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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宅基地管理办法

时间:2024-08-26 03:06:34 编辑:莆仙君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主要内容为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共24条,最新版为(1992年6月8日豫政文〔1992〕122号),修订时间为2011年01月21日,修订文号为省政府令第13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一、营口的出行政策
一、8月2日起,将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淮安市盱眙县、扬州市、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湖南省株洲市作为重点管控地区进行管理;将河南省驻马店市、湖北省荆州市、北京市房山区作为重点关注地区进行管理。
二、各地区、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区、村屯要立即开展网格化排查,对7月19日后从上述重点管控地区来(返)营人员一律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隔离期限至来(返)营后满14天,期间第1、4、7、14天进行核酸检测(双采双检),必要时进行血清抗体检测;8月2日后从上述重点关注地区来(返)营人员须提供抵营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如无法提供须第一时间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二、民间借贷中利息怎么算才合法
2020年8月18日最高法院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利率的两段三区进行修正,将2020年8月20日后的民间借贷案件利率保护上限调整为4倍LPR。
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
在2020年12月31日晚,最高法院最新发布的司法解释修正案中,按照新修订的司法解释,一个借贷行为,如果发生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
借贷之日至2020年8月19日这一时间段的利息,应按照24%的保护上限利率确定,而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应该按照起诉时的4倍LPR保护上限来判决。
三、征地代劳是什么意思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以大型建设项目为例)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二)征地的实施程序1、发布征地公告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2、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用地是指农村居民个人取得合法手续用以建造住宅的土地,包括房屋、厨房和院落用地。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用地是指农村居民个人取得合法手续用以建造住宅的土地,包括房屋、厨房和院落用地。第三条 河南省土地管理局主管全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的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用地的具体管理工作。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第五条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应遵循节约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尽量利用荒废地、岗坡劣地和村内空闲地。
  村内有旧宅基地和空闲地的,不得占用耕地、林地和人工牧草地等。基本农田保护区、商品粮基地、蔬菜基地、名特优农产品基地等一般不得安排宅基地。第六条 农村居民建造住宅,应严格按照乡(镇)村建设规划进行。严禁擅自占用自留地、自留山建造住宅。第七条 农村居民建造住宅,以户为单位,每户宅基地的用地标准,应严格按照《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突破用地标准。禁止随意套用地域类别。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用地:
  (一)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的;
  (四)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五)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
  (一)出卖、出租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房屋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的;
  (三)一户一子(女)有一处宅基地的;
  (四)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
  (五)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六)其它按规定不应安排宅基地用地的。第十条 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向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农村宅基地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按照《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申请书》和《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由省土地管理局统一印制。第十一条 农村宅基地用地实行计划管理。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由省统一下达用地指标,并逐级分解,落实到村。宅基地用地计划指标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不得突破。第十二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应一户一处按规定的标准用地。超过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村民委员会收回,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另行安排使用。一九八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河南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占用的宅基地,每户面积超过规定标准一倍以内而又不便调整的,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按实际面积确定使用权。第十三条 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应扩大试点,具体办法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实行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的,应遵照“取之于户,收费适度;用之于村,使用得当”的原则,拟订收费标准,逐级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批准后实行。
  收取的宅基地使用费实行村有乡(镇)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本村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并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公开帐目,接受群众监督。第十四条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向土地所在的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申请。使用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民代表会或者村民大会讨论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严禁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个人私自向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购地建房。


河南省农村自建房管理办法

河南省农村自建房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农村自建房,加强农村土地和房屋管理而出台的。其中包括了自建房的用地、建设、验收等内容。该法规要求赋予自建房合法身份,落实土地使用权证,确保农民的住宅安全和财产安全。为规范农村自建房管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河南省出台了《河南省农村自建房管理办法》。该法规针对农村自建房的用地、建设、验收等方面都进行了规范。首先,该法规要求自建房必须使用有合法权属的土地,并明确注册在农户名下。其次,在房屋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相关建设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建设,确保农民住宅的安全和质量。此外,该法规对于自建房的验收和监管也作出了详细规定,要求加强对自建房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维护。此外,该法规还明确规定了农村自建房的产权证明和管理。自建房需要落实土地使用权证,确保房屋的合法性和权益归属。同时,在涉及到产权转让、抵押等事项时,也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进行操作。为什么要加强农村自建房管理? 农村自建房作为农村居民的住宅,直接关系到农民的生活质量和安全。加强农村自建房管理,可以规范农村自建房的用地、建设和管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民居住条件,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河南省农村自建房管理办法的出台,是为了规范农村自建房的管理,为农民提供更好的居住条件,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增强法律意识,遵守相关法规,推进农村自建房管理的规范化和有效性。【法律依据】:《河南省农村自建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自建房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取得。,第十五条 自建房应当取得相应的房屋土地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证明文件,并加装‘河南省农村自建房’标识。


河南省农村建房新政策文件

法律主观:在新农村建房,必须要符合以下条件,第一要是该村的户口,并且履行了村民义务;第二就是没有其它宅基地,因为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再次就是要年满十八周岁,才能申请使用宅基地,如果不符合条件,私自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建房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村长侄女如果满18岁,集体组织内部转让,没有什么过错. 似乎你老父亲作法不妥.法律客观: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