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指导下,编制全国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国家鼓励制定、采用优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
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九条 国家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鼓励发展集中供热,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收费制度。第十条 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第十一条 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国务院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国家限制进口或者禁止进口能源消耗高的技术、材料和设备。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第十二条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什么是建筑节能
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材料生产、房屋建筑和构筑物施工及使用过程中,满足同等需要或达到相同目的的条件下,尽可能降低能耗。建筑节能具体指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新建(改建、扩建)、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和采暖供热、空调制冷制热系统效率,加强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增大室内外能量交换热阻,以减少供热系统、空调制冷制热、照明、热水供应因大量热消耗而产生的能耗。建筑节能的意义:1、推进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是新型城镇化进程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体现加快推进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在城乡建设空间布局、基础设施配套、建筑建造及运行管理等方面,按照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要求进行规划、建设、运营,促进城镇发展从规模扩张向质量提升转型,对引导我国走新型城镇化道路、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具有重要现实意义。2、推进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是落实国家能源消费革命和能源安全战略的重要举措推动能源消费革命,抑制不合理能源消费,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战略部署。通过建筑节能与发展绿色建筑,引导城乡建设走节能、高效、绿色、低碳的发展道路,使我国能以较低的能源消耗实现人民群众比较高的生活需求,可有效减缓建筑能耗总量增长速度。3、推进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是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内容推进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转变建筑建造方式和使用过程中的粗放用能模式,可以显著改善建筑施工现场环境,有效降低施工扬尘,并降低燃煤采暖消耗,减少含硫含硝污染物以及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促进环境保护和空气品质提高。减轻温室气体的排放压力,改善人们生活条件,提高全社会满意度和幸福感。4、推进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是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推进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加快发展超低能耗建筑、新型结构体系建筑、装配式建筑等,可以有效促进我国建筑业加快产业升级,确保在新一轮建筑领域科技革命中迎头赶上。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建筑节能
国家规定暖气温度多少度达标
国家规定的暖气温度是16~24度,一般都是18度上下。
依据相关的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即GB/T18883-2002。规定冬季的采暖标准为16~24℃,符合这个标准的室内温度就是舒适的室内温度。
还有相关的条文规定“冬季采暖室内热环境卧室、起居室设计温度取16~18℃”。国家制定的“2002年小康型城乡住宅科技产业示范小区规划设计导则”中的室内环境质量标准项,规定冬季采暖地区室内温度为16~21℃。
法律依据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规定 冬季采暖标准为16~24℃,符合这个标准的室内温度就是舒适的室内温度。
国家规定暖气温度多少度达标
国家规定的暖气温度是16~24度,一般都是18度上下。
依据相关的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即GB/T18883-2002。规定冬季的采暖标准为16~24℃,符合这个标准的室内温度就是舒适的室内温度。
还有相关的条文规定“冬季采暖室内热环境卧室、起居室设计温度取16~18℃”。国家制定的“2002年小康型城乡住宅科技产业示范小区规划设计导则”中的室内环境质量标准项,规定冬季采暖地区室内温度为16~21℃。
法律依据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第一条 冬季采暖标准为16~24℃,符合这个标准的室内温度就是舒适的室内温度。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第一条 “冬季采暖室内热环境卧室、起居室设计温度取16~18℃”。国家制定的“2002年小康型城乡住宅科技产业示范小区规划设计导则”中的室内环境质量标准项,规定冬季采暖地区室内温度为16~21℃。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介绍?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是为使民用建筑符合适用、经济、安全、卫生和环保等基本要求是对《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 26-95进行了修订。以下是中达咨询小编整理相关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相关内容:《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基本概况:《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为了贯彻国家节约能源的政策,扭转我国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采暖能耗大、热环境质量差的状况,通过在建筑设计和采暖设计中采用有效的技术措施,将采暖能耗控制在规定水平,制订本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本标准适用于严寒和寒冷地区设置集中采暖的新建和扩建居住建筑建筑热工与采暖节能设计。暂无条件设置集中采暖的居住建筑,其围护结构宜按本标准执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工程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归口管理并负责其具体解释。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实施。《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本通则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建筑热工设计;5.采暖设计;6.建筑物设计;等内容,其中建筑热工设计的内容如下:4.1 一般规定4.1.1 建筑物朝向宜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主要房间宜避开冬季主导风向。4.1.2 建筑物体形系数宜控制在o.30及o.30以下;若体形系数大于0.30,则屋顶和外墙应加强保温,其传热系数应符合表4.2.1的规定。4.1.3 采暖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和外廊应设置门窗;在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为-0.1~-6.o℃的地区,楼梯间不采暖时,楼梯间隔墙和户门应采取保温措施;在一6.o℃以下地区,楼梯间应采暖,入口处应设置门斗等避风设施。4.2 围护结构设计4.2.1 不同地区采暖居住建筑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超过表4.2.1规定的限值。4.2.2 当实际采用的窗户传热系数比表4.2.1规定的限值低0.5及0.5以上时,在满足本标准规定的耗热量指标条件下,可按本标准3.0.1~3.0.3条规定的方法,重新计算确定外墙和屋顶所需的传热系数。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详细介绍
自古以来,住所就是我们安家立命的一个地方。在以前那个年代,我们住的房子只需要能够遮风挡雨就可以了。但是到了现在人们的生活水平高了,对于生活环境的要求也高了许多,于是就有了各种各样不同的建筑风格,不过现在的建筑也大多都遵循一个原理,那就是节能,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有人问小编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是什么,接下来就让小编为大家介绍。 节能建筑热工设计一般规定 1.1.1 建筑物朝向宜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主要房间宜避开冬季主导风向。 1.1.2 建筑物体形系数宜控制在0.30及0.30以下;若体形系数大于0.30,则屋顶和外墙应加强保温,其传热系数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1.1.3 采暖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和外廊应设置门窗;在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为-0.1~-6.o℃的地区,楼梯间不采暖时,楼梯间隔墙和户门应采取保温措施;在一6.o℃以下地区,楼梯间应采暖,入口处应设置门斗等避风设施。 节能采暖设计一般规定 2.1.1 居住建筑的采暖供热应以热电厂和区域锅炉房为主要热源。在工厂区附近,应充分利用工业余热和废热。 2.1.2 城市新建的住宅区,在当地没有热电联产和工业余热,废热可资利用的情况下,应建以集中锅炉房为热源的供热系统。集中锅炉房的单台容量不宜小于7.0MW,供热面积不宜小于10万m。对于规模较小的住宅区,锅炉房的单台容量可适当降低,但不宜小于4.2MW。在新建锅炉房时应考虑与城市热网连接的可能性。锅炉房宜建在靠近热负荷密度大的地区。 2.1.3 新建居住建筑的采暖供热系统,应按热水连续采暖进行设计。住宅区内的商业、文化及其他公共建筑以及工厂生活区的采暖方式,可根据其使用性质、供热要求由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节能围护结构设计 3.2.1 不同地区采暖居住建筑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超过表 3.2.2 当实际采用的窗户传热系数比表4.2.1规定的限值低0.5及0.5以上时,在满足本标准规定的耗热量指标条件下,可按本标准3.0.1~3.0.3条规定的方法,重新计算确定外墙和屋顶所需的传热系数。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详细介绍了,看过之后相信大家对于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也有一定的了解了。不过因为节能设计标准内容有很多,小编也只能尽量详细的为大家列举几点,具体内容还需要大家去查阅相关资料。虽然现在人们的生活水平高了,但是我们还是应该发挥我们节约的传统美德,在建筑的设计上应该以节能为原则进行。土巴兔在线免费为大家提供“各家装修报价、1-4家本地装修公司、3套装修设计方案”,还有装修避坑攻略!点击此链接:【https://www.to8to.com/yezhu/zxbj-cszy.php?to8to_from=seo_zhidao_m_jiare&wb】,就能免费领取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