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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中林

时间:2024-09-24 11:28:13 编辑:莆仙君

2017年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复习笔记【十五】

【 #自考# 导语】《外国法制史》是一本关于外国法制史的教科书。本书是目前国内法学院外国法制史课程最主流、最畅销的教材,出版多年,重印多次,几历修订,愈臻完善。以下是 无 为大家整理的《2017年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复习笔记【十五】》供您查阅。
  第一节 罗马法

  一、5-11世纪罗马法在西欧的局部保留

  5-11世纪即西罗马帝国灭亡到罗马法复兴前,西欧主要通行日尔曼法和以日尔曼法为基础的同时受到罗马法影响的地方习惯法,但罗马法仍在某些地区和领域保持效力。罗马法通过以下途径实现效力:

  1、通过基督教会法和僧侣的活动。

  2、各日耳曼王国在适用法律方面采用属人原则,对罗马人间的关系用罗马法,自然是保留罗马法的重要途径。

  3、一些城市对内对外商业交往中仍遵循罗马法。

  二、西欧中世纪“复兴”罗马法的原因

  从12世纪开始,西欧各国先后现出一个研究、采用罗马法的热潮,历称为罗马法“复兴”,罗马法成为许多国家全国普遍适用的法律,凡地方习惯和王室法令没有规定的内容,都可以引用罗马法。罗马法成为西欧各国重要的补充法律。同时法学也得到发展。罗马法复兴、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构成中世纪西欧三次大的改革运动,为资本主义制度的诞生在经济上、政治上和思想上准备了条件。

  查士丁尼汇编原稿的发现只是引起这次运动的直接原因,是偶然事件,而其根本原因是社会经济关系发展的客观需要。从自给自足的封闭式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过渡产生了许多新的关系需要调整,而当时西欧各国现有的法律,包括习惯法、商法、城市法、教会法和王室立法都不能适应客观需要,这样从整体看来中断了五六个世纪的罗马法成了社会所需要的现成法律,因为罗马法是资本主义社会以前调整商品生产者关系的最完备的法律,能满足西欧各国一般财产和契约关系的需要而有余。罗马法在西欧的复兴不是偶然的,而是西欧封建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要求,也是罗马法本身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

  三、罗马法复兴的经过

  自12世纪开始,一直延续到18、19世纪。

  1、罗马法复兴的开端,注释法学派的形成及其作用

  中世纪欧洲商业是从意大利开始恢复发展的,意大利又是罗马法的故乡,所以意大利成为罗马法复兴的发源地和中心。意大利复兴罗马法是从研究《国法大全》开始的。波伦亚大学成为研究和传播罗马法的中心。开始阶段(12世纪到13世纪中期),波伦亚学者采用中世纪西欧很流行的注释方法研究罗马法,也叫条文注释,主要是对罗马法的原文进行字面的解释。这些波伦亚法学家被称为注释法学派,创始人是伊纳留,被誉为“法律之光”。

  2、罗马法复兴的高潮,评论法学派的兴起及贡献。

  评论法学派也叫后期注释法学派(注释法学派亦称前期注释法学派),他们不限于对罗马法本身的研究和理解,而是根据时代需要,把罗马法的材料综合起来进行理论上的探讨,并把罗马法的原则与制度适用到各种社会关系中去,把六七百年前的罗马法转化为当前适用的法律,实现了复兴罗马法的根本目的。

  3、罗马法复兴在意大利外的传播

  罗马法复兴从意大利兴起后,很快扩展到法、德、英等西欧各国,到16世纪,法国取得了研究罗马法的全欧领导地位,1495年德意志皇帝正式宣布罗马法为帝国普通法。

  总之,西欧罗马法“复兴”最初以意大利波伦亚为中心开展起来,首先登上舞台的是注释法学派,其贡献是研究和传播罗马法;13世纪中期后,评论法学派取代注释法学派地位,其作用在于通过研究把罗马法运用于实际,使罗马法和社会生活结合起来;研究和采用罗马法的运动从意大利向西欧各国发展,16世纪法国取得了全欧的领导地位。

  四、罗马法复兴的意义

  1、有利于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罗马法为加强王权,消除割据势力提供了法律武器;形成了世俗的法学家阶层取代了教会僧侣地位;使商品经济得到顺利发展等。

  2、促进了法学的发展。形成了注释法学派、评论法学派和法国的法学大师,也由英国和大陆各国在继承罗马法的区别,形成了西方两大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划分。为资本主义经济的成长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

  3、为新兴的资产阶级的反封建斗争提供了思想武器。17、18世纪新兴资产阶级创立的近代自然法学说可追溯到罗马法学家关于自然法的思想,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则是从罗马法中自由人在私法关系上的平等原则而来的


专题五:外国法制史2

九、英美司法制度
(一)法院组织
1、英国法院组织
从层次上分为高级法院(分为上议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和法院)、低级法院;从审理案件的性质上分民事法院、刑事法院。其中上议院由大法官、前任大法官和法律贵族组成,是实际上的法院。法院名为“”,却并非民刑案件的审级,它包括上诉法院、高等法院、皇家刑事法院三个部分。
2、美国双轨制的法院组织
联邦法院组织系统和州法院组织系统。前者包括联邦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地区法院;州法院组织系统不统一。一般来说,州的法院称作州法院,正式的初审法院是地区法院,基层法院是治安法院。
(二)美国联邦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1803年“马里布诉麦迪逊”案确立的司法审查的宪法原则
(三)陪审制度
陪审团裁决一般不允许上诉,但当法官认为陪审团的裁决存在重大错误时,可以加以撤销,重新组织陪审团审判。
(四)辩护制度
1、对抗制
2、英国的律师传统上分为两大类: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

十、英美法系的形成与特点
(一)英美法系的形成
19世纪形成
(二)英美法系的特点
1、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
2、以日尔曼法为历史渊源
3、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
4、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
5、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三)美国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1、美国法的特点
(1)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
(2)法律体系庞杂
(3)封建因素较少。
(4)浓厚的种族歧视色彩
1、 美国法的历史地位
(1)创造了对宪法产生深刻影响的近代宪政思想和制度,制定了世界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奠定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基本格局。
(2)创造了立法和司法的双轨制
(3)美国刑法率先创造了缓刑制度
(4)最早建立了反垄断法制

十一、法国法、德国法和日本法的历史没革
1、法国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1)封建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起始时间为公元843年法兰克查理曼王国的分裂至1798年法国资产阶级*的爆发。分为三个阶段:公元9世纪至13世纪以习惯法为主时期、公元13世纪至16世纪习惯法成文化时期和公元16世纪王室立法成为主要的法律渊源时期。
(2)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建立
拿破仑时期,法国制定了《民法典》、《商法典》、《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法典》五部重要法典,再加上宪法,构成了法国“六法”体系。
(3)现代法国法的发展。
 2、德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1)封建法制的形成与发展
法律的分散性和法律渊源的多元化是德国法此阶段的最基本的特点。封建时代最的习惯法汇编是《萨克森法典》,大约编纂于1220年。
(2)德意志帝国的建立与近代德国法律体系的形成
(3)魏玛共和国时期法律的发展
(4)法西斯专政时期德国法的蜕变
(5)二战后德国法的变化
3、日本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1)封建法制的形成和发展
645年的“大化革新”,废除了奴隶制,创建了唐朝法律为模式的日本封建法制制度。
(2)近代日本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3)现代日本法的发展

十二、宪法
(一)法国人权宣言与法国宪法
1、1789年的《人权宣言》
(1)天赋人权
(2)人民主权、权力分立
(3)提出资产阶级法制原则
2、几部有代表性的宪法
(1)1791年宪法
(2)1785年宪法
(3)二战后的两部宪法
(二)日本宪法
1、明治宪法
2、和平宪法
1946年11月3日颁布,1947年5月3日正式实施。
(1)天皇成为象征性的国家元首
(2)实行三权分立与责任内阁制
(3)规定放弃战争原则,仅保留自卫权
(4)扩大了国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十三、民法
(一)《法国民法典》
1804年3月21日,《法国民法典》正式颁布实施
确立了过失责任原则
(二)德国民法典
1896年7月1日通过,1900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十四、司法制度
(一)法国的司法制度
(二)德国的司法制度
(三)日本的司法制度

十五、大陆法系的形成和特点
(一)大陆法系的形成
渊源于古罗马法,经过11世纪至16世纪的罗马法复兴、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最后于19世纪发展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法系。大陆法系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形成了两个支系。
(二)大陆法系的特点
1、从法律渊源传统来看,以制定法为主
2、从法典编纂传统来看,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
3、从法律结构传统来看,基本结构是在公法和私法的基本上建立的
4、从运用法律的推理方法来看,大陆法系的法官通常采用的是演绎法
5、从诉讼程序传统来看,倾向于职权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