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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的机关是

时间:2024-09-12 14:10:43 编辑:莆仙君

行政裁决的主体是哪个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决是经法律授权的特定行政机关,而不是司法机关,但是并非任何一个行政机关都可以成为行政裁决的主体,只有那些对特定行政管理事项有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经法律明确授权,才能对其管理职权有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决,成为行政裁决的主体。
一、行政裁决期限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法定期限办理。治安裁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
二、行政裁决的救济如何完善
行政裁决的价值目标决定行政裁决的法律救济模式。即有什么样的价值目标选择,就会有什么样的法律救济模式。司法权的行使以公正为首要价值目标,而行政权的行使以效率为首要价值目标,所以作为准司法性质的行政裁决,则不应以公正与效率中的任何一方作为其首要追求的价值。因为,行政裁决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特点于一身,反映的应是对法律公正与效率价值追求的平衡选择。既然如此,那么对行政裁决法律救济模式之选择理应以行政裁决之价值目标为基点,合理地整合公正与效率价值。这样,选择行政裁决之法律救济模式就不再是一个简单地通过立法规定某一种救济方式的问题,而是需要行政裁决和行政审判工作人员理性地以公正与效率的平衡作为价值追求,根据国家关于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基本职能分工及当事人不同的权利请求和纠纷之法律性质,依法灵活地确定不同的行政裁决救济方式。
(一)以效率为基点完善行政裁决之复议制度
1、将职权性和重合性行政裁决作为行政复议的必经程序纳入行政复议范围。
2、确定选择性行政裁决的选择复议程序。
(二)以公平为原则,完善行政裁决的诉讼救济制度
1、对于单一型行政裁决行为,可确立行政诉讼救济制度。
2、对于与其他行政行为一并作出的复合型行政裁决行为,可建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救济制度。


行政裁决的机关是

法律分析:行政裁决的机关是法律授权的特定的行政机关。行政裁决的主体具有法定性。行政机关只有获得法律授权,才能对授权范围内的民事纠纷案件进行审查并裁决,没有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决定和裁决某些民事纠纷案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六个月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行政裁决,参照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行为的规定。

主管劳动争议仲裁的主体是谁

劳动仲裁裁决的主体是参与劳动仲裁活动的当事人,一般来说在日常生活中发生劳动纠纷的时候就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但是在申请的时候必须要满足劳动仲裁的条件,这样仲裁委员会才会受理案件。一、劳动仲裁裁决主体是什么 劳动仲裁主体是参与仲裁活动的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在劳动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者,也包括仲裁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曾任审判员的。 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3、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4、律师执业满三年的。二、申请劳动仲裁的程序是什么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应当亲自或者书面委托代理人到有管辖权的仲裁委书面申请,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填写后递交给仲裁工作人员,然后等待是否受理的通知。 (一)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二)申请劳动仲裁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一式三份,递交仲裁委两份,申请人留存一份_被申请人为共同当事人时,申请书一式四份,递交仲裁委三份,申请人留存一份。申请书用蓝黑或者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均须本人签名并落有申请日期。申请书除应写明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电话及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外,还应当有明确、具体的申请请求及申请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2、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工资发放情况证明、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工作证、出入证等材料及相应复印件A4型纸。 3、被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申请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尽可能提交。如果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供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_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地等;如果被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地址、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在日常生活当中发生劳动纠纷的时候,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仲裁进行了裁决以后,但是必须要执行,但是如果对裁决的结果不符的情况下,也可以向啊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回裁决的结果。


仲裁的解决主体是什么

法律主观:仲裁是一个法律术语,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异于 诉讼 和审判,仲裁需要双方自愿,也异于强制调解,是一种特殊调解,是自愿型公断,区别于诉讼等强制型公断。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 根据 仲裁法 的规定,仲裁的基本原则是: (1)自愿原则。 这是仲裁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双方自愿,并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②当事人双方有权自愿选择仲裁机构。《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 级别管辖 和地域 管辖 ”。向哪个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当事人协商选定,被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必须仲裁。 ③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员。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员由当事人自愿选任。 ④当事人有权约定仲裁程序中依法可约定的事项。仲裁 法规 定了许多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的事项,如当事人可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可约定是否开庭仲裁、是否公开仲裁、是否进行调解。 (2)仲裁独立原则。 《仲裁法》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法律赋予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权力,也体现出仲裁机构的独立性职能。仲裁的独立性表现在仲裁机构不隶属于任何行政机关仲裁庭享有独立的仲裁权,仲裁委员会不作干预法院对仲裁的监督只是事后监督,不能事前干预。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