要资金很可能增发股票或不派发股利。  3、股市:影响非常有限,幅度比预期低,而且就目前大部分银行的资金来说,都还比较充裕,这个比例对其贷款业务能力相当有限;另一方面,市场很早就已经预期到人民银行的紧缩性政策,所以股市在前期已经有所消化,只是在消息出台时的瞬间反映一下而已。上市公司会出现融资困难,可能增发股票,股票得不到股利。(还要看政策对于银行融资的影响大小)  4、基金:没什么直接影响,国内的基金参与的市场都是只能单方向(做多)操作获利的,随基金所参与的市场的波动而波动。  5、期货:短期有利空影响,对一些商品期货会有较大利空影响。因为货币少了,所以单位货币的购买力会增强,所以期货会利空。我国目前还未有这种类型的金融期货,所以基本上影响不大。  6、存款:银行会加大力度推陈出新吸引存款,对于老百姓而言,存钱的是爷爷,银行会很欢迎;贷款的是孙子,因为银行可操作资金减少,会很惜贷。存在银行里的资金收益会提高些。


银行存款准备金有何用?

各国央行都有不同措施去保障金融市场稳定,而中国就用存款准备金去预防而事实证明在金融海啸中,中国金融市场受的影响是最少的。。

银行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
简单的说,就是各家银行需要交保证金给人民银行保管,用以保证将来居民的提款,而如果保证金比以前增多了,那么银行可以用于自己往外贷款的资金就减少了,使银行对贷款的审批更如谨慎,防止过度借贷而导致出现金融危机。,桃园当铺中坜当铺仁宝当铺、提供借钱、借贷、借款、代办房屋二胎、汽车融资、房贷等当铺借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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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人员能做什么兼职?

银行员工禁止从事与本机构有利害关系的第二职业或违反规定单独或合伙承包办企业,以及以各种名义私自在企业兼职,收受好处,为个人谋取私利,不得盗用、借用银行名义私 自对外担保;其他的副业都可以自行选择,例如兼职老师、服务员等。拓展资料1.兼职指职工或学生在本职工作之外兼任其他工作职务,也被称作为第二职业或者是副业。2.各国法律一般并不禁止职工或学生兼职,但有的情况下,企业、单位并不特别赞成本企业单位职工兼职。职工个人是否兼职,要看各种情况而定。中国有关劳动法规规定:科学研究、教学、医疗、工农业生产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聘请中、高级科学技术人员担任顾问或承担讲课、讲学、科研、设计等兼职任务。兼职人员根据自己完成的工作量和工作成绩取得一定报酬。此外,中国还有一些兼职是不另取报酬的。如科技人员兼任学术团体领导职务,学生兼职期间如果和自己在学校的学业和学习发生冲突时,还是要以完成学业为主。3.中国一般不实行兼职的政策 ,但在经济体制改革中 ,允许职工在完成6-8小时工作任务外,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第二职业,允许教师、科技人员、律师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兼职,并取得相应的报酬。此外,中国还有些兼职是不宜领取报酬的。如行政人员兼教学,教师兼行政职务等。4.我国在改革开放前的30年间,是不允许人们从事本职工作以外的、有报酬的第二职业的。那时从事兼职被看作不安心本职工作“不务正业”是“种资本主义的自留地”。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在我们国家,从事兼职才是合法的。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能不能兼职?

不可以。从制度上讲,国有企业员工是不能在盈利性组织中兼职,即使是在非盈利性组织中兼职(如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协会会员等公益性职务)也需要经单位批准,而且还不得领取报酬。当然,个人发表作品(文学、艺术等)领取报酬是可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的资金;(三)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四)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五十三条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商业银行的设立商业银行设立是银行创办人依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组建商业银行以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一系列法律行为。设立商业银行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有符合法定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符合任职资格规定的管理人员;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设施。申请设立时,需经过两个阶段。在筹建申请阶段,发起人应向金融管理当局提供下列材料:筹建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及营业计划;发起人名单及背景资料;资本总额;本行及分行所在地;管理当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管理当局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起人是否批准其申请,获得批准的发起人,从批准之日起可开始筹建。在簿建并申请开业阶段,发起人应向管理当局提交下列资料:章程草案;筹建情况及开业申请报告;拟任职负责人的资格材料;最低实收资本的验资证明;持有注册资本10%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及有关资料;股东或出资人名单及其股份或出资数额;营业场所和设施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凭证;预期的经营方针和计划。管理当局收到开业申请文件后,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起人是否批准申请。获得批准的发起人即可得到经营金融业务的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