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有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 :1、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3、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区别:1、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2、地方性法规,即地方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其效力不能及于全国,而只能在地方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七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体是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有:1、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3、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的作用(一)紧扣务实管用,发挥实施性功能作用。实施性是一件合格的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属性。制定出的地方性法规如果重复空泛现象严重,可执行性低、可操作性差,无法通过有效的措施推动上位法的一些原则性规定落地生根,那么这样空设无用的法规存在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地方性法规要有实施性、可行性,必须把务实管用作为根本。比如,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兰州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过程中,根据国家对大气污染防治考核的要求,对控制并消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进行了强调和细化;为更好贯彻国家出台的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都作出了相应的具体规定。这些具体、细化的规定,增强了条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保证了制定出台的地方性法规能够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二)凸显地方特色,发挥补充性功能作用。补充性是地方性法规有特色内涵的关键。如果制定出的地方性法规补充性不足,只是简单重复上位法的规定,没有结合本地实际作出鲜明的立法导向和规范要求,没有务实管用的条款规定,就不能很好地去解决区域内的具体问题。因此,在地方立法中,要善于拾漏补缺,努力在法规的特色上、效果上做文章。比如,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专门设立了业主代表大会和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作为上位法业主大会制度的有效补充,较好地解决了因《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对于业主大会形成有效决议要求较高、实际操作困难的现实问题。再如,《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管理条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上位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不仅设置了对未按承包合同完成绿化或管护任务的承包者进行处罚的规定,还对相关禁止性行为设置了具体的处罚标准。(三)严守权限范围,发挥探索性功能作用。立法是动态的实践过程。探索性是地方立法实践最为生动的体现。地方立法只有增强预见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才能顺应时代发展、符合群众期盼。在地方立法实践中,要善于研究立法规律,总结积累经验,严格遵循立法法授权范围,注重经验立法、超前立法,才能更好地发挥立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比如,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先试先行制定的《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九条、第十条分别划定了禁止吸烟与限制吸烟场所,法规的实施较好地维护了公众身体健康,有效提升了城市文明水平。再如,创制性制定的《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是在《兰州市城镇区域限制养犬规定》实施多年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成果,制定的制度规范,为强化城市养犬行为监管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依照前款规定确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本条第二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