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资格证查询系统
1. 怎样在云南财政网查会计从业资格证的证号 你好,打开财政局信息网,进入会计从业考试系统,输入证件号码进去可以查询到你的会计从业证号哦。 2. 云南执业医师资格证查询 //pbh.yn.gov.cn/itemInfo.asp?id=4卫生厅。医学教育罔有相关专信息。属 3. 如何在网上查询云南省助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助理工程师证书如果是职称证书判断真伪,询问个人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版保障局的专业技术管理权办或颁发证书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专业技术管理办。以其解释为准。助理工程师证书如果是职称证书,不能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联网上查询;助理工程师证书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判断真伪,可询问办证机构和省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4. 云南电工证查询 1、在网络是搜索“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官网”。 (4)云南资格证查询系统扩展阅读 中级电工培训目标: 培训的主要特征是电工技术与电工程管理相结合,其目的是在培养高技术的电工技术人员的同时,培养出优秀的电工岗位管理人员,壮大电工程人员队伍。 职业资格证书 国家职业资格等级分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共五个等级。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同行业、协会等其它机构组织颁发的证书最大区别在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是通过国家法律、法令和行政法规的形式,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以 *** 的力量来推行; 由 *** 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各省市区劳动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来组织实施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 它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是在全国范围内通用的国家证书,而行业、协会等其它机构组织颁发的证书则不具备上述特点。 5. 云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查询 云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查询可以在国家应急管理部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版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进行查询。该平台的数据来自于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及行业管理部门提供。具体的查询方法如下: 1、在电脑的网络上输入国家应急管理部,找到其官方网站以后点击进入。 6. 怎样在网上查询职称证书(云南省的) 1、网络搜索“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 (6)云南资格证查询系统扩展阅读 作用意义 职称是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等级称号。 职称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一种任职资格,它不是职务。是从事专业技术和管理岗位的人员达到一定专业年限、取得一定工作业绩后,经过考评授予的资格。 职称也称专业技术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代表着一个人的学识水平和工作实绩,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同时也是对自身专业素质的一个被社会广泛接受、认可的评价。 对个人来说,职称与工资福利挂钩,同时也与职务升迁挂钩,是求职的敲门砖,同时也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对资质企业来说,职称是企业开业,资质等级评定、资质升级、资质年审的必须条件。 7. 怎么查询云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你好 ! 你可以到建造师网站上去查,如果是查执业注册证书的话, 如果是查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你只能通过当地住建部门或人事部门查当年考试通过的情况来查询。 希望对你有帮助。 8. 怎么查询云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2019云南二级建造师准考证打印入口在《云南省考试中心网站》-->《执业(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及打印准考证》栏进入打印。 在云南人事考试网上报名成功的考生请于考试前5天起登录云南人事考试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并妥善保管。 或者直接进入直接查看 (一)考试时间和科目 2019年度的考试于5月28、29日举行。 5月28日上午 09:00—12:00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下午 14:00—16:00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5月29日 上午 09:00—12:00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其中《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和机电工程6个专业类别。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考试要求 一、报名考试要求。凡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要求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2、取得非工程类或非工程经济类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二、、专业工作年份计算。报名考试要求中涉及时间期限的,均计算到报名考试当年年底。 三、因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已按有关规定处理,尚在停考期内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该项考试。 9. 云南保山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考试查询 我在你们那办的道路资格证怎么在网上查不到 10. 云南省电工资格证查询网址 资格证的话上社保局网站,首页便民服务里有职业专资格证书查询的属//ynhrss.gov.cn/index.aspx
云南职业资格证书如何查询系统
1. 职业资格证书在网上怎么查 你的资格证书上面有标注着查询网址呢,如果没有的话,那就去人力资源查吧。 由于各种原因而没有进去大学,而又需要一个大学文凭来给自己做基石的朋友来说。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通过自学考试,这种需要时间为2年左右,含金量比较高,但是学习本人也需要过硬的知识功底。一种是,花钱买一份民办学院的文凭,办理时间为一周左右,对于找工作,升迁,求职,出国,都有帮忙,但是不能用来参加国家统招的考试,比如研究生,公务员考试。 同时需要一份资格证书来证明自己的实力的朋友,现 劳动部,人力资源部,国家培训网颁发的资格证书,办理时间为1个月左右。可以让你如虎添翼! 字数有限,需要了解详情的,可以交流沟通,以免雾里看花。 2. 如何在网上查询云南省助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助理工程师证书如果是职称证书判断真伪,询问个人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版保障局的专业技术管理权办或颁发证书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专业技术管理办。以其解释为准。助理工程师证书如果是职称证书,不能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联网上查询;助理工程师证书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判断真伪,可询问办证机构和省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3. 怎么查询职业资格证书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快速查询有以下方法: 1,打开网络App,搜索【国家内政务服务平台】 进入容结果页,找到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小程序; 2,点击进入主页并向下滑动,在【人社】版块中找到【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并点击进入,输入个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点击查询,就可以查看自己的资格证书,。 查完证书后可返回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小程序首页,点击右上角关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小程序,方便后期再次查询。 4. 如何查询个人名下职业资格证书 1、直接搜索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查询全国联网,并点击图示链接进入。 5. 职业资格证书在网上怎么查 职业资格证书查不到的原因有以下: (1)资格证书信息是否已经录入到网站数专据库中,属并且证书信息是否已经开始对外公开发布或查询,这里面有个时间差的问题。 (2)是否已经超过了查询期限。资格证书查询是有时间或期限规定的,不可能长期挂在网上,需要及时更新和清除。一但超过期限查询通道就关闭了,但证书信息数据还在网站数据库中,只是不能对外查询,网站内部有关工作人员还是可以查到的。 (3)资格证书是不是提供网络查询,如果不提供,则只能在发证机关进行查询。 6. 怎么在网上查询职业资格证书 你的资格证书上抄面有标注着查询网址呢,如果没有的话,那就去人力资源查吧。 由于各种原因而没有进去大学,而又需要一个大学文凭来给自己做基石的朋友来说。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通过自学考试,这种需要时间为2年左右,含金量比较高,但是学习本人也需要过硬的知识功底。一种是,花钱买一份民办学院的文凭,办理时间为一周左右,对于找工作,升迁,求职,出国,都有帮忙,但是不能用来参加国家统招的考试,比如研究生,公务员考试。 同时需要一份资格证书来证明自己的实力的朋友,现 劳动部,人力资源部,国家培训网颁发的资格证书,办理时间为1个月左右。可以让你如虎添翼! 字数有限,需要了解详情的,可以交流沟通,以免雾里看花。 7. 云南省 证书查询 职业技术资格证网,劳动保障局应该可以提供网站查询 8. 职业资格证书怎样查询,用身份证可以查询吗 查询证书,有两个途径,一是进入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查询,步骤为:一专是先在浏览器中输入地属址,进入网页。 看到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输入身份证号和证书编号来查询。 9. 云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查询。 一、首先使用网络搜索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官网并点击进入专,如图所示。 10. 怎样在网上查询职称证书(云南省的) 1、网络搜索“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 (10)云南职业资格证书如何查询系统扩展阅读 作用意义 职称是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等级称号。 职称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一种任职资格,它不是职务。是从事专业技术和管理岗位的人员达到一定专业年限、取得一定工作业绩后,经过考评授予的资格。 职称也称专业技术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代表着一个人的学识水平和工作实绩,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同时也是对自身专业素质的一个被社会广泛接受、认可的评价。 对个人来说,职称与工资福利挂钩,同时也与职务升迁挂钩,是求职的敲门砖,同时也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对资质企业来说,职称是企业开业,资质等级评定、资质升级、资质年审的必须条件。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执法证件,是指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取得的表明执法资格的身份证明,包括行政执法证和行政委托执法证。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法定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规定的行政执法人员包括:
(一)行政机关负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国家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中负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中负有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
前款第(一)、(二)项行政执法人员只能取得行政执法证;第(三)项行政执法人员只能取得行政委托执法证。第四条 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统一制发,并套印省人民政府印章。
行政执法证件依照下列程序颁发,并在持证人照片处加盖发证机关钢印:
(一)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颁发;
(二)地、州、市、县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经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法制机构颁发,或者经州、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指定的省级行政执法部门颁发;
(三)其他行政执法人员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或者其授权的机关颁发。
依照前款第(二)项程序或者第(三)项授权程序颁发行政执法证件的,发证机关应当将持证人员名单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备案。
已由国务院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统一颁发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同意,可以不再颁发本省的行政执法证件,但省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行政执法证件样本和持证人员名单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备案。第五条 发证机关应当在行政执法人员接受岗位培训后,会同有关人事管理机构根据资格条件和培训考核成绩,决定颁发或者不颁发行政执法证件。第六条 岗位培训由省级行政执法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组织;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在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的指导下,由地、州、市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法制机构负责组织。
岗位培训的内容分为专业执法培训和综合执法培训。专业执法培训教材由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组织编印或者选用;综合执法培训教材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组织编印。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因工作调动、辞职、辞退、退休或者其他原因离开行政执法岗位的,所在单位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当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并交发证机关予以注销。第八条 行政执法证件遗失的,应当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发证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注销原证、补发新证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行政执法证件污损、残缺不能辨认的,应当及时申报换领新证。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行政执法证件。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范围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予以拒绝。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具体审验办法和要求,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另行规定。第十二条 发证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分别建立行政执法证件档案,如实记录行政执法人员的岗位培训情况和行政执法证件的颁发、审验、补发、换领、注销等情况。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法制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对行政执法证件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发证机关暂扣、收缴行政执法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行政执法证件徇私舞弊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滥用行政执法证件的;
(三)涂改、买卖、出租、出借行政执法证件的。
其他人员有伪造、买卖行政执法证件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暂扣、收缴行政执法证件有异议的,可以向暂扣、收缴机关提出书面申诉。暂扣、收缴机关接到申诉后,应当进行复查,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执法证件,是指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取得的表明执法资格的身份证明,包括行政执法证和行政委托执法证。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法定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规定的行政执法人员包括:
(一)行政机关负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国家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中负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中负有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
前款第(一)、(二)项行政执法人员只能取得行政执法证;第(三)项行政执法人员只能取得行政委托执法证。第四条 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统一制发,并套印省人民政府印章。
行政执法证件依照下列程序颁发,并在持证人照片处加盖发证机关钢印:
(一)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颁发;
(二)地、州、市、县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经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法制机构颁发,或者经州、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指定的省级行政执法部门颁发;
(三)其他行政执法人员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或者其授权的机关颁发。
依照前款第(二)项程序或者第(三)项授权程序颁发行政执法证件的,发证机关应当将持证人员名单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备案。
已由国务院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统一颁发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同意,可以不再颁发本省的行政执法证件,但省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行政执法证件样本和持证人员名单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备案。第五条 发证机关应当在行政执法人员接受岗位培训后,会同有关人事管理机构根据资格条件和培训考核成绩,决定颁发或者不颁发行政执法证件。第六条 岗位培训由省级行政执法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组织;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在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的指导下,由地、州、市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法制机构负责组织。
岗位培训的内容分为专业执法培训和综合执法培训。专业执法培训教材由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组织编印或者选用;综合执法培训教材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组织编印。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因工作调动、辞职、辞退、退休或者其他原因离开行政执法岗位的,所在单位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当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并交发证机关予以注销。第八条 行政执法证件遗失的,应当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发证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注销原证、补发新证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行政执法证件污损、残缺不能辨认的,应当及时申报换领新证。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行政执法证件。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范围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予以拒绝。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具体审验办法和要求,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另行规定。第十二条 发证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分别建立行政执法证件档案,如实记录行政执法人员的岗位培训情况和行政执法证件的颁发、审验、补发、换领、注销等情况。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法制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对行政执法证件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发证机关暂扣、收缴行政执法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行政执法证件徇私舞弊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滥用行政执法证件的;
(三)涂改、买卖、出租、出借行政执法证件的。
其他人员有伪造、买卖行政执法证件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暂扣、收缴行政执法证件有异议的,可以向暂扣、收缴机关提出书面申诉。暂扣、收缴机关接到申诉后,应当进行复查,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