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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时间:2024-09-13 21:25:38 编辑:莆仙君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坚持什么原则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公益性岗位由人社部门进行管理。公益性岗位是政策性安置岗位,主要对象是就业困难人员,所使用的资金是就业专项资金。因此,公益性岗位由人社部门来管理,通常安排就业经办机构操作实施,负责与公益岗人员建立劳动合同,负责日常管理和工资待遇的落实。因此,公益岗由人社部门具体负责。第一章总则2.第一条为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托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打赢脱贫攻坚战、助力乡村 振兴,兜牢民生底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河南省就业促...3.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的设置、使用、监督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4.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相关用人单位开发,并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

公益性岗位新政策

公益性岗位转正新政策: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2、公益性岗位不能升职,更不能转正。转正要看你所在的单位,单位要是有指标,划定条件给你的话,就考上了就能转,考不上就保持原样,合同到期了,单位要是继续用你,就会一直以聘用方式延续下去。3、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开发,以满足社区及居民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管理和服务岗位。公益性岗位一般是城市公共管理和涉及居民利益的非营利性的服务岗位。4、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城市公共管理中的公共设施维护、社区保安、保洁、保绿、停车看管等。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岗位,以及适宜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的其他公益性岗位。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坚持()谁使用()负责原所有公益性位的劳动量统

您好亲很高兴为您服务,感谢您的耐心等待。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用工管理,实行“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管的双重管理原则。用人单位负责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日常管理。1、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和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2、用人单位要对安置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建立基础档案及台帐,做到一人一档,规范管理,作为公益性岗位专项目标的考核依据。【摘要】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坚持()谁使用()负责原所有公益性位的劳动量统【提问】
您好亲很高兴为您服务,感谢您的耐心等待。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用工管理,实行“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管的双重管理原则。用人单位负责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日常管理。1、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和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2、用人单位要对安置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建立基础档案及台帐,做到一人一档,规范管理,作为公益性岗位专项目标的考核依据。【回答】


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1、人事劳动和财政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审批、安置以及岗位等各项补贴的审核发放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负责对公益性岗位开发和就业人员的管理。2、凡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服从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不再作为就业困难对象给予帮扶。3、对他人采用冒名顶替等办法从事公益性岗位,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金补贴的,经核实后,追回已发放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金补贴,并收缴核销持证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4、非职工过错等原因,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协议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停止享受政府给予的岗位补贴。但由财政部门继续为其补贴社会保险费,直到合同期满。5、在公益性岗位上就业的人员,自动离职、累计请假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或者违反用人单位规定被提前解除劳务协议的,本人不得享受在公益性岗位上的就业待遇。6、对自动离职、退休、解聘或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向人事劳动保证部门和财政部门上报,由财政部门停发公益性岗位等各项补贴。法律依据:《郑州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第四条 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置下列人员:(一)城镇零就业家庭的成员;(二)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三)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四)家庭经济困难且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五)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六)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城镇复员转业军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和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前款所列家庭经济困难和就业困难人员的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承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益性岗位管理的有关工作。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