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的内容有哪些?
金融监管也被称作为金融监管治理。该提法在国际学术界和监管实践中是一个较新的领域。治理水平、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有效性是决定金融体系稳健性的主要因素。逐渐采用良好的治理方法是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共同的责任,监管机构始终采取良好的治理结构,是其监管对象引入良好治理的前提条件。如果监管治理不完善,监管当局的公信力和监管权威将受到影响,难以有效地推动被监管机构改进公司治理,进而会导致道德风险。咱们国家最初的金融监管工作是由央行来执行的。但随着和国际接轨,要求央行在制定货币政策的职能加强,因此央行的监管职能被独立出来,形成银监会和保监会。对所有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监督管理。
意义:公共监管理论认为,金融业是外部效应和信息不对称性均十分突出的公共行业,因而需要政府管制。以监管当局为代表的外部监管正是一种使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强制性制度安排。但是这种监管的核心作用也是有限度和边界的,诸如监管法规的滞后性、监管弹性不足等,从而使有效监管受到限制。与此同时,社会中介、行业自律、内部控制、市场约束也具有一定的监管优势,成为防范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的重要防线。从而在金融监管和上述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种相互整合、有机链接的机理。从长远看,金融业合法、稳健的运行机制,不仅在于监管当局的监管,更在于通过监管链接,促使社会中介、行业公会、金融机构内部稽核与监管当局的监督管理形成一种默契,变成一种合作。
如何用科技监管“金融科技”
“网络借贷监管应充分应用科技监管的监管手段,利用数字技术开展金融业务,在监管上也必须利用数字监管,利用技术监管,或者是监管科技来实现对数字金融的监管。”这是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28日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论坛谈及的网络监管六大监管原则之一。
李均锋进一步表示,要应用监管科技去监管金融科技,目前正在构造多维度的监管科技体系,包括行业协会的授信系统、监管信息系统的构建、国家有关部门的互联网金融信息科技平台的构建,同时还要应用监管科技的手段,利用大数据对数字普惠金融实现监管。
对于网络借贷监管主体原则,李均锋认为在监管主体责任上应坚持协同监管的基本方略。协同监管的核心在于充分考虑网贷监管主体的特殊性,既是一个互联网行业,同时从事的又是金融业务,所以必须坚持协同监管,在中央层面,在中央和地方层面要实行协同发力,职责非常清楚的多功能、多条件的监管,包括政府部门,包括技术部门要协同发力,实行多方位、立体式的监管。
对于网络借贷监管方式原则,李均锋认为应该侧重行为监管的基本方式,更侧重于事中事后的行为监管。他解释,行为监管的核心是要求市场主体回归机构的本来属性,回归本源。要按照业务运行、业务行为,应该在监管规定规则的情况下进行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