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职责是什么?
职责如下:1、制定工会、福利、妇工委工作相关规定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与检查。2、制定工会年度工作计划、季度工作安排并组织实施。3、对职工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爱岗敬业、公民道德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教育。4、组织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及进行换届改选工作。5、负责对工会分会、工会小组进行管理。6、组织召开经费审查委员会会议,定期审查工会财务及会费管理情况。工会是工人、公司职员的组织,主要职责是沟通雇主和雇员关系,维护职员利益,平时工作是监督雇主是否有侵犯雇员利益的行为,同时也监督雇员是否有违反企业胆度的行为,对违反者提出警告等。但是现在基本上是摆设,很少见有那个工会能尽到自己的职责,能尽职的都是模范,真是搞不清楚,好好干好工作,拿回自己该得的钱就完了,别去管什么工会了。
工会的基本职责是什么?
工会的基本职责是以下四点:一、参与职能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实施民主监督,是工会代表职工权益,依法维护职工利益的重要渠道、途径和形式。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过程中。工会履行参与职能更具迫切性和必要性。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运行主体都是相应的法律规范。所以,工会要加大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开展群众性监督的力度,主动参与立法,从源头上依法维护职工的权益。二、维护职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由于劳动关系主体存在隶属性,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这对矛盾中很明显劳动者是弱者,是需要保护的对象。劳动者为了取得平衡。应该依法组建工会,加入工会,在工会的组织下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进行抗争,这是非常现实而有效的途径之一。工会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就是维护了国家与群众的血肉联系,就是维护了稳定的大局,就是维护了执政的执政地位和执政基础。三、建设职能在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解决这个矛盾的根本出路在于通过改革开放,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工会代表和维护的职工具体利益的最终实现也在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生产力的提高。所以,工会必须从工人阶级的长远利益出发,引导广大职工群众参加建设和改革,努力完成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积极推动社会经济效益和生产力的提高。四、教育职能工会教育职能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和文化技术教育。在新时期,劳动者已成为独立、自主、自由的劳动者,他要自我决策、自我负责、自我发展;劳动力进入市场,在劳动力市场中,劳动者的地位。利益完全取决于个人的素质,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胜,要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必须有较高的素质。这就需要学习,接受教育。因此,工会为了更好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就必须履行好教育这一职能。
中华全国总工会十八大召开时间
中华全国总工会十六大于2013年10月19日在北京召开。中国工会章程(中国工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3年10月22日通过) 第三章 全国组织 第十七条 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提议,经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代表名额和代表选举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决定。所以中华全国总工会十八大估计在2023年召开,具体时间待定。哈哈
全国总工会十七大何时能召开?
2018年7月11日,中.华全国总工会新闻发.言.人王晓峰表示,作为我.国广大职工和工会干.部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中.国工会十.七.大将于下半年召开。准备阶段在全国总工会2018年第三季度新闻发布会上,王晓峰表示,为了迎接中.国工会十.七.大的召开,全总已成.立筹备工作委.员会,组.织制定筹备工作方案。各项准备工作进展顺利,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他表示,在接下来的筹备过程中,全总将重点把握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把报告起草好。中.国工会十.七.大报告将充分发扬民.主,汇聚各方智慧,集中力量攻关,体现政.治性、时代性和工会特点。二是把章程修改好。根据党.章和宪.法修改的精神,根据工会工作新经验新做法进行修改。三是把代.表选.举好。以严的标准、实的举措把好人选政.治关、廉洁关、身份关,做好相关人事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03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等为由,也不得以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为手段,阻挠和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参加和组织工会的职工打击报复。第三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自治区各级工会组织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等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民主权利。
工会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参与劳动争议处理,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促进劳动关系稳定和谐,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工会应当依靠职工开展互助合作,协助政府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为职工服务。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四条 各级工会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中回族委员所占比例应当不少于回族职工在职工中的比例。在回族职工比较集中的地区和单位,工会委员会中应有回族职工担任主席或者副主席。
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工会主席、副主席,其近亲属不得作为本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第五条 自治区、市、县(区)建立地方总工会。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建立工会组织。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可以建立工会组织。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根据需要建立产业工会或者工会联合会。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女职工人数十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本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不足十人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代表和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
女职工委员会可以设专职主任,也可以由本级工会女主席或者女副主席兼任。第七条 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的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企业、事业单位开业或者成立六个月内尚未组建工会的,上级工会应当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不得将工会组织及其工作机构归属于其他部门。
基层工会所在的单位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一级工会。第九条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工会工作人员的人数,以职工总人数的千分之三配备,按比例配备不足一人的,按一人配备。
其他企业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工会主席、副主席,配备工会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第十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依据《中国工会章程》民主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企业工会主席可以按本单位副职设置。
各级工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管理工会工作人员。工会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及时补选,缺额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工会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任职期内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确因工作需要变动的,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第十一条 自治区、市、县(区)总工会和产业工会,自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第十二条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与其任职期限相同;其任职期满,原劳动合同剩余期限继续履行。兼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任职期限长于原劳动合同的剩余期限的,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在任职期间因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贯彻实施,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以及所在单位的所有制性质,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第三条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委员中回族所占比例应不少于回族在职工中的比例,在回族职工比较集中的地区和单位,工会委员会中应有回族职工担任主席或副主席。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依法及时建立工会。
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应在筹建的同时,筹建工会,最迟在开业一年之内将工会组织建立起来。第五条 工会组织的建立或撤销,必须经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将依法建立的工会组织机构撤销、合并或者归属其他工作部门。第六条 凡独立管理经费的各级工会组织都应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本级工会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实行审查监督。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下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第七条 地方各级工会、产业工会和女职工会员超过二十五人的基础工会应当设立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工会设女职工委员。
女职工委员会可设专职主任也可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兼任。第八条 各级工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管理工会干部。工会主席、副主席出现空缺时,应及时补选。
工会主席、副主席及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任职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确因工作需要变动的,应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
企业单位工会主席应选配相当于单位行政副职级的干部担任。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经上一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基层工会根据职工人数和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第十条 地方各级工会和有条件的基层工会可以建立职工技术协会,组织职工开展技术协作、技术交流、技术服务等多种形式群众性有偿技术服务活动,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扶持,促其发展。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工会和有条件的基层工会,可以设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为工会组织和职工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方面的咨询服务,帮助职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研究起草法规、规章、措施时,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吸收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第十三条 工会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开展民主管理、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活动。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予以纠正。第十四条 上级工会有权对下级工会所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就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被调查单位及有关人员应积极协助,并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及时予以答复和处理。第十五条 工会对劳动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险制度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职工劳动(工作)时间的规定,如果生产、工作需要增加职工劳动(工作)时间时,应事先征得工会的同意并付给一定的报酬。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女职工特殊权益受到侵犯,工会及女职工委员会有权要求单位予以纠正。第十六条 工会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共保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第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对聘用制干部的聘用或处分职工,应事先听取工会的意见;在做出开除、除名职工决定时,应事先将事由通知工会,如果单位行政方面违犯法律、法规或有关劳动合同规定,工会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双方意见不一致或者当事人对处理不服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八条 工会依法参与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必须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企业、事业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工会,主任由工会主席或副主席担任,主持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工会还可以派出劳动仲裁员参加仲裁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