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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发改委官网

时间:2024-09-16 06:21:40 编辑:莆仙君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发展改革委设27个内设机构和省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省资本市场发展办公室、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安全保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信访工作;负责委属单位的部门预决算。(二)人事教育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管理和培训教育工作;承担机关外事工作。(三)政策法规处。承担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承办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及其他法律事务;组织研究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的重大问题;承担新闻发布和信息引导等工作;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全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监督管理基本建设物资采购招标投标活动;负责依法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核准工作。(四)发展规划处。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的目标和政策;组织拟定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与评估;组织编制和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省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负责组织重大课题的研究;会同有关部门规划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新兴产业项目。(五)国民经济综合处(宏观经济运行调节处,省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监测分析全省经济形势和国内外经济发展变化,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提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发展的对策建议;组织编制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平衡财政收支等经济调控的目标,以及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监测经济运行态势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协调宏观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编制全省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协调国民经济动员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协调国民经济平战转换能力建设;承担省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日常工作。(六)经济体制改革处。研究全省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组织开展和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七)固定资产投资处。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资金来源及调控政策;编制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修订投资核准目录的建议;组织实施重大项目规划,布局并下达前期投资计划;审核省重大投资项目和国家有特殊规定重大项目的开工报告;负责投资项目的后续管理;负责限额以上固定资产项目备案工作。负责省直部门、公检法司系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事宜;负责限额以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核及计划安排;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提出全省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政策,协调有关重大政策;编制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国际国内投资合作事宜;全省全口径外债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按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权限,负责全省借用国外贷款、吸收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项目审批有关事宜;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负责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中进口设备免(减)税确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指导目录;参与组织协调利用外资项目谈判及对外招商活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全省及省级借债规模。(九)地区经济处(省煤层气、天然气管理办公室)。提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区域经济合作;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参与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基础测绘计划、地震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参与国土开发整治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组织拟定并协调实施中部崛起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牵头负责全省采煤沉陷区治理和煤矿棚户区改造;参与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负责煤层气、天然气行业管理,编制并组织实施行业发展规划、计划,拟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煤层气、天然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事宜。(十)以工代赈办公室。负责以工代赈工作。研究提出贫困地区以工代赈政策建议;编制并组织实施贫困地区经济开发计划和以工代赈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以工代赈项目管理;指导全省以工代赈工作;监督检查以工代赈计划执行情况;组织拟定本省享受西部地区开发优惠政策的规划、措施并协调实施。(十一)农村经济处。研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情况重大问题,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体制改革建议,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水利、气象、农科、引黄、农机、农村城镇化、农业产业化等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提出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负责农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事宜。(十二)工业经济处。研究分析工业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综合性产业政策;研究提出综合性政策和工业经济发展战略建议;统筹工业的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和重大产业基地建设;提出重要工业品的预期调控指标;提出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并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实施;组织拟定本省享受国家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优惠政策的规划、措施并协调实施;负责工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事宜。(十三)服务业处。研究分析和协调服务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服务业发展战略、重大政策和规划;组织安排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研究提出全省经济结构调整的目标和规划,拟定经济结构调整相关政策;指导、协调和动态监控结构调整;提出优化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政策建议。 (十四)高新技术产业处。研究分析高新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态势,组织拟定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相关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组织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和产业关键技术开发工作;组织推动技术创新、产学研联合;推动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十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省节能减排领导组办公室)。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循环经济发展、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以及全社会节能减排的重大战略和政策;组织拟定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和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衔接平衡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规划、计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负责全省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工作,具体负责第一产业节能工作,具体负责第三产业(不含房地产业)节能工作;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编制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主要城市环境质量指标计划等;承担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相关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事宜。(十六)社会发展处。提出全省社会发展战略,组织拟定和协调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文化、体育、广播影视、旅游、政法、民政、文物、残联、技校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负责相关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事宜。(十七)经济贸易处。监测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相关工作;组织拟定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变化提出计划调整建议;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国家粮食、棉花和食糖等储备;负责组织协调全省应急物资储备、调拨;负责全省应急物资相关的储运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拟定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流通领域基础设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有关事宜。(十八)财政金融处。研究分析全省社会资金平衡;参与研究贯彻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分析财政、金融运行形势并提出政策建议;推进国家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政府财政建设资金和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筹措和使用政策,并协调组织实施;组织拟定财税、金融、证券、保险业规划;编制省级建设资金年度计划;研究提出直接融资和社会融资发展的政策建议;负责企业债券管理有关工作;负责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管理工作;负责省级政府建设资金及资产管理工作;参与企业上市的有关工作。协调信用体系建设;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等。(十九)能源处。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监测能源发展情况,发布能源预测预警信息。拟定能源发展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优化能源结构、能源节约的政策措施,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组织推进能源重大设备研发,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吸收,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负责能源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事宜。 (二十)新能源办公室。负责新能源行业管理;指导协调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农村电网和农村能源发展;组织拟定新能源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定行业标准;牵头开展省际、国际新能源合作;负责新能源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事宜。(二十一)应对气候变化处。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组织拟定应对气候变化战略、规划和政策;协调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对外合作和能力建设;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CDM)工作;负责碳减排交易权项目的组织申报,负责碳减排交易权项目的实施;承担本省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有关具体工作。(二十二)就业和收入分配处。综合分析就业与人力资源、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情况,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建议;推进相关体制改革,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二十三)设计审核处。研究拟定全省工程设计审核的政策和规定;按规定权限,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和概算调整;参与工程标准定额和取费的编制、颁布;参与工程设计省级标准的审批、颁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所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二十四)交通运输处。负责综合运输体系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综合分析交通运输运行状况,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有关政策建议;安排全省铁路、公路、民航建设项目;负责全省地方铁路、铁路专用线及煤炭集运站建设;负责安排交通建设项目利用省级政府资金及政府信用担保的债务性资金。负责交通运输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事宜。(二十五)科技教育处(省留学人员管理办公室)。研究提出全省科技、教育和卫生事业发展战略和政策及相关体制改革建议;编制科技、教育、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研究大中专院校布局、结构调整,编制大中专院校招生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毕业生就业政策和规划,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编制省筹资金(含市筹资金)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派管理计划和归国留学人员的科研资助及工作安排计划;管理高级专家基金;负责科技、教育、卫生事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事宜。(二十六)信息化处。研究信息化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信息化发展战略和相关政策建议;统筹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提出信息化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并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实施;负责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事宜。(二十七)对外联络处。负责与国家部委、省际间的交流沟通;掌握国家宏观信息和政策方向,为省宏观经济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争取国家的优惠政策、重大项目及资金;为省内引进资金、项目和技术服务。省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负责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和特派员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配合国家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开展工作。组织开展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跟踪检查相关行业和市县贯彻执行国家投资政策和规定情况;组织开展对中央、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规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省资本市场发展办公室。研究制定促进全省资本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培育省内上市公司,协调有关部门共同促进公司上市及上市公司再融资等工作;协调开展公司上市融资咨询服务;推进各类基金和债券的发行融资工作;推动创业投资、产业基金等融资工作;负责促进中长期信贷市场发展;负责资本市场业务培训及资本市场知识普及工作;承办省人民政府及省发展改革委交办的与资本市场发展相关的其他工作。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纪检监察机构按晋办发〔2005〕17号文执行(行政编制5名已划转省纪检委统一管理)。

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内设机构

办公室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工作计划总结、目标责任制监督裣查、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提案办理,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信息、信访、安全保卫、应急管理、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和对外联络接待等工作。人事教育处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培训教育和队伍建设工作。政策法规处负责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其他规范性文件起草,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监督;承担新闻发布和信息引导等工作;依法查处企业投资核淮项目违法建设行为;负责听证、普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及其他法律事务;指导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负责评标专家资格初审和管理、监督基本建设物资采购和重点工程招投标活动,负责依法招标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国民经济综合处(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组织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提出促进经济增长、社会发展等经济调控目标及相关政策建议;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经济运行态势进行监测分析,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进行宏观经济预测预警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协调经济运行重大问题;负责全市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预案编制,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起草,重大问题协调、重点项目组织实施及有关工作;协凋国民经济平战转换能力建设,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日常工作。发展规划和经济体制改革处拟定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建议并监督实施、监测评估;组织编制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区域规划,对重大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新型产业项目进行规划布局;组织经济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重大问题和课题调研;组织拟定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方案制定和实施工作;组织和协调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固定资产投资处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提出投资总规模、结构、资金来源及调控政策;编制全市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综合平衡和调度各类建设资金,统一安排市级建设项目和建设资金;组织实施重大项目规划布局和前期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和党政机关、公检法司政权建设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或上报及协调管理等相关事宜;提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建议;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及各类住宅建设项目核准或上报、项目竣工验收审批和后评估;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许可证管理工作;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战略规划计划和结构优化目标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国际国内投资合作事宜;负责国家鼓励的进口设备免税和借用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吸收外商投资(限额以上和限制类项目)、境外投资、大额用汇项目和企业境外投资用汇数额审核上报;负责核准限额以内鼓励类、允许类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独资、合资、合作),指导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使用,参与组织协调利用外资谈判及对外招商活动。地区经济处(市煤层气、天然气管理办公室)提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区域经济合作;参与编制土地利用规划、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基础测绘计划、地震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协调实施中部崛起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牵头负责全市采煤沉陷区治理和煤矿棚户区改造,参与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负责全市煤层气、天然气行业管理,编制行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煤层气、天然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事宜;负责应对气候变化战略规划、对外合作和能力建设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CDM)工作;负责碳减排交易权项目组织申报与实施。农村经济处(以工代赈办公室)研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和改革创新对策建议;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林业、水利、气象、农科、农机、农村城镇化、农业产业化等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农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审查申报;组织编制以工代赈规划及年度计划,审核上报以工代赈项目,协调、监督项目实施。工业经济处研究解决全市工业经济及工业园区发展重大问题,编制工业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工业经济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衔接平衡;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主要工业行业规划,提出工业重大项目布局与调整建议和重要工业品预期调控指标;协调实施享受国家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优惠政策措施;安排工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服务业处协调服务业发展重大问题,提出服务业改革与发展政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服务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政策措施;统筹服务业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衔接平衡;组织安排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和重点项目实施;研究提出全市经济结构调整目标和规划,拟定经济结构调整相关政策建议;指导协调和监控结构调整。高新技术产业处组织拟定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技术进步相关战略政策,组织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和产业关键技术开发工作;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安排科技成果产业化资金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资金。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市节能减排领导组办公室)承担市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领导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循环经济发展、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以及全社会节能减排重大战略和政策;组织拟定发展循环经济规划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衔接平衡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规划、计划;协调生态建设、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重大问题;负责全市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第一产业、第三产业(不含房地产业)节能工作;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组织制定环境保护年度计划,编制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重点污染源治理方案和主要城市环境质量指标计划等;对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进行审核会签,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负责相关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事宜。社会发展处组织拟定和协调全市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文化广播影视、体育、旅游、民政、文物、残疾人事业、技校等事业发展、改革等重大问题;负责相关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事宜:综合分析就业与人力资源、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情况,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规划和政策建议。财金贸易处负责编制全市财贸行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监测分析财政、金融、内外贸等运行形势并提出政策建议;提出政府财政建设资金和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筹措使用计划并协调组织实施;组织拟定财税、金融、保险、证券业规划,负责企业债券审核上报工作;负责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原材料及重要商品进出口计划编制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对粮食、棉花、煤炭进出口总量计划分配协调;制定全市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重大问题;监测分析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相关工作;负责下达防震、救灾等重要物资储备计划;负责流通领域基础设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相关行业建设项目有关事宜。能源处(新能源办公室)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监测能源发展情况;参与制定能源发展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煤炭、电力等能源管理.研究提出优化能源结构、能源节约政策措施及体制改革建议;负责新能源行业管理,指导协调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农村电网和农村能源发展,组织拟定新能源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参与开展新能源合作;负责能源和新能源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事宜。设计审核处拟定全市工程设计审核政策规定,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和概算调整,参与工程标准定额和取费编制颁布,参与工程设计市级标准审批颁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所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交通运输处负责综合运输体系规划与社会发展规划衔接平衡,综合分析交通运输运行状况,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协调全市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民航建设项目;负责全市地方铁路、铁路专用线及煤炭集运站建设,安排交通建设项目利用政府资金及政府信用担保债务性资金;负责交通运输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事宜。科技教育处(市留学人员管理办公室)研究提出全市科技、教育、卫生事业发展战略政策及体制改革建议;编制科技、教育、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研究大中专院校布局、结构调整,编制市属大中专院校招生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毕业生就业政策和规划;负责科技、教育、卫生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相关事宜;负责市筹资金及出国留学人员选派与管理计划和出国留学人员科研资助及工作安排计划。信息化处研究信息化发展重大问题,提出信息化发展战略和相关政策建议;统筹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衔接平衡;提出信息化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并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实施;负责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事宜。市资本市场发展办公室研究制定促进全市资本市场发展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培育市内上市公司,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公司上市及上市公司再融资和融资咨询服务;推进各类基金和债券发行及创业投资、产业基金等融资工作;负责促进中长期信贷市场发展、资本市场业务培训及知识普及工作;承办资本市场发展相关工作。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建工作。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太原市政府官网

太原市人民政府的职责:1.负责市政府各类会议组织实施工作。2.组织起草、审核制发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办理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及其他部门发送市政府的公文。指导全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3.指导监督全市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摘要】太原市政府官网【提问】您好,经查询,太原市政府官网是https://www.taiyuan.gov.cn/。太原人民政府位于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路69号,联系电话是12345。上班时间是:周一至周日 09:00-12:00,14:30-18:00。以上信息来源于百度地图。【回答】【回答】太原市人民政府的职责:1.负责市政府各类会议组织实施工作。2.组织起草、审核制发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办理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及其他部门发送市政府的公文。指导全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3.指导监督全市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回答】

太原市政府政务公开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政务公开工作,以政府诚信带动社会诚信,推进依法行政,加强社会和群众监督,保证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政务公开,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将行政权力运行的依据、过程、结果向社会公开,便于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知晓的一种行政管理方法。第三条 太原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务公开,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基层所、队、站)是政务公开义务人(以下简称为义务人),具有依法公开政务的义务。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是依法获取公开政务内容的权利人(以下简称为权利人),并享有对政务公开义务人进行监督的权利。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政务公开的主管机构,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监察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监督本规定的实施。第六条 政务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公正,便于监督的原则。第七条 公开或获取政务内容,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任何个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不得非法阻挠或限制义务人公开政务活动,以及权利人行使依法获取公开政务内容的权利。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务公开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确保政务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第九条 提供政务公开内容不得收费,但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章 公开内容第十条 义务人在事权方面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内容:
(一)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制定、执行及完成情况;
(二)政府的机构设置、职能确定及依据;
(三)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
(四)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
(五)行政管理权限、服务范围、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办事承诺、办事结果;
(六)当地重大突发事件及处理情况;
(七)承诺办理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八)其它应当公开的政务事项。第十一条 义务人在财权方面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内容:
  (一)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报告及执行情况;
  (二)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公益事业情况;
  (三)重大事项经费的分配情况;
  (四)重大物质招标采购、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
  (五)重要审计结果;
  (六)其它应当公开的政务事项。第十二条 义务人在人事权方面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内容:
  (一)政府领导成员的分工和调整变化情况;
  (二)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的副县(处)级以上干部的任用、调整和年度考核评议结果;
  (三)公务员招聘录用的有关事项;
  (四)政府机构改革定编及人员分流情况;
  (五)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务事项。第十三条 义务人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内容:
  (一)行政行为的主体;
  (二)行政行为的依据;
  (三)行政行为的程序;
  (四)行政行为的时限;
  (五)救济的途径与时限;
  (六)依法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 义务人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主动向其告知下列内容:
  (一)处罚的主体;
  (二)处罚的程序;
  (三)处罚的依据;
  (四)处罚的主要事实及理由;
  (五)处罚结果;
  (六)救济的途径和时限;
  (七)依法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 义务人在内部政务方面应当主动对内公开下列内容:
  (一)领导成员廉洁自律情况;
  (二)内部财务收支情况;
  (三)人事管理及干部选拔调整、职务晋升、奖惩等情况;
  (四)招待费、差旅费的开支使用情况;
  (五)内部审计结果;
  (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 权利人有权向义务人申请公开未在本规定第十条至十五条中列明的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务事项,义务人应当依法按照申请向权利人公开。第三章 公开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