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师承政策
法律分析:根据《中医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 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拟订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 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
中医药师承教育管理办法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办法》,对中医、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加强管理。 指导老师和继承人是师承教育的主体。 《管理办法》指出,指导老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或累计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具有中药类副主任药师以上职称,或中药类别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累计从事中药炮制、鉴定、制剂等中药实践工作15年以上。 继承人应为具有执业(助理)医师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或具有实践工作经验的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在师承学习管理方面,《管理办法》明确,指导老师根据继承人专业能力、资质水平确定师承学习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年,平均每月带教时间不少于8个半天;对继承人传授中医药理论、学术观点、实践经验与专业技能等,指导继承人加强中医药经典理论学习;确定继承人跟师实践、理论学习的方式与内容,定期批阅继承人的学习记录等跟师学习资料。在师带徒程序与管理方面,《管理办法》要求,指导老师与继承人双向自愿选择,确立师承关系,签订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