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公务员的培训机构有哪些
公务员培训机构有很多,要根据自己自身情况选择,具体机构推荐:公务员培训机构分为几类1.有品牌,全国连锁这种的典型代表是:中公(现阶段最大的一家,业绩不断翻翻),华图(以前很猛,现在逐步没落,业绩利润逐年下滑),粉笔(线上老大,价格划算粉丝多,现在逐步的再开线下课程)2.是一个省份里面,品牌做得还不错的这种的典型代表是:内蒙:新途径(在当地基本垄断)浙江:浙大博学(在当地省份很牛)河南:京佳(逐年衰退)山香(单教师行业已经做了1个亿了)。3.是每个地市的本土品牌名字乱七八糟,叫中博,中图,华公,华中等,多个机构名字互拼。这三种教育机构有好有坏,而且每个都有自己的特点1.中公教育师资特点:规模化生产模式统一培训,师资经验/水平不一,但理论体系一致课程侧重:真题侧重(课程中真题至少三遍,),考前冲刺预测阶段2.粉笔师资特点:线上线下师资差距大,线上质量佳,但由于2019年的快速扩张线下师资呈现粉笔+华图+中公+小机构混杂情况,且理论体系不一课程侧重:根据课时配比和师资分配情况,更侧重于基础理论+强化刷题阶段3.华图师资特点:名师效应模式,虽然也存在水平不一,但是师资招聘要求高,整体素质偏上,所以自立门户师资较多课程侧重:从课程安排来看侧重刷题,配有较好的督学服务建议方案:1.备考小白,没有自律性,长期备考建议:中公/华图面授班,可根据当地课程体系内的配套条例选择(如最近中公就在搞双师,那可以了解双师和线下的配比;合同里的师资情况和配套服务是否确定,还是只是大条例,比如是直接说师资圈定为…老师,还是说由优秀师资授课。)2.有经验,能自律,学习有总结/错题习惯建议:粉笔980课程+中公教材图书、预测套卷等(记得高效利用课程中的模考批改服务进行阶段总结)3.本地情况熟悉,建议了解当地小机构创始人和授课老师,因为有可能是某公,某图某笔明星师资单干,性价比高很多。最后,各家机构都有好有坏,方向正确+自身努力,成功概率才能翻倍哟!
请问公务员考试培训机构哪个好?
公务员考试培训机构可以选择华图教育。1、分模块教学,行测 申论一个都不拉下,有针对性进行强化。2、名师24小时在线答疑,有不懂的就直接问老师吧!3、网络课程不限次数学习,一次不懂,听第二次。4、课后习题巩固课堂中学习的知识。5、题库免费提供,多做题也是有好处的,题海战术一次吧!公务员介绍:公务员,全称为国家公务员,是各国负责统筹管理经济社会秩序和国家公共资源,维护国家法律规定,贯彻执行相关义务的公职人员。在中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职位按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于其职位特殊性,需单独管理的,可增设其他职位类别。以上内容参考:华图教育
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赋予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及依法接受委托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和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中直接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赋予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及依法接受委托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和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中直接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 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素质和能力和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而制定。
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一、我国的行政执法主体有2类,分别是:1、一类是国家明文规定建立某一机关或组织承担某种行政执法任务。2、另一种就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授权的方式将某种执法权直接赋予某个业已存在的机关或组织。二、行政执法主体需要具备下述条件:1、行政执法主体必须是组织而不是自然人;2、行政执法主体的成立必须有合法的依据;3、行政执法主体必须具有明确的职责范围;4、行政执法主体必须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执法责任三、行政执法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抽象执法和具体执法2、羁束性执法和自由裁量性执法3、依职权的执法和依申请的执法4、强制性执法和非强制性执法。法律依据:《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素质和能力,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的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庆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重庆市行政执法证件的制作、发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重庆市行政执法证件(以下简称执法证)是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身份证明。第四条 执法证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并套印市人民政府印章。
执法证实行分级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为执法证的发证机关,同时也是所发证件的监督管理机关。第五条 执法证由行政执法人员所在的行政执法机关按下列规定统一向发证机关申请领取: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机关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申领;
(二)镇、乡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机关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申领。
直属单位及分支机构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按前款规定申领。第六条 申请领取执法证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享有执法权;
(二)有健全的内部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三)有经过培训的合格的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第七条 申领执法证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在岗人员;
(二)遵纪守法、秉公守法、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三)经所在行政执法机关岗位培训,考试考核合格;
(四)经政府法制机构行政执法资格培训,考试考核合格。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申领执法证:
(一)不直接从事行政执法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受党内纪律处分或行政记过以上行政处分不满两年的;
(四)因违法或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五)国家公务员考核不称职的;
(六)未经行政执法资格培训,或虽经培训但考核不合格的;
(七)其他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领取执法证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行政执法依据、执法范围和类别、法定权限、处罚种类和执法队伍状况等内容,并附申领执法证人员名册。第十条 发证机关应当对领证申请进行严格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条件的,颁发执法证。第十一条 执法证上应张贴持证人员照片,并按下列规定加盖钢印:
(一)属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的,盖该执法机关钢印;
(二)属镇、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的,盖所在县级人民政府钢印;
(三)属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盖同级人民政府钢印。第十二条 持证人员必须按照执法证中规定的执法范围实施行政执法,不得超越权限和范围执法,不得在非执法活动中使用执法证,不得将执法证转借他人使用。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中,应当向行政管理当事人出示执法证,表明身份。未出示执法证的,以及超越执法证规定的执法范围的,当事人有要拒绝执法。第十四条 执法证实行两年一审验制度。发证机关每两年对执法证持证人员进行一次资格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确认执法资格,在执法证的“验证”栏内加盖“验讫”印章,并注明验证时间;对有本办法第八条情形之一的,取消执法资格并及时收回执法证。
到期未经审验的执法证自行失效。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所发执法证的审验委托各行政执法机关进行。第十五条 各级发证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证监督管理制度,对所发证件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执法证如有遗失或者损毁,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经发证机关审核并登报声明作废,可以补发。持证人员离开行政执法岗位,所在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收回执法证,并及时上交发证机关。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所在行政执法机关、发证机关及上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均有权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未向行政管理当事人出示执法证的;
(二)使用失效的执法证的;
(三)将执法证借给他人使用的;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超越职权或者非公务活动使用执法证的;
(二)涂改执法证的;
(三)利用执法证以权谋私、违法违纪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证件管理的行为。
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市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范。
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受托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范。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行政执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和权责统一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觉接受监督。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一节 行政执法机关第五条 本规范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具有行政执法职权,能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合法批准成立;
(二)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确定的执法职责和权限;
(三)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在编公务人员;
(四)有财政部门预算核拨的工作经费;
(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本机关名称、执法依据、执法职责、执法人员、联系方式等情况在本行政区域内通过公众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执法机关公示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
行政执法机关公示的内容应当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过书面方式委托执法。委托执法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机关和受托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地址;
(二)委托执法的依据;
(三)委托执法的事项和权限;
(四)委托执法的期限;
(五)委托机关和受托组织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六)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委托机关应当在书面委托后10日内将委托执法文书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审查。
委托机关和受托组织应当将委托执法的内容在本行政区域内通过公众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一条 委托执法期限不得超过5年。委托期限届满需要继续委托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重新委托。第十二条 委托机关应当对受托组织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机关应当对受托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业务培训。
受托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受托组织超越委托执法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责任,由其承担。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协调;协调不成的,报请有权机关决定。第二节 行政执法程序第十四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书面申请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创造条件,方便申请人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免费提供。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如实登记申请情况,并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的凭证。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口头申请事项记录在案,经申请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后,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审查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申请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二)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三)申请的事项;
(四)申请的事实及理由;
(五)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和申请日期;
(六)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机关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在申请人更正后立即受理;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在申请人补正后立即受理;
(四)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书面受理决定;
(五)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