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发挥困难职工档案在工会困难帮扶工作中的作用
一、困难职工档案在工会困难帮扶工作中的地位
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由于产业结构调整、重大疾病、重大意外等诸多原因造成职工收入低或支出大,严重影响到这些职工的基本生活,由此产生了困难职工这一社会弱势群众。工会针对这些困难职工开展帮扶,而困难职工档案是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基础。档案建立的困难职工家庭基本情况、致困原因、困难程度等信息为定期分析困难职工状况、开展有针对性的帮扶提供重要依据。根据“先建档、后帮扶”的原则,各级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在建档后对困难职工进行帮扶,对帮扶后脱困的困难职工档案进行注销,对新增的困难职工进行建档……,由此不断循环。因此,困难职工档案是困难帮扶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做好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工作
(一)做好摸底调查工作,建立完善的困难职工档案
工会对困难职工采取何种形式的帮扶,很大程度取决于困难职工档案提供的信息。因此,在建立档案的过程中,工作人员必须深入职工家庭进行摸底调查,做到家庭基本情况清、致困原因清、困难程度清、技术特长清和就业需求清等五个标准,保证档案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实效性。一是档案信息要完整,档案表的所有栏目都要填写完整,特别是致困原因、困难程度、技术特长和就业需求等对采取帮扶形式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栏目,更应有详细的描述,确保档案提供的信息完整、全面,提高档案的分析利用价值。二是档案信息要真实,在建档过程中,个人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收入证明等材料要收集齐全,认真核实特别是在审批环节,并做好公示公开工作,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确保入档的信息翔实、可靠。三是档案信息更新要及时,对困难职工采取帮扶跟踪服务,对生活水平得到改善达到脱困的困难职工档案进行注销;未脱困困难职工的信息有变动时,在档案中及时更改;对新发现的困难职工进行核实,立即建档。对困难职工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确保每一位困难职工都能纳入档案,做到帮扶不漏一户、不丢一人。
(二)加强制度建设,构建困难职工帮扶长效机制
完善的规章制度是做好任何工作的前提,因此,为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必须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一是对困难职工的条件、困难程度、帮扶形式等做出明确规定,同时对困难职工档案资料的收集、分类、利用制定相关制度,有效地规范档案的管理工作,使工会组织在实际帮扶工作过程中有规可依,有章可循。二是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和公示制度,做到整个帮扶工作过程公平、公正、公开,让真正困难的职工得到帮扶,进一步提升工会组织在开展困难职工帮扶工作中的效率和可操作水平。三是制定档案的保密制度、查阅制度,档案人员必须严格把关,确保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三)加强人员管理,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素质
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到困难帮扶工作的质量,因此,各级帮扶中心要按照队伍稳定、素质过硬件的要求,加强对档案管理人员的管理。一是保证档案管理人员的稳定,稳定是保证档案管理工作延续性和创造性的基本条件。二是强化档案管理人员的服务意识,在工作中牢固树立服务意识,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提高工作效率,树立工会的良好形象。三是加强对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其具备档案管理和帮扶工作的业务知识,同时还要加强人员间的横向交流,相互学习、共同进步,提升档案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在建立完整、翔实和可靠档案的基础上,并做好统计分析,为下一步开展的帮扶工作提供依据。
三、深入开展困难帮扶
困难职工档案的价值在于对它的利用,特别是档案中的致困原因、困难程度、就业需求等信息,对工会采取何种形式的帮扶起决定性作用。在对困难职工档案进行统计分析后,帮扶中心应制定帮扶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帮扶。最直接的帮扶形式就是对困难职工给予一定的经济帮扶,主要分为:生活帮扶、医疗帮扶和助学帮扶等,帮助困难职工渡过难关。
古语云:“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因此,在给予经济帮扶的基础上,要进一步拓宽帮扶思路,针对那些有劳动能力但缺乏竞争力的困难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加强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提升他们的就业能力,实现就业、再就业和创业,从根本上帮助困难职工走出困境。在工会建立就业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对困难职工群体重点关注,通过总结推广“企业用工互助”的经验,在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社区职工服务工作站建立企业用工信息联动机制、就业信息发布机制、用工资源共享机制,实现市、县两级工会与省总就业信息平台的第一时间对接,为企业之间、企业与求职人员之间搭建沟通交流平台。
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困难职工群体的情况必然不断发生变化,困难帮扶工作也会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困难职工档案的管理在困难帮扶工作中的作用将会越来越显著。因此,必须提高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管理水平,建立更加科学规范的困难职工档案,充分发挥其在困难帮扶工作中的利用价值,使困难帮扶工作不断拓展帮扶范围、完善帮扶方式、提高帮扶水平,为党和政府分忧、困难职工解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以上为有关论述,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中央财政在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资金匹配上的问题
总工办发[2006]34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中央财政拨付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2006年10月30日 本文访问次数: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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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
中央财政拨付困难职工帮扶中心�
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2006年10月25日)�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为规范中央财政拨付的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中央财政设立的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困难职工群体的深切关怀,对工会组织深入开展帮扶工作,推动“送温暖工程”经常化、制度化、社会化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各地工会要认真执行《通知》的有关规定,参照《通知》要求,积极争取同级财政设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推动工会帮扶工作的开展。� 第二条 帮扶资金主要用于到工会帮扶中心寻求帮助的困难职工和农民工,用于进行临时性生活救助和在就医、子女教育、法律援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方面的帮扶。帮扶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支付帮扶中心工作人员工资或办公经费;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车辆、手机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帮扶中心基本建设投资;其他与困难职工帮扶无关的支出。帮扶中心办公设施、建设费用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福利费等应积极争取同级财政支持和在同级工会拨出的工作经费中予以解决。�
第三条 帮扶资金分配对象为已经中华全国总工会验收合格,并给予了启动资金的省和地市级帮扶中心。�
第四条 各地市级总工会每年应当编制中央财政拨付专项帮扶资金及配套资金(地方财政拨款、工会经费投入、社会捐助款)的收支预算、决算,并纳入本级工会预算、决算统一管理。预算、决算主要包括:资金来源、支出项目、帮扶人数、帮扶金额等(详见中央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收支预、决算报表和配套资金收支预、决算报表)。�
第五条 每年1月20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保障部门应将各地市级帮扶中心上年度帮扶资金及配套资金收支决算及资金具体使用情况说明和本年度帮扶资金及配套资金收支预算汇总报全国总工会保障工作部。
第六条 全国总工会保障工作部根据各省(区、市)报送的相关材料,编制帮扶资金年度预算及分配方案,经与全国总工会财务部会商后报全国总工会书记处批准,于每年2月底前报财政部审批,并将上年度帮扶资金使用及配套资金落实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第七条 年度帮扶资金预算经财政部批准后, 全国总工会财务部按照分配方案和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帮扶资金的支付手续,确保帮扶资金足额下拨到各帮扶中心,及时发放给相关的困难职工群体。�
第八条 帮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制度和《通知》有关规定。工会财务部门要加强预算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强化监管力度。� 第九条 各省(区、市)总工会财务部、保障部要按照全国总工会的要求,制定帮扶资金发放、使用和管理制度以及监督公示制度,完善资金发放审批程序,并按季度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和保障工作部。�
第十条 全国总工会保障工作部配合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及时了解和掌握各地帮扶资金的发放、使用和管理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于在检查中发现违规使用帮扶资金,或不能按时上报帮扶资金使用、配套情况及相关报表的,将核减直至取消下年度分配该省(区、市)的帮扶资金。各地工会的保障部门也要配合财务部门加强对帮扶资金发放、使用和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帮扶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使用情况,接受政府审计和工会经审部门的审计监督,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年度帮扶资金应在年度内全额用于帮扶困难职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冒领或随意扩大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对于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及相应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在追究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各省(区、市)总工会应根据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区、市)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全国总工会保障工作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全国总工会保障工作部负责解释。��
(此件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附表1:中央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收支预、决算报表
表2:配套资金收支预、决算报表
(附表内容略)
主题词:中央财政 帮扶专项资金 实施办法
抄 送: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06年10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