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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小学安全教育

时间:2024-08-27 20:01:40 编辑:莆仙君

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部分内容如下:第一条 为保障在校学生和教职工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程控制、属地管理、学校落实、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学校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学校食品安全所需经费投入,保障学校食堂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要求。 法律依据:《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保障在校学生和教职工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程控制、属地管理、学校落实、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学校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学校食品安全所需经费投入,保障学校食堂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要求。

四川省中小学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明确了哪些方面的中小学校食品安全责任

《办法》中明确,学校是履行食品安全的主体,负有全部责任,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学校食堂所有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并能明确其应当履行的职责。集中用餐的学校应安排相关负责人例如校长陪餐,有条件的学校,需根据家长申请,有计划地选择及安排家长代表陪餐。在学校食堂就餐的教职工和陪餐人员应当与学生同食堂购餐。学校不能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经抽查出现问题,考核不合格或未能履行相关职责,无法落实信息公开制度、明厨亮灶要求,违反食品采购贮存使用、校外供餐管理规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学校没有落实食品安全民主监督机制、陪餐制度、同食堂购餐制度,违规将学校食堂对外承包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如果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等。四川省食安办相关负责人表示,此前还有规定,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不得规划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但未明确具体距离范围。为便于监管,此次《办法》明确指出,学校校门外5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