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还需要申报企业所得税吗?
分公司应该汇总到总公司后申报企业所得税,但涉及纳税所属地问题,以及事关各地主管税务机关的任务目标,情况有点复杂.一般来说是,就地预缴,集中清算.
具体说明如下:
首先,必须明确,该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企业是否确实具有法人资格,这点可以从该公司的营业执照上获取信息.从理论上说,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也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情况一、如果确实是分公司,一般说来,应当通过总公司汇总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它涉及纳税所属地问题,以及事关各地主管税务机关的任务目标,情况有点复杂,尤其是分公司的规模比较大的时候.
在这样的情况下,理论上的东西都是空的,只有与当地税务机关搞好关系,协调好总公司与分公司的税收分割问题.关系好了,如果不是当年任务完不成,税务机关不会太为难企业.他们一般会要求分公司在当地预缴一部分所得税,然后在总公司汇算清缴时,"多退少补".
所以,平时报送税务局的报表应做低利润,减少预缴税额,等汇算清缴时,再按实际来申报,尽量规避"多退"的问题(税务局收进去的钱一般不会退回,如果非得退,他们会派人来查帐,那你就等着老板训吧).情况二、如果是子公司(现在很多人分公司和子公司概念混淆),具有法人资格,一般说来,是就地申报并缴纳所得税.
总公司汇总申报分公司所得税如何填
一、正面回答1、总公司将分公司的收入成本汇总,填报在种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应栏次;2、根据税法要求,分公司的分摊比例按照上年度各分公司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3、总公司在预缴申报时,需要报送预缴申报表主表和分配表,还要报送:总公司本季度财务报表和分公司财务报表;4、总公司预缴申报后,要取得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分配表,将复印件分别交分公司。二、分析分公司是个独立核算的群体,需要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分公司成立之初,就可以凭借当即工商部门审批下来的分公司营业执照,总公司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到当地银行办理分公司基本行开户。三、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分公司由总公司设立,分公司相当于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分公司税务汇总缴纳的问题?
总分公司税务登记,常见哪些问题?欢迎关注,点赞,下次精彩内容推荐,业务办理请私信 当公司发展到一定阶段,一些大公司会在全国范围开展分公司业务,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性质,没有自己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如果分公司是独立核算的则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如果不是独立核算,则有总公司进行核算,那么总分公司常见哪些问题呢?接下来小编做了相关整理 如果分公司与总公司由同一税务机关管理,税务机关对于分公司采用备案制,分公司无法取得自己单独的税务登记证。因而无法自己开具发票。如果分公司可以自己取得税务登记证,由于不动产发票的购领需要提供房屋预售证与规划许可证,经过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常规情况下,提供总公司的预售证与规划许可证是无法领购分公司抬头的发票 因而,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常规情况下,由于项目立项、规划、施工、预售都是总公司的抬头,是无法以分公司名义开具发票对外经营。只能以总公司名义购领发票对外销售 1、非独立核算 不能单独开立基本账户,不能单独领用发票,可以在总公司下设单独账户,统一纳税。可以不再新办税务登记证,但是要到总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2、独立核算 能单独开立基本账户,能单独领用发票但也要缴纳税金(包括企业所得税)。只要符合独立核算的条件,应单独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经营所在地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3、总分公司的专票可以互相抵扣吗? 分公司和总公司在增值税上属于不同的纳税主体,二者纳税人识别号也不一样,各自抵扣自己的 4、分公司抬头发票可以拿到总公司税前扣除吗? 若是总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是汇总纳税的,而企业所得税是法人税制,总公司的发票开成分公司的抬头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中扣除的 5、总分公司可以互开发票吗? 分公司是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主体,分公司为总公司或者其他分公司提供了服务,销售了产品,自然应当正常申报纳税,并向对方开具发票;分公司和总公司相互开票是可以的,但并不代表这可以乱开票,一切的基础依然是业务,这里的风险点大致有以下几个: (1)分公司与总公司或分公司之间的业务必须真实,如果没有业务的真实性,开票就变成了虚开; (2)由于是强关联关系,业务真实性的背后是合理性,税务机关会关注这个义务是不是合理,这里的合理可能包括业务的逻辑,可能包括价格的约定,双方利润空间的设定等; (3)分公司和总公司双方除了开具发票,一定要有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业务的真实合理,必要的证据链可能包括合同、付款、发票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如货物的入库与出库手续,提供服务的其他证据等
总分公司汇总纳税怎么操作
法律主观:分公司 若办理了税务登记,则其为独立的 增值税 纳税人,应单独申报缴纳增值税。若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未办理税务登记,则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分公司若办理了税务登记,则其为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单独申报缴纳增值税。若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未办理税务登记,则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十六条 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