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
《 行政许可法 》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第三条以两款分别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根据上述规定,笔者以为说明了三点: 1、将行政许可确定为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做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立法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执法行为)。行政许可法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该文件不具有直接的 强制执行 效力,它所针对的事实是规范发布以后的事实,是对未来之事作出“假定”、“处理”、“制裁”的规定 。
行政许可法
法律分析: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我国行政主体包括
法律分析:我国行政主体分为中央机关与机构、地方机关与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与个人三类,具体如下:1、中央机关与机构主要有六类:(1)国务院;(2)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部委行署;(3)国务院直属单位和特设机构(4)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5)授权的内设机构,原则上内设机构没有行政职权,但有些内设机构经过法律法规特别授权而享有了一定的行政职权,比如常见的有专利评审委员会,它是知识产权局的内设机构,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工商局的内设机构,公安部下属的公安消防局,公安交管局以及公安边防局是公安部的内设机构。(6)授权的议事协调机构1、地方机关与机构分为六类:(1)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包括县级到省级人民政府。(2)县以上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这里与中央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是一样的。(3)各种派出机关,具有准政府的地位,包括省级人民政府派出的地区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派出的区公所及县级政府或市辖区人民政府派出的街道办事处。(4)中央机关或机构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5)授权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包括派出所,公安所,税务所,(6)一定条件下的综合执法机构,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和组建的综合执法机构3、第三大类是非政府组织和个人,非政府组织经过授权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包括四类:(1)授权的企业组织,如铁路运输企业,邮政企业,电信企业等公用事业企业。(2)授权的事业单位。(3)授权的社会团体,如行业协会。(4)授权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五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法的主体是指
法律分析:行政法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包括组织和个人。具体来说,组织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个人则包括国家公务员以及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行政法主体是指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