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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条例

时间:2024-09-11 11:20:21 编辑:莆仙君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实施细则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实施细则内容如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深入落实《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学校安全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师生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学校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原则。第三条 学校及周边安全主要包括消防安全、治安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安全、卫生安全、校舍安全、设施设备安全、教学实验安全、活动安全、防溺水、心理健康、学生欺凌和暴力以及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故等可能对师生造成伤害的安全威胁。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协同联动的学校安全工作机制。第五条 县级以上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落实学校及周边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指导学校开展“平安校园”建设,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全员安全责任制和安全规章制度,加强安全工作检查指导,组织开展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定期组织学校保安人员常规培训;(二)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完善奖励机制,建立安全责任和事故责任追究机制,充分调动安全管理人员积极性;(三)编制学校安全教育规划和实施计划,指导督促学校制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处置预案,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教育,定期指导学校开展防震、防火、防汛、防踩踏等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四)指导组织学校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落实学校全员安全责任制,定期组织安全业务培训;负责本系统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防范化解涉校矛盾风险,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五)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相关职责;指导学校防治校园欺凌和暴力,开展未成年学生防溺水安全教育;(六)负责学校安全生产、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查处相关安全事故。第七条 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推动协调将校园治安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落实高峰勤务,会同教育部门在上放学时段组织“护学岗”开展护学工作。指导学校将重点部位安装的视频监控和紧急报警装置接入公安机关监控和报警平台。加强公安机关视频监控和接处警平台建设,确保满足学校重点区域视频监控和一键紧急报警装置接入公安机关的需求;(二)负责对学校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专职保安人员开展集中培训,指导高等学校加强警务室建设。负责涉校涉生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校园治安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依法查处围堵学校、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校涉生违法犯罪活动;(三)负责对校车驾驶人审验、标牌发放回收和校车检验等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第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将学校安全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优先保障学校安全经费的支出。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技工院校安全管理工作。第十条 自然资源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配合学校的规划、选址相关工作;指导学校选址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二)配合做好未成年学生防溺水工作,督促辖区内各类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等所有权人和经营管理单位在所属危险水域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并加大巡逻巡查力度。第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配合教育部门对校舍安全进行鉴定检测;依法加强对学校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依法对新建校舍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负责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标识、标牌,施划站点标线;依法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企业有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第十三条 水利部门负责配合做好未成年学生防溺水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重点水域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并加大巡查力度。第十四条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配合做好未成年学生防溺水工作,加强对农田在建项目区检查排查,重点加强项目范围内小水池、小水窖、小塘坝、灌溉机井、输水管道、引水堰闸等区域安全防护情况的检查。第十五条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影视节目、出版物等。第十六条 卫生健康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检查、监测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和游泳池卫生状况,指导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近视防控和营养健康知识教育;(二)指导学校开展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指导学校建立医院(卫生室)、心理健康咨询室,指导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三)配合教育部门指导督促学校落实传染病和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加强对学校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保健工作的指导;(四)配合学校开展公共卫生专业人员培训,负责组织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第十七条 应急管理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学校开展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配合做好未成年学生防溺水工作。发生学生溺水事件时,及时调集相关救援力量进行应急救援。第十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负责学校食堂、校外供餐企业、校外托管机构供餐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指导学校、校外供餐企业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对学校特种设备安全进行重点监督检查;负责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采购产品的质量监督;负责对学校餐饮单位、超市食品安全和药店药品安全的监督检查。第十九条 消防救援机构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负责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依法督促学校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指导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整改和疏散演练;负责开展学校火灾的处置与救援,并依法进行火灾事故调查。

甘肃省中小学安全条例内容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并逐步增大专职人员配比,建立心理健康咨询室,开设心理健康课程,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辅导和疏导服务,建立学生心理健康筛查、干预机制;发现学生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

法律依据:
《甘肃省中小学校安全条例》 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坚持政府负责、属地管理、家校共建、社会协同、综合治理的原则。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安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安全教育与管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等,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遵循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 保障学校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学生家长的共同责任。

  全社会应当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学校安全工作的开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所管理学校的学校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第八条 学校应当履行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学校主要负责人对校园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参与的学校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机制,制定学校安全应急预案,并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办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学校进行规划、选址,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环境污染等危险的区域,保障学校选址安全。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规划、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

  已建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防控措施或者组织学校迁移。第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为公办中小学校和公办幼儿园配备专职保安员。

  民办中小学校和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按照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保安员。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所管理学校的下列安全工作:

  (一)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制度,制定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处置学校安全事故;

  (二)组织对学校安全状况进行评估,指导学校根据评估结果改善安全环境;

  (三)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应急机制、安全事故处置预案;

  (四)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对学校负责人、安全保卫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设施、设备状况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六)依法进行校车安全管理;

  (七)指导学校聘用法律顾问协助防范安全风险、处理安全事故纠纷;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学校安全工作。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学校安全下列工作:

  (一)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强化警校合作;

  (二)指导学校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三)保障学校周边公共安全,开展巡逻防控,制止并依法处理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危害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的违法行为;

  (四)依法进行校车安全管理,加强学校及其周边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学校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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