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法律分析:本判定标准适用于判定工贸行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特种设备等有关行业领域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适用于所有相关的工贸行业,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仅适用于对应的行业。法律依据:《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全文。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在新版《判定标准》中“关于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判定情形有:1、企业使用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2、企业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3、企业使用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有效期或者到期未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同时,《判定标准》还进行了细化,对“行业类”和“专项类”工贸企业可能出现的情形做了说明。其中,“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分别适用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7个行业的工贸企业;“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分别适用于存在粉尘爆炸危险、使用液氨制冷和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有限空间作业3个领域的相关工贸企业。建材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1、煤磨袋式收尘器、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的。2、筒型储库人工清库作业未落实清库方案中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3、水泥企业电石渣原料筒型储库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装置联锁的。4、进入筒型储库、焙烧窑、预热器旋风筒、分解炉、竖炉、篦冷机、磨机、破碎机前,未对可能意外启动的设备和涌入的物料、高温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等采取隔离措施,或者未落实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5、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工贸行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2022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如下:第一条、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工贸行业业涉及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燃气、特种设备等有关行业领域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分为通用类重大事故隐患、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通用类重大事故隐患包括3个领域∶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使用液氨制冷的,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有限空间作业的,适用于所有相关工贸企业;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分为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7 个行业,仅适用于对应工贸企业。第四条、“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领域”重大事故隐患。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2、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或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3、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4、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5、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6、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7、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8、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砂光工艺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9、铝镁等遇湿自燃金属粉尘的收集、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防水、防潮、氢气浓度监测报警等防火防爆措施的。10、未制定和落实粉尘清理制度或者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第五条、“使用液氨制冷的领域”重大事故隐患。1、包装、分割、产品整理等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2、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或者快速冻结装置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的。
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
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如下:
1、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特定行业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粉尘爆炸场所距离员工宿舍、居民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距离不足。2、使用液氨制冷行业的快速冻结装置没有设置在单独的作业场所,作业场所内的员工超过限定人数九人。3、对于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场所没有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进行区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规定: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十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什么是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法律主观: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的判定标准如下:1、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2、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法律客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