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调查措施使用中的问题
法律分析:调查措施使用是一项严肃慎重的工作,不能因为目的的正当而忽略程序、规避程序。在工作实践中,根据调查手段要宽、审批程序要严的要求,一方面督促各承办室按要求进行措施使用审批报备,做到手续完备、文书规范、备案及时;另一方面加强对审查调查措施使用程序的严格审核,特别注重审核重要审查调查措施使用是否超出使用范围、是否超过规定期限,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确保各项调查措施使用程序规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审查调查措施有哪些
法律分析:纪检机关可以采取的措施,如暂扣、封存等。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后,纪检监察机关行使职权时,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留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措施,可以决定采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措施并交有关机关执行。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第四十条 审查调查组可以依照党章党规和监察法,经审批进行谈话、讯问、询问、留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等措施。承办部门应当建立台账,记录使用措施情况,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备案。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核对检查,定期汇总重要措施使用情况并报告纪委监委领导和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发现违规违纪违法使用措施的,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防止擅自扩大范围、延长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