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税是什么意思
很多人都应该不知道,由于我国的公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国外商品进口会影响我国商品的产量,所以反倾销税应用而生。那反倾销税是什么意思呢?一起来看看吧。
1、 反倾销税是指一国对本国进口商征收的一种关税,以防止其他国家倾销。根据《GATT 1994》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一国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出口到其他国家,从而对缔约国领土上的既定产业造成物质损害或物质伤害的威胁,或严重阻碍在该国建立新产业,这种行为构成倾销。在实践中,抵制倾销最重要和最有效的措施是征收反倾销税。
2、 在实践中,抵制倾销最重要和最有效的措施是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是一种进口附加税,其金额不应超过倾销幅度,并且仅限于实现反倾销行动。对进口经营者征收反倾销税,其理论基础是,对进口经营者征收反倾销税后,会增加进口此类商品的成本,然后转向进口其他国家或购买国内产品等价格较高的产品,从而减少对国内产品的影响,从而维护国内产业的利益,抵御恶性竞争。
3、 我国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43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裁定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存在倾销,中国大陆苯乙烯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自2018年6月23日起,对上述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3.8%-55.7%不等,征收期限为5年。
以上就是关于反倾销税是什么意思的全部介绍了。
反倾销税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是指进口国的海关针对出口国倾销的货物,在征收基本关税的基础上,同时再附加的征收一定的税,目的是为了抵制出口国对进口国的倾销,保护国内产业。征收反倾销税必须要认定倾销事实的存在,其一对进口国国内同类产业产生实质威胁或损害,或对设立相关产业形成实质的阻碍,其二是倾销和损害必须有因果关系。法律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七条 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第三十八条 征收反倾销税,由外经贸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反倾销税怎么征收
反倾销税的征收方式是确定“基本价格”和输出价格之间的差额,并作为反倾销税的征收额,针对征收的对象作出征收的决定。反倾销税税率一般没有一个固定值。税率的确定一般是由商务部的建议,由国务院作出决定。 反倾销税的征收方式是确定“基本价格”和输出价格之间的差额,并作为反倾销税的征收额,针对征收的对象作出征收的决定。反倾销税税率一般没有一个固定值。税率的确定一般是由商务部的建议,由国务院作出决定。一、反倾销税怎么征收 反倾销税的征收方式如下: 1.征收的决定。如果征收反倾销税的所有要件已经满足,是否要征收反倾销税,以及征收数额是等于倾销差额,还是低于倾销差额,均由进口国当局决定。如果在倾销差额以下可以充分消除对国内产业的损害,那么反倾销税的征收额最好低于倾销差额。 2.征收的对象。征收反倾销税时,不能采取歧视性做法,对所有被认定倾销的进口产品都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数额对各个输出商要有适合的份额。如果不能指定某国所有输出商的名称,就可以指定为该国。 3.基本价格制度。基本价格制度是指:在正常的竞争条件下,以不超过输出国最低的正常价格的范围,作为反倾销税的征收额。二、反倾销税税率一般多少 反倾销税税率一般没有一个固定值。反倾销税税率是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的,我国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43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对上述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不等,征收期限为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 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三、什么是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指国家为针对外国向我国倾销的货物而专门征收的附加税种。我国《反倾销条例》规定,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十七条 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第三十八条 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如何征收反倾销税
①如果通过抽样调查来决定倾销额的,没有作为抽样调查对象的出口商或者生产商的反倾销税,不能超过选为抽样调查的倾销额的加权平均数额,具体做法是:“被选择为受审查的出口商或生产商所确立的倾销幅度的加权平均数”,或者“在反倾销税的支付责任系按照预期正常价值基础估算时,被选择为受审查出口商或生产商的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没有被单独受审查的出口商或生产商的出口价格之间的差额”,没有作为抽样调查的出口商或者生产商,但是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料的,可以“适用单独税或正常价值”。
②当某国的出口产品在进口国被征收了反倾销税,而在调查期间出口商或生产商并没有出口该产品,而他们又能证明自己与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出口国的出口商或生产商没有任何联系即不是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时,当局应迅速进行审查并确定这些出口商或生产商的单独的倾销幅度。
审查应与进口成员方正常价值进行比较,并加速进行。在进行审查期间,不应对该出口商或生产商的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但是当局可以要求提供担保或临时税,以保证在一旦审查结果是该出口商或生产商的产品确实构成倾销时,能够自审查开始之日起追溯征收其反倾销税。
③如果出口商与进口商或者第三者之间存在特殊关系(联合或者补偿关系),而使出口价格不可靠时,则要以进口产品的首次转售价格,或者以推定价格来决定。新的反倾销协定规定,如果出口价格规定推定价格的,“在对是否于以偿还,以及偿还的范围和程度作出决定时,当局应考虑到正常价值的变化,进口与转售之间产生的成本费用的变化,以及转售价格反映在其后的销售价格中的合理波动,当局还应考虑在当事人提供上述真凭实据时,对于不扣除已支付的反倾销税数额的出口价格进行计算”,即已经支付的超出反倾销幅度的返还部分,要根据正常价值变化,从进口到转售过程中发生的成本变化,转售价格的变化(转售地的销售价格要适当的反映出来)来决定。如果提出确定的证据,已经支付的反倾稍税额就不扣除转售价格,而直接计算出口价格。
④反倾销税的期限,根据新的反倾销协定的规定,“反倾销税应一直有效,直至抵消倾销造成的损害”(第11条第五款),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审查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是否对抵消倾销是必要的,或者取消反倾销税损害是否将重新发生,“如果根据本款审查的结果,当局确定征收反倾销税不再是合理时”,应立即终止反倾销税的征收。但是,“最终反倾销税仍应自征税之日起不超过5年之内结束”,即反倾销税原则上5年内结束。
反倾销税的含义及定义
反倾销税是指进口国海关对外国的倾销货物,在征收关税的同时附加征收的一种特别,其目的在于抵制倾销,保护国内产业。政府机构认为必要时,在调查期间,还可先对该项商品进口暂时收取相当于税额的。如果调查结果倾销属实,即作为反倾销税予以征收;倾销不成立时,即予以退还。《反倾销条例》第三十七条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第三十八条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第三十九条反倾销税适用于终裁决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但属于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第四十条反倾销税的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第四十一条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对未包括在审查范围内的出口经营者的倾销进口产品,需要征收反倾销税的,应当按照合理的方式确定对其适用的反倾销税。第四十二条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第四十三条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并在此前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威胁,在先前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将会导致后来作出实质损害裁定的情况下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低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退还或者重新计算税额。
简述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
征收反倾销税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倾销存在,即产品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格(国内销售价格或对第三国出口价格或其生产成本);2、损害存在,即进口国竞争产业受到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或者一项新产业的建立受到严重阻碍;3、损害与倾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进口竞争产业所受的损害是由倾销造成的。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对未包括在审查范围内的出口经营者的倾销进口产品,需要征收反倾销税的,应当按照合理的方式确定对其适用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三条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并在此前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威胁,在先前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将会导致后来作出实质损害裁定的情况下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低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退还或者重新计算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