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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文明单位动态管理系统

时间:2024-09-02 07:33:23 编辑:莆仙君

河南省单位文明奖发放标准

河南省单位文明奖发放标准1、省直和市直单位精神文明奖从2013年1月1日起,将国家级和省级文明单位奖励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00元和600元;2、市级和县级文明单位奖按每人每月300元和200元发放。每月发放精神文明奖900元是令人羡慕的,因为并非所有地方的老师都能有这笔钱,有的地方原本就没有这笔钱,有的地方有这笔钱但没有同时发放给教师,有的地方教师与公务员同时享受只是不同幅度,数额有差距。精神文明奖实际上就是人们常说的一次性奖励工资(综合治理奖,精神文明奖,安全生产奖,效能提升奖等)中的一种,有些地方为了体现尊师重教和落实教师工资“不低于”的总目标任务,在给公务员发放的同时也给教师发放。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省级文明单位奖励标准,各地有所不同。法律依据:《河南省文明单位评选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各地各有关部门可从实际出发制定奖励办法,对文明单位的全体干部职工给予物质奖励。省直和市直单位精神文明奖从2013年1月1日起,将国家级和省级文明单位奖励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00元和600元;市级和县级文明单位奖按每人每月300元和200元发放。


河南省省级文明单位奖金发放范围和标准出台

河南省直和市直单位精神文明奖从2013年1月1日起,将国家级和省级文明单位奖励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00元和600元;市级和县级文明单位奖按每人每月300元和200元发放。《河南省文明单位评选管理办法》第十条 文明单位分为全国、省级标兵、省、市、县(市、区)五个档次,省级标兵及以下档次文明单位由同级党委、政府命名。连续两年保持县(市、区)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可申报市级文明单位;连续两年保持市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可申报省级文明单位;连续两届(含届满当年)的省级文明单位,可申报省级文明单位标兵;获得过全国文明单位称号的省级文明单位,可直接申报省级文明单位标兵。省级文明单位标兵、省级文明单位每年评选表彰一次,五年为一届,届满当年须重新申报参评。扩展资料:《河南省文明单位评选管理办法》第七条 凡符合文明单位评选条件的单位,均可按隶属关系自愿申报。第八条 凡申报钱12个月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参评:(一)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纪违法;(二)3人(含3人)以上干部职工发生刑事案件;(三)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或食品安全事故;(四)单位干部职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第九条 文明单位评选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组织考评、征求意见、媒体公示、择优评定的程序进行。各级文明委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标准,严格考核,严格把关,认真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及时向社会公示,召开文明委会议研究确定,确保评选质量。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省级文明单位奖金标准问题参考资料来源:济源职业技术学院-河南省文明单位评选管理办法

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保证国有资产合理、有效使用,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资产分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在国家行政和事业编制内的所有单位。
  本省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但实行企业化管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除外。第四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第五条 县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政府分级监督管理的原则,对同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对行政事业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依法办理产权登记,进行产权界定,调处产权纠纷,组织资产清查和闲置资产调剂,审批资产评估立项并办理确认手续,负责资产统计分析;
  (四)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进行审批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五)依法查处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第二章 行政事业资产的使用管理第六条 各主管部门管理国有资产的机构或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职责,统一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行政事业资产实施监督管理。根据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办法;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审批规定权限范围内资产产权变动、处置事项;负责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核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工作。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管理国有资产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职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建立健全资产购置、使用、维修、保管制度;建立资产帐卡,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限,报送资产报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实行价值形态与实物形态的管理。财务机构应在固定资产总帐科目下,按资产分类设置分类帐户进行金额核算;资产管理机构或专管人员应按资产类别、品种、规格、型号设置明细分类帐户及使用卡片,在进行价值形态管理的同时,做好实物形态的管理,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行政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行政事业资产是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即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必须报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并应依法予以评估,核定其价值量,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以其实际占用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上缴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占用费。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具体管理措施,由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第三章 行政事业资产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必须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
  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房屋、机动车辆以及其他限额以上的资产,占有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处置限额以下的资产,由占有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其主管部门审批,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具体限额由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
  国有资产经批准处置后,方可调整相关帐目。


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详细条款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和其他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六条 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 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五)负责与本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第七条 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账卡管理、维护保管、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第八条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 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组织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四)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五)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六)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本级、本部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做好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数量、规格、价值等方面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及地方财力状况等制定;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制定。第十一条 资产配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以下程序报批:(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存量资产的质量、结构和分布情况,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行政单位直接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二)财政部门根据本级资产配置标准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进行审批;(三)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各单位方可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四)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资产配置的,应当提出资产购置计划,行政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审批,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第十二条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收入进行资产购置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上级补助资金项目明确有设备购置的不再审批,由单位登记入账后报财政部门备案。事业单位用项目经费购置同级财政部门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行政事业单位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长期出借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长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形成的收入应当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支出按履行职能需要由财政统筹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促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对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行政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调剂使用或者处置;事业单位、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单位由主管部门在系统内调剂使用,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行为,应当逐步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按照国家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其审批权限及程序按照下列规定执行:省直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上或者批量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报省财政部门审批;省直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或者处置国有资产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上或者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部门审批。上述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处置由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财政部门备案。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国有资产的处置审批权限,由省主管部门确定,报省财政部门备案。省辖市以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本条规定涉及土地处置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按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及置换土地、房屋、车辆以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等,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财政部门核准或者备案后,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公开处置。在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前款规定的交易行为,应当在经政府批准或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其资产应当进行全面的清查和登记,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移交、调拨、封存、拍卖等手续。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者国库,支出按照履行职能需要由财政统筹安排。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逐步实行国有资产集中统一处置。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主办单位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性负责,不得擅自占有或者处置。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的;(三)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四)合并、分立、清算的;(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七)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依据国家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六)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 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财政部门规定的资产清查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资产产权关系组织实施。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核发产权登记证。产权登记证是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第三十二条 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四)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长期出借资产情况,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情况;(五)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第三十四条 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调解、裁定。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当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益,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管部门在配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的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办理审批事项的;(二)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三十九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屋、车辆的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及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资产的财务及收益管理按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办法执行。省驻外办事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1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的《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务管理系统入口地址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务管理系统入口地址: http://jw.huel.edu.cn/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人才培养方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人才培养方案在教学过程中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人才培养的纲领性文件,是学校培养人才和组织教学过程的依据。

第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执行和修改是学校最重要的教学管理活动之一,应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人才培养方案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融合现代教育理念,结合学校“厚基础、宽口径、强能力、高素质”的人才培养要求进行制订。

第五条 人才培养方案应坚持整体优化的原则,合理分配课程门数和学分数,内容安排上保持先后课程的衔接性和连贯性,既要考虑课程及其它教学环节的科学性,又要考虑学校教学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

第六条 教务处提出制(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性意见,经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评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以学校文件形式发至各院系。

第七条 各院系根据学校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性意见,按专业培养目标拟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专家对本院系各专业拟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议、修改,由院系院长(主任)审定后报教务处。

第八条 教务处对各院系的人才培养方案初步审核后,提交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审议;各院系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后报教务处,并填写《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人才培养方案审批表》。

第九条 教务处将人才培养方案报主管教学校长审定,经批准后开始实施。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确认和审核

第十条 各院系应认真确认和审核本单位各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制订各学期开课计划,并保证开课计划的严谨性和连续性。

第十一条 各院系每学期都要确认和审核各年级各专业各类别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录入教务管理系统是否完整,已开设学期的课程课堂教学是否全部按要求按时开设,实践教学环节是否全部按要求按时进行。

第十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确认和审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1.每年5月份,教务处教研科组织各院系将新一年级的人才培养方案录入教务管理系统。院系录入完毕后,填写《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人才培养方案录入系统完结单》,教学办公室主任(秘书)、教学副院长(主任)和院长(主任)分别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报教务处教研科备案,并进入排课程序。

2.每学期第九至十周,教务处教务科组织各院系统一依照人才培养方案核对、确认各专业下学期的开课计划(具体课程和实践环节的教学任务),核对准确无误后,院系填写各专业下学期《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学任务运行表》,教学办公室主任(秘书)、教学副院长(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教务处教务科备案。

第四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十三条 各院系必须严格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落实学期教学执行计划。

第十四条 教务处负责审核院系的学期教学执行计划,并向院系下达学期教学任务。

第十五条 院系落实教学任务,形成专业班级开课方案。

第十六条 教务处或院系根据开课方案进行排课,生成总课程表,并由院系及时通知任课教师和学生。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大纲,在上课前编制好教师教学进度表。

第五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

第十八条 人才培养方案应保持相对稳定,对已经批准并正在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不得随意更改。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要按照严格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十九条 增加或取消课程、变动课程学分和学时、更改课程名称、变更课程性质、更改授课学期、更改实习时间等导致课程结构发生变化的情况,均属调整人才培养方案。

第二十条 调整人才培养方案,按以下程序进行:

1.调整人才培养方案的申请应在下学期开课计划确定一周前提出教学任务调整的申请,并填写《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人才培养方案调整申请表》;

2.属于专业选修课设置和课程顺序调整的,由教务处处长审批;属于专业必修课设置和课程顺序调整的,由教务处进行审核,并报主管校长审批;

3.教务处教研科根据审批后的调整方案调整下学期执行计划,落实教学任务。

第二十一条 凡未按上述规定执行而擅自更改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确认和审核、执行以及调整程序的,按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务处入口:http://jw.huel.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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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位于河南省郑州市,地处中华腹地,九州通衢,北邻黄河,西依嵩山,是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河南省重点支持建设的骨干特色高校之一,河南省博士学位授予重点立项建设单位。

学校建校于1948年。现有文北校区、文南校区和郑东校区3个校区,占地面积2000多亩,总建筑面积110万余平方米。学校建有各类教学实验室,图书馆纸质藏书270多万册,电子文献700多万册。教学、科研、体育场等基础设施齐全。校园四季环境幽雅、花木繁茂、碧草如茵、景色宜人,是郑州市花园式单位,是读书治学的理想园地。

学校以经济学、管理学、法学为主干,兼有文学、理学、工学、艺术学、哲学等学科门类。现有65个本科专业,有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农林经济管理、法学、哲学、地理学、马克思主义理论、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城乡规划学11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另有金融、应用统计、税务、国际商务、资产评估、法律、农业、工商管理、公共管理、会计、审计、新闻与传播、社会工作、工程、工程管理15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金融学、会计学、工商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为国家级特色专业,财政学为国家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经济管理与现代服务业学科群”入选河南省优势特色学科建设工程。有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农林经济管理、哲学、法学、地理学、马克思主义理论9个省级重点一级学科,有计算机应用技术、中国古代文学2个省级重点二级学科。

学校拥有一支阵容整齐、结构合理、学术精湛、锐意创新的师资队伍。现有教职工2000余人。拥有国家*领军人才、国际欧亚科学院院士、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入选者、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省管优秀专家、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省级创新人才、全国模范教师和省级教学名师等优秀人才。全校现有全日制在校学生近30000人。

学校立足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健全科研机构,涌现了一批性、标志性、前沿性研究成果。学校现有河南省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院、城乡协调发展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现代服务业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和河南经济研究中心等省级智库、研究基地16个。近年来,先后承担国家级研究项目近200项,省部级项目近千项,出版学术著作500余部,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80多项。杨承训、李小建等专家学者向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建言献策,多次受到领导批示。学校教师主持或参与多项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起草、修订工作,担任地方国家机关法律咨询专家,每年为社会办理百余起法律援助案件。《经济经纬》为“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为“RCCSE中国核心学术期刊”。学校积极发挥学科、人才和信息优势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特别是全方位服务中原经济区开发开放,成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智囊团”和“人才库”。

学校坚持国际化办学,培育了良好的社会形象。学校与美国、英国、俄罗斯、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印度等国家的大学及文化教育机构建立了合作交流关系,开展多模式、宽领域的国际合作交流。积极引入优质境外教育资源,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为平台,逐步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专业教学课程体系,共同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高层次人才。学校实施骨干教师海外培训计划,加大访问学者的派出力度,提升教师国际化水平。近年来,学校荣获“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单位”、“河南十大领军高校”、“河南公众满意的十佳本科院校”、“河南高等教育就业质量最佳示范院校”等称号;先后获得“全国五四红旗团委”、“河南省思想政治工作先进单位”、“河南省普通高校先进党委”、“河南省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

目前,全校师生秉承“博洽通达、弘毅致远”的校训,弘扬“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的校风,实施“人才强校、质量立校、学术兴校、特色名校、制度治校、文化厚校”的战略,正在为建成国内有地位国际有影响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大学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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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河南农业大学简介
筚路蓝缕,栉风沐雨,河南农业大学走过了百余年的办学历程。学校源自1902年创办的河南大学堂,先后经历了河南高等学堂、河南高等学校、河南公立农业专门学校、国立第五中山大学农科、河南大学农学院等办学阶段。1952年全国院系调整时重新独立建制,更名为河南农学院。1984年12月更名为河南农业大学。2009年9月成为农业部与地方省政府共建的第一所省属农业高校。2012年11月成为国家林业局与省政府共建高校。2013年5月学校牵头的河南粮食作物协同创新中心入选国家首批“2011计划”。

学校下设20个学院,设有农、工、理、经、管、法、文、医、教、艺10大学科门类。拥有1个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4个河南省优势特色学科,19个省部级重点学科;6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9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18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9个硕士专业学位类别;76个本科专业。各类在校生3万余人。
学校在职教职员工2162人。其中教授、副教授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757人,博士学位865人。中国工程院院士1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2人,教育部*特聘教授2人,国家*入选者8人,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3人,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9人,获国家中华农业英才奖专家3人,国家骨干教师2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40人,农业部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岗位科学家12人;河南省*人选4人,中原学者8人,省特聘教授18人。
学校建有国家“2011计划”河南粮食作物协同创新中心、省部共建小麦玉米作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小麦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国家农村信息化示范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动物免疫学国家国际联合研究中心、CIMMYT-中国(河南)小麦玉米联合研究中心等7个国际和国家研究平台,国家玉米改良郑州分中心、教育部高校林木种质资源创新和生长发育调控重点实验室、农业部动物生长发育调控重点实验室、农业部农村可再生能源重点实验室、国家烟草栽培生理生化研究基地等70个省部级研究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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