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公事业单位有哪些?
一、行政类参公事业单位 根据中组部、原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组通字〔2006〕27号)规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必须具备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完全或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就是其中一种。像供销社、粮食局、机关局、移民局、地震局、发展研究中心等等,都是2007年第一批审批参公的事业单位,类似的参公事业单位还有公积金中心、社保局、房产局、档案局等。本轮机构改革,这类参公事业单位已明确被取消,剥离行政职能收归机关,或整合到其它职能相近的行政机构,今后,不再增设或单设行政类参公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也明确不能出现委、办、局等字样。行政类事业单位取消后,根据职能性质划转,要么归并到行政机关作为内设机构,逐步过渡为机关单位,要么剥离行政职能改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保留原参公人员身份和待遇不变,直至退休编制核销。 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部分参公。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行政类事业单位被明确要求全部撤销,行政权力划归机关承担。在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之前,已经开始将省市县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先行改革,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撤销,主要或者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保留或者整合,将三类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根据管理权限,全部划归到主管机关。同样,由于行政编制稀少,而且实行总量控制,完全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 ,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人员,全部划归行政机关,置换为行政编制的可能性极小,绝大多数人员依然会保留或者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过渡期后取消参公身份,成为事业人员。 二、行政执法类参公事业单位 这一类别的参公事业单位有很多,主要集中在各大职能部门的二层,如文新广局的文化执法,交通局的交通执法,农业局的农业执法,卫计委的卫生监督执法,国土局的国土清理执法,环保局的环保执法,等等,都被法律法规赋予了执法权限或委托执法,此前先后都被审批为参公单位。本轮机构改革,执法类机构是唯一被保留参公性质的事业单位,在中央出台具体规范文件之间,执法类机构性质和人员编制都将保持现状,随职能划转整合,在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交通、农业等五大领域执法队伍基础上,探索成立“5+N”模式综合执法机构。 按照《公务员法》规定,行政执法职能只能由公务员身份的干部承担。在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中,行政执法工作的重心在县区一级,设区的市,只保留一个行政执法单位,一般是将市区执法中心整合,以区行政执法中心为主。由于县区行政编制实行问题控制,行政执法机构主要是大队或者中心来承担,使用事业编制,是参公事业单位。 在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中,明确县区一级成立行政执法综合中心,或者成立农业、市场、环保、文化、资源等五个行业执法中心。改革后的行政执法单位依然使用事业编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由于执政执法机构庞大,涉及执法人员众多,行政编制实行控编减编、问题控制,不可能全部使用行政编制进行置换。根据辽宁省县区行政执法改革试点,行政执法综合中心依然是事业单位,取消了参公属性,已经参公的人员参公身份和待遇保留。但由于单位已经不参公,个人身份参否长久保留,情况并不乐观。 三、党委的下属事业单位和群团参公 党委的下属事业单位参公,是指党校和档案局之类的参公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参公管理。党校的改革方向,目前是维持现状,没有什么新的政策动向。档案局将其承担的行政权力职能划归党委办公室,档案局在党委办公室挂牌,其公益服务职能由档案馆承担,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 群团组织是指工会、妇联、团委、残联、文联、科协等,在基层尤其是县区,由于行政编制实行控编减编,总量控制,工青妇使用的行政编制比较少,残联、文联、科协基本不使用行政编制。根据事业单位改革动向,群团组织将和党委机关一样,使用行政编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参公单位和事业单位有什么区别?
先解释概念。
参公事业单位顾名思义就是指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单位属于事业性质,但执行公务员法,按照公务员模式套发工资、执行晋升。事业单位是大概念,包括公益类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和参公事业单位,参公事业只是其中一种类型。两者关系相当于前者是儿子,后者是儿子,只是儿子比老子强罢了。
1、身份区别 。参公事业单位和其它普通事业单位都使用事业编制,但参公事业人员进行过参公登记,不执行事业单位管理条例,而是按照公务员法管理,在工资待遇和晋升方式上等同于公务员,可以在参公单位和行政机关自由流动(部分地区仍有障碍),身份待遇明显“高”于普通事业编制人员。由于是公务员身份属性,进入参公事业单位需要参加公务员国考或省考,而普通事业单位则只需参加所在地区的事业单位招考。
2、待遇区别 。参公身份等同于公务员,执行公务员工资标准,享受车补和年终绩效奖等待遇,而普通事业编制人员绝大多数地区没有车补,在年终绩效这一块普遍也比公务员要低,加上一些津补贴上的差距,参公事业人员年均收入保守要比普通事业编制人员多出两万以上。对靠拿死工资的上班族来说,这是不小的差距。
3、改革区别 。参公事业单位主要集中在行政类事业单位和执法类事业机构。其中,行政类事业单位在本轮党政机构改革中已经全部清理,并入行政机关作为内设机构,或者剥离行政职能改为公益类事业单位,今后不再增设或单设行政类事业单位,不再允许事业单位出现委、办、局字样。执法类事业机构暂时不列入改革范畴,维持现状,有待中央进一步明确政策统一部署改革。其它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将在2020年底前全部完成改革。其中,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基本保持现状,部分职能相近的或撤并整合,减少机构形成合力;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改革分三种类型,效益差点、主要职责是公益服务的,剥离收费或经营职责,改为公益一类;效益一般、可以维持单位正常运转的,保持现状;效益好的、主要职责是收费或经营职责的,剥离公益职责,改为企业。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主要是自收自支性质,这类单位非常明确,在2020年底前全部改企,人员除极少部分根据职能改革,划转到其它事业单位安置外,其余的全部随单位改革全部转为聘用制人员。
参公单位和事业单位有什么区别?
两个单位使用的都是事业编制,这但是毫无疑问的,从大方向的体制看,没有什么太大的区别,但是仔细看看就有区别了。
薪资方面,事业单位至享受事业单位的薪资标准,参公单位薪资待遇完全参照公务员体系,比如车补年终奖等等,都是事业单位没有的。从这两个方面都有很大的差距。而且,很多事业单位的公积金,都是按照10%进行扣缴,但是公务员扣缴的比例是12%。这也是一个空白。
事业单位单位改革,很多事业单位改成了参公单位,这也就意味着这类事业单位离公务员又进了一步。说不上哪天就直接归到公务员序列,也是有可能的。这样晋升条件上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所以,表面看似差别不大, 实质另有洞天。对此你有哪些看法,欢迎交流评论。
您好!梅州华图为您解答。
1、参公和事业编的执法资格不同,参公人员具有执法资格,而事业单位人员无执法资格。
2、参公和事业编的收入不同,参公人员属于财政100%财政供养,而事业单位人员财政供养则各不相同,有全额100%财政供养的公益一类事业人员,也有差额财政供养的公益二类事业人员,还有自收自给的事业单位人员。
3、事业单位无论是干部,还是工人,无论是参公,还是普通事业,无论是管理岗位,还是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使用的编制,都是事业编制,没有什么区别。
参公单位经过机构改革变事业单位后原来人员怎么办
除了不按照公务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外没有什么过多的变化,具体的诸如福利待遇等根据单位调整而定,因为参公单位本来就是事业单位。于参公管理的法律依据是《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如团委、科协等,因其使用行政编制,但无具体行政职能,因此称作参公群团机关工作人员;还有一类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此类单位多是党政机关的下属二级单位,比如档案局、城管执法局等,虽是参照公务员管理,但是一般没有行政编制而使用全额拨款事业编制。扩展资料2006年8月,原人事部出台了《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详细规定了符合参公事业单位的条件及其审批权限、程序等。以上法律、规章的出台系统规定了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审批和管理工作。2006年9月《关于印发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名单的通知》的下发使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制度在实践中开始落地生根。对于参公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来说,二者编制管理不同,但是实行相同的人事管理制度,即公务员制度。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编制仍然在事业编制序列,然而却按照公务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参公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人员招录必须遵守《公务员录用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必须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一系列规定执行。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事业单位,经审批,才能取得参公管理的身份。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参公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改革了,参公的怎么办?
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逐步改为行政机关或参公;承担生产经营职能的,将逐步转为企业;承担公益服务功能的,将转为公益类事业单位,突出公益服务职能,弱化事业单位属性。所有改革将在2020年年底前全部完成。改革后,其人员编制将分成三种类型:1、过渡为公务员或参公身份。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转为行政机关或参公单位后,其原来行使行政职能的在编人员,将统一通过过渡考试的方式,整体转为公务员或参公身份。其余人员将被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或保留到现单位(已剥离行政职能)继续从事公益服务职能。2、继续保持事业编制。公益一类和大部分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将保持现状,继续保留事业编制。3、取消编制转为企业人员。部分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如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和高校,将逐步取消事业编制脱离体制,实行合同化管理。其余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事业单位,主要以自收自支的为主,将全部转为企业,人员编制除部分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外,其余人员将全部取消编制,推向市场。扩展资料:参公事业单位作为一种特殊的事业单位,具有一定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其与行政机关和一般事业单位的区别和联系。对于参公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来说,二者编制管理不同,但是实行相同的人事管理制度,即公务员制度。原则上,我国公共部门根据不同的编制类型实行不同的人事制度,行政编制人员实行公务员管理制度,事业编制人员实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然而,参公事业单位就是我国编制管理和人事制度管理中存在的一个例外,也就是说,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编制仍然在事业编制序列,然而却按照公务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第6条规定,实行参照管理的单位,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对人员进行登记、确定职务与级别、套改工资,并参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的规定,对单位内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参照管理的单位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另外,虽然参公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都实行公务员制度,但是一般来说,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被称为“公务员”,而参公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被称为“参公人员”。原人事部部长赵东宛在其题为《机构改革势在必行》的报告中提到人员安排的途径时指出,“从机构改革试点城市的情况看,可以采取以下途径:一部分人员随着改革转移到经济综合监督等需要加强的部门;一部分人转移到投资公司、行业协会和信息、咨询部门及其他社会组织。”其中有大多数被分流到事业单位。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参公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