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一、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1、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二、什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同时也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建筑工程司法解释一
法律分析: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准确名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该解释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一共有44个条文。具体内容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有关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开工、竣工日期的确定;合同当事人的过错责任承担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1. 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要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
2. 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3.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