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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县薛三靠谁起家

时间:2024-08-29 13:34:34 编辑:莆仙君

萧县薛三犯什么罪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三,男,****年**月**日出生,无业,住泗阳县。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2月17日被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2月20日被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7年7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海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海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海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安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海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8]6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三犯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18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19年3月4日,海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追诉[2019]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向本院提出追加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海鹏、代理检察员王中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海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及追加起诉指控:被告人薛三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8月间,通过“运满满”网络运输平台获知他人发布的托运信息,隐瞒真实身份与他人达成口头运输协议,谎称按约定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取得货物后擅自改变运输路线和方式,将货物运至相应港口,并向港口承运方索取已产生的运费后逃匿。被告人薛三采取上述手段先后骗取顾某、朱某、刘某、王某2等人合计人民币5.37万元及加油卡,款物合计人民币7.67万元。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被告人薛三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观点 庭审中,被告人薛三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薛三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8月间,通过“运满满”网络运输平台获知顾某、朱某、刘某、王某2发布的设备托运信息,谎称按约定将货物运至目的地骗取顾某、朱某、刘某、王某2的信任,隐瞒真实身份与对方订立书面或口头运输协议。被告人薛三收取对方的预付运费后,隐瞒真实的运输路线和方式,安排他人将货物运至港口,委托港口承运方采取货到付费的方式将货物运输至目的地,并向港口承运方骗取已产生的运费后逃匿,托运人提货时仍需支付港口承运方相应运费。被告人薛三采取上述手段先后骗得顾某、朱某、刘某、王某2等人人民币5.28万元及加油卡,款物合计人民币7.58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薛三于2017年11月21日,通过“运满满”网络运输平台获知顾某发布的自海安市陆运至海南省海口市的货运信息,遂以虚假身份与顾某达成口头协议,谎称按约定将货物陆运至目的地,并收取顾某预付款人民币3万元后,安排王某3等人将货物擅自变道运至太仓港,再以顾某的名义委托洛某集装箱运输公司将货物海运至海口市,同时以垫付已产生的运费为名,骗得洛某集装箱运输公司人民币4000元后逃匿。顾某在收到货物时支付洛某集装箱运输公司费用合计人民币33000元,并另行支付延期交货罚金、误工费等。 2.被告人薛三于2018年7月4日,通过“运满满”网络运输平台获知朱某发布的自海安市陆运至海南省海口市的货运信息,遂以驾驶员曹某的名义与朱某签订运输协议,谎称按约定将货物陆运至目的地,收取朱某预付款人民币8000元及价值人民币8000元的加油卡,后安排曹某将货物变道运至连云港港口,并冒充货主委托广州船某货运代理公司将货物海运至海口市,同时以垫付已产生的运费名义,骗得广州船某货运代理公司人民币2300元后逃匿。朱某在收到货物时支付广州船某货运代理公司费用合计人民币1.91万元,并另行支付人工卸货费人民币1.9万元。 3.被告人薛三于2018年8月27日,通过“运满满”网络运输平台获知刘某发布的自江苏省靖江市陆运至海南省儋州市的货运信息,遂以虚假身份联系到王某1经营的物流公司,并以该公司驾驶员王某4的名义与刘某签订运输协议,谎称按约定将货物陆运至目的地,收取刘某预付款人民币7000元及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加油卡,安排王某4将货物自靖江市运至上海市,又以索要车辆信息费为由,骗得王某1人民币1500元后逃匿。后刘某支付王某1费用后自行取回货物并另行托运。 4.被告人薛三于2018年8月27日,通过“运满满”网络运输平台获知王某2发布的自江苏省大丰市陆运至海南省儋州市的货运信息,遂通过微信与王某2达成运输协议,谎称按约定将货物陆运至目的地,安排驾驶员崔某接受货物,并取得王某2预付给崔某的价值人民币10000元的加油卡后逃匿。后王某2支付运费人民币3200元自行取回货物并另行托运。 2018年8月7日,被害人朱某向公安机关报警称,被告人薛三与其签订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后失联,并未将货物运送至目的地。海安市公安局于同日立案。2018年8月29日,被害人刘某及崔某向公安机关报警。同日,被告人薛三被抓获,其交代了骗取朱某财物的事实。同年9月2日,被害人顾某向公安机关报警。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薛三人民币1000元、手机1部,暂存于海安市公安局。 另查明,被告人薛三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2月17日被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2月20日被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7年7月6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被告人薛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顾某、朱某、刘某、王某2的陈述,证人张某、何某、王某1、史某、崔某的证言,海安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书证协议书、微信聊天记录、扣押清单、受案登记表、移送案件通知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三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薛三曾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薛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三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四)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一、被告人薛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30日起至2019年11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薛三退赔被害人顾某人民币三万四千元;退赔被害人朱某人民币一万八千三百元;退赔被害人刘某人民币一万三千五百元;退赔被害人王某2人民币一万元。扣押在案的人民币一千元及手机予以抵算退赔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萧县薛三案判刑多少年

2021年1月20日,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发布《薛某、萧县鹏程中学行贿、单位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皖0303刑初425号。 薛某,男,1966年2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汉族,高中文化,萧县鹏程中学董事长、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地宿州市萧县,住萧县,因涉嫌犯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于2019年10月2日经蚌埠市监察委员会批准,蚌埠市蚌山区监察委员会对薛某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12月24日经蚌埠市监察委员会批准,对薛某决定延长留置三个月;2020年3月18日经安徽省监察委员会批准,留置期限扣除疫情影响期,自2020年1月24日起至2020年3月16日止;2020年5月22日,经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执行拘留,2020年6月1日,经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执行逮捕。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于2020年12月2日通过远程视频系统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一、行贿罪。 1、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薛某为让其儿子薛某某顺利当选萧县人大常委,到王某办公室找其帮忙并送给其人民币20万元,后薛某某顺利当选萧县人大常委。 2、2019年4月,因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进驻安徽,被告人薛某听说有人举报其涉黑涉恶线索,县委书记王某充当保护伞,遂让王某帮忙找关系打听消息,于2019年7月的一天,安排驾驶员张某送给王某人民币100万元。 二、单位行贿罪。 (一)2008年,被告人薛某出资成立萧县鹏程中学,并担任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萧县鹏程中学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薛某多次给予时任萧县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王某现金共计人民币295万元、美元10万元,多次给予时任萧县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萧县县委副书记、 宿州市司法局党组书记王某人民币63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王某在浙江省海盐县挂职期间,被告人薛某得知王某将担任萧县主要领导后,为维护与王某的关系,获得其对萧县鹏程中学的关照,到浙江省海盐县送给王某人民币10万元、美元10万元。 2、2017年,萧县鹏程中学所属城东校区被萧县人民政府协议收购。2018年,被告人薛某为尽快拿到收购款项,送给王某人民币40万元,王某同意帮助并收下该款。 3、2014年春节至2018年春节期间,每年春节、中秋节,被告人薛某为谋取或感谢王某对萧县鹏程中学办学等方面的关照,也为了继续维系关系,被告人薛某均到王某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5万元,共计人民币45万元,王某均收下。 4、被告人薛某为维护与王某的关系,获取其对萧县鹏程中学的关照,2013年7、8月,在王某到上海住院期间送给其人民币1万元;2013年中秋节前,在萧县人武部王某宿舍送给其人民币2万元。 5、2013年7月,因萧县鹏程中学校长李世汉被其情人故意伤害一事,萧县鹏程中学法定代表人薛某为控制舆情和减少负面影响,找王某帮忙,于2013年8、9月,被告人薛某在萧县人武部王某宿舍送给其人民币10万元 。 6、2014年初,萧县鹏程中学法定代表人薛某因拨付义务保障金找王某帮忙,王某答应并给时任萧县教育局局长刘继新打电话要求关照鹏程中学义保资金。2014年4月,萧县教育局将义保资金发放给萧县鹏程中学。2014年5月,被告人薛某在鹏程中学东校区大门口送给王某人民币10万元。 7、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薛某因萧县鹏程中学在萧县凤北新区选址建设新校区事情,分别找王某和王某帮忙。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薛某通过王某的司机谢某送给王某人民币100万元,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薛某再次通过谢某送给王某人民币100万元。2016年3、4月,被告人薛某在鹏程中学东校区大门口送给王某人民币20万元。在王某和王某的帮助下,萧县鹏程中学在萧县凤北新区规划一块地理位置优越的土地用于建设新校区。 8、2019年春节期间,被告人薛某为感谢王某在其鹏程中学、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经营过程中给予的关照,也为了继续和王某维系关系,安排驾驶员张某送给王某人民币20万元。 (二)2010年,萧县鹏程中学出资设立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人薛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该公司在萧县开发了“衡德?龙庭御景”房地产项目,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告人薛某多次给予时任萧县县委书记王某共计人民币120万元,多次给予时任萧县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萧县县委副书记王某人民币15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3、4月,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衡德·龙庭御景”住宅楼建成后,萧县供电公司以线路不合格为由,不予验收。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薛某找王某帮忙,并送给王某人民币5万元。在王某的帮助下,“衡德·龙庭御景”住宅楼顺利供电。 2、2017年上半年,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安徽龙山明珠·亿洲城”小区预售许可因规划问题未获批准,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薛某分别找王某和王某帮忙,被告人薛某送给王某人民币40万元,薛某通过驾驶员张某在萧县人武部王某宿舍送给王某人民币100万元,后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顺利办理该项目预售许可证。 3、2017年,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在开发萧县“亿洲城”房地产项目时涉嫌违规开采矿石,萧县国土局对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进而引发行政诉讼。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薛某分别找王某和王某帮忙,被告人薛某送给王某人民币40万元,通过其驾驶员张某送给王某人民币50万元。 4、2017年下半年,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拟出资设立宿州艺术中专学校。为获得王某对此事的关照,被告人薛某给予王某现金人民币40万元,王某答应帮助并收下该款。 被告人薛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薛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调查机关查证属实。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薛某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被告单位萧县鹏程中学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被告单位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一、被告人薛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日起至2023年10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单位萧县鹏程中学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已缴纳);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三、被告单位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已缴纳)。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