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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平台

时间:2024-08-25 05:55:28 编辑:莆仙君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管理办法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规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工作,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临床医师队伍,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为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常见多发疾病诊疗工作的临床医师。第三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一)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相应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下同)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二)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获得执业医师资格,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三)其他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四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全行业管理、分级负责,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和有关单位的优势和作用。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统筹管理,健全协调机制,制订培训政策,编制培训规划,指导监督各地培训工作。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建专家委员会或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负责全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技术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研究提出培训专业设置建议;(二)研究提出培训内容与标准、培训基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方案建议;(三)对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建设、认定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四)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匹配机制,对培训招收工作进行区域间统筹协调;(五)对培训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六)制定考核标准和要求,检查指导考核工作;(七)承担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第七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制订本地实施方案和措施,编制落实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按照国家规划与标准,建设、认定和管理培训基地、专业基地,并报告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公布;根据需要组建专家委员会或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负责本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技术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省级以下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当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关工作。第八条 培训基地接受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具体做好培训招收、实施和考核及培训对象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培训基地是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卫生机构。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培训需求及各地的培训能力,统筹规划各地培训基地数量。培训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为三级甲等医院;(二)达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要求;(三)经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的专家委员会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单位认定合格。根据培训内容需要,可将符合专业培训条件的其他三级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二级甲等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作为协同单位,发挥其优势特色科室作用,形成培训基地网络。第十条 培训基地由符合条件的专业基地组成。专业基地由本专业科室牵头,会同相关科室制订和落实本专业培训对象的具体培训计划,实施轮转培训,并对培训全过程进行严格质量管理。第十一条 对培训基地及专业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培训基地、专业基地应当定期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单位报告培训工作情况,接受检查指导。根据工作需要遴选建设部分示范性的培训基地、专业基地,发挥引领作用。对达不到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要求或培训质量难以保证的培训基地及专业基地,取消其基地资格,并视情况削减所在省(区、市)培训基地分配名额。第十二条 培训基地必须高度重视并加强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调领导机制,制订并落实确保培训质量的管理制度和各项具体措施,切实使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落到实处。培训基地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培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基地的培训工作,分管院领导具体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教育培训管理职能部门作为协调领导机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培训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监督。承担培训任务的科室实行科室主任负责制,健全组织管理机制,切实履行对培训对象的带教和管理职能。第十三条 培训基地应当落实培训对象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和有关人事薪酬待遇,做好对培训对象的管理工作;专业基地应当具备满足本专业和相关专业培训要求的师资队伍、诊疗规模、病种病例、病床规模、模拟教学设施等培训条件。第十四条 培训基地应当选拔职业道德高尚、临床经验丰富、具有带教能力和经验的临床医师作为带教师资,其数量应当满足培训要求。带教师资应当严格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的要求实施培训工作,认真负责地指导和教育培训对象。培训基地要将带教情况作为医师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对带教医师给予补贴。第十五条 培训基地应当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订科学、严谨的培训方案,建立严格的培训管理制度并规范地实施,强化全过程监管与培训效果激励,确保培训质量。第十六条 培训基地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组织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协助其办理执业注册和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探索建立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匹配机制,逐步推进区域间招收统筹协调。第十八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本地医疗卫生工作对临床医师的培养需求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能力,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向培训基地下达培训任务,并在培训名额分配方面向全科以及儿科、精神科等紧缺专业以及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第十九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将培训基地基本情况、招收计划、报名条件、招收程序、招收结果等信息通过网络或其他适宜形式予以公布,向申请培训人员提供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有关情况同时报告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有关行业组织、单位。第二十条 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由培训基地、委派单位和培训对象三方签订委托培训协议;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与培训基地签订培训协议。培训基地要做好培训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申请培训人员根据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单位公布的招收信息,选择培训基地及其专业基地,填报培训志愿,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单位委派培训对象填报培训志愿,应当取得委派单位同意。第二十一条 培训基地对申请培训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者组织招收考核,依照公开公平、择优录取、双向选择的原则确定培训对象。第二十二条 培训基地要及时向当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单位报送招收录取信息,各省(区、市)可在招收计划剩余名额内对未被录取的申请培训人员进行调剂招收,重点补充有名额空缺的全科以及儿科、精神科等紧缺专业。第二十三条 国家统筹协调发达地区省(市)支援欠发达地区省(区、市)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各有关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之间应当签定对口支援协议,发达地区的培训基地及专业基地,每年应当面向欠发达地区招收一定数量的培训对象,培训招收重点向边远地区、民族地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及其地市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倾斜。在起步阶段,年招收数量原则上不低于发达地区培训招收数的10%,随着培训工作的推进,适当增加招收规模。招收对象培训期满后依协议回原派出地区工作。 第二十四条 培训对象是培训基地住院医师队伍的一部分,在培训基地接受以提高职业素养及临床规范诊疗能力为主的系统性、规范化培训。第二十五条 培训年限一般为3年。已具有医学类相应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的人员和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医师参加培训,由培训基地根据其临床经历和诊疗能力确定接受培训的具体时间及内容。在规定时间内未按照要求完成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者,培训时间可顺延,顺延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顺延期间费用由个人承担。第二十六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培育岗位胜任能力为核心,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分专业实施。培训内容包括医德医风、政策法规、临床实践能力、专业理论知识、人际沟通交流等,重点提高临床规范诊疗能力,适当兼顾临床教学和科研素养。第二十七条 实行培训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国家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住院医师培训招收、培训实施、监测评估、培训考核等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培训基地和培训对象应当及时、准确、详实地将培训过程和培训内容记录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登记和考核手册并妥善保存,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培训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包括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以过程考核为重点。过程考核合格和通过医师资格考试是参加结业考核的必备条件。培训对象申请参加结业考核,须经培训基地初审合格并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单位核准。第二十九条 过程考核是对住院医师轮转培训过程的动态综合评价。过程考核一般安排在完成某专业科室轮转培训后进行,内容包括医德医风、出勤情况、临床实践能力、培训指标完成情况和参加业务学习情况等方面。过程考核由培训基地依照各专业规范化培训内容和标准,严格组织实施。第三十条 结业考核包括理论考核和临床实践能力考核。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有关行业组织、单位制订结业考核要求,建立理论考核题库,制订临床实践能力考核标准,提供考核指导;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结业考核,从国家建立的理论考核题库抽取年度理论考核试题组织理论考核,安排实施临床实践能力考核。第三十一条 对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的培训对象,颁发统一制式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样式附后)。 第三十二条 中医类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另行制订。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附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样式)

新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修订的文件依据有几号文件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住培)是医学生成长为合格医生的必由之路.自2014年国家全面推行住培,儿科住培工作总体进展顺利,取得有目共睹的成绩.为进一步适应住培现状,符合全国儿科培训需求,提高儿科培训质量,儿科专业委员会组织专家代表集思广益,对儿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两个标准进行适当修订.修订标准遵循两个标准的延续性、可及性、先进性和一致性原则.主要聚焦降低基地规模、提出专业组概念、灵活专业轮转、强化分层培训等,以期在床位规模等不提高前提下,能提高基地培养住培学员临床科研和教学等综合能力.相信通过良好政策引导和支持、医教协同,儿科住培体系将为儿科医学人才培养提供坚实基础.


医学生规培有工资吗?

医学生规培没有工资。规培生并不是正式的签约医生,所以一般是没有工资的(专硕),但是有补助。医学规培的补助如下:1、单位人:国家补助(每年3万)+省补助(各省情况不一)+工资(部分医院会在医院正常工资上扣除国家补助和省补助)+绩效(各家医院政策不一)。2、社会人:国家补助(每年3万)+省补助(各省情况不一)+工资(部分医院会在医院正常工资上扣除国家补助和省补助)+绩效(各家医院政策不一)。3、委托培养:国家补助(每年3万)+省补助(各省情况不一)+工资(原单位发放)+绩效(各家医院政策不一)。4、专硕:无。


什么是职业教育?

近日,教育部发布新版《职业教育专业简介》。新版《简介》覆盖新版专业目录全部19个专业大类、97个专业类的1349个专业。其中,中等职业教育358个,高等职业教育专科744个,高等职业教育本科247个。具体内容详见“职业教育国家教学标准体系”,工作专栏链接:http://www.moe.gov.cn/s78/A07/zcs_ztzl/2017_zt06/ 01新版《简介》研制背景职业教育专业简介是介绍专业基本信息与人才培养核心要素的标准文本,是职业教育国家教学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规范职业院校教育教学、深化育人模式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等具有重要基础性意义。此前,中职、高职专科专业简介是分别根据2010年修订的中职专业目录、2015年修订的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编制的。2021年,教育部发布新版职业教育专业目录,一体化设计了中职-高职专科-高职本科专业体系,并通过新增、更名、合并、撤销等方式,专业总体调整幅度超过60%。作为专业目录更新的工作延伸,迫切需要根据新版专业目录并通过专业简介的形式对专业内涵进行全面、系统、权威的阐释。02新版《简介》研制的过程研制工作落实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要求,系统总结吸纳专业目录研制成果,积极发挥专家顾问、研究机构、职教学会、各行指委教指委作用,充分调动行业企业、职业院校等专家参与,共分为四个阶段:一是工作启动,组织专家研究中高本一体化简介模板框架,设置63个行业领域工作组,分行业领域、分专业类组建研制团队。二是研制初稿,来自4600余家单位的11600余名专家参与起草初稿。三是集中统稿,21个统稿专家工作小组分组分类审核统稿,召开线上统稿会200余场次。四是修改完善,面向地方、行业、学会协会、院士专家等征求意见,先后收到5700多条意见建议,逐条研究,充分吸纳,反复修改完善,最终成稿。03新版《简介》的体例内容较原来有哪些变化?新版《简介》将中职、高职专科、高职本科专业简介框架统一调整为9项内容:专业代码、专业名称、基本修业年限、职业面向、培养目标定位、主要专业能力要求、主要专业课程与实习实训、职业类证书举例、接续专业举例。其中,与原中职专业简介相比,职业面向、培养目标定位、主要专业能力要求、主要专业课程与实习实训、职业类证书举例5项内容进行了调整优化;与原高职专科专业简介相比,职业面向、主要专业能力要求、主要专业课程与实习实训、职业类证书举例4项内容进行了调整优化。从内容上来看,新版《简介》主要有以下显著变化:一是将原“就业面向”调整为“职业面向”,更加明确本专业对应的职业、岗位群或技术领域。二是将原“职业能力要求”和“主要职业能力”调整为“主要专业能力要求”,按专业对应的职业(岗位群或技术领域)需求,更加突出根据典型工作任务分析出的主要专业能力要求。三是将原“专业教学主要内容”和“核心课程与实习实训”调整为“主要专业课程与实习实训”,具体包括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和实习实训环节,新版《简介》专业课程体系更加完整,对各学校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性更强,同时也为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留出了合理空间。四是将原“职业资格证书举例”调整为“职业类证书举例”,按照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进行列举,更加符合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的要求,有利于推进职业教育岗课赛证综合育人。04新版《简介》主要哪些特点?一是体现全局性,呈现人才培养概貌。新版《简介》系统体现中职、高职专科、高职本科人才培养体系架构,全面展现职业教育各层次各类型专业基本信息,科学规范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核心要素和环境要求,为学生报考职业院校及继续深造提供权威指导,为院校制订人才培养方案提供基本遵循,为社会用人单位选用毕业生提供重要参考。二是聚焦适应性,优化职业教育类型特征。新版《简介》深度匹配新技术和产业变革需要,深度对接职业岗位场景,突出职业岗位能力培养,更新课程体系,升级专业内涵,淡化学科教育色彩,同时注重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类通用技术技能培养,强调科学精神、工程思维等的培养,强调全面贯彻质量、安全、绿色等现代产业理念要求,强化实习实训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推动技术技能人才供给侧改革。三是注重前瞻性,提升未来职业能力。新版《简介》紧盯行业变革、对标科技创新,优化专业定位,在职业面向中强调专业对应的数字化新职业场景和新岗位,列举对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职业类证书,前瞻布局培养学生掌握数字技能、绿色技能等未来职业能力,使职业教育专业成为更好适应、支撑、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快变量”。四是发挥整体性,促进贯通融通培养。新版《简介》统筹规划职业教育不同层次培养规格、能力要求、课程体系,各层次有机贯通、逐层提升。新版《简介》还着力体现职普融通理念,列举职业院校贯通培养中每一层级接续高一层级的专业,为学生继续学习时的专业选择提供参考,为畅通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成才打开通道。五是保持简明性,展示职业教育良好形象。新版《简介》通篇以列举要点的形式,按照需求导向展开,以高度凝练的“千字文”,将职业道德、文化知识、技术技能内化为职业综合素质、外化为行动能力具体要求,课程名称、实习实训内容体现职业教育特点,通俗易懂、简洁明了,让家长能看懂、学校易操作、社会能理解,为社会各界全面认识职业教育提供有效帮助。05如何落实好新版《简介》?下一步,我部将组织力量依据专业目录和简介,修订完善专业教学、岗位实习、实训教学条件等职业教育国家教学标准,并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等,对接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需要,进行动态更新。各职业院校要认真组织学习研究专业简介,结合实际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更新课程体系,加强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教育,组织好实习实训,持续推进教育教学改革。要通过课程和教材建设、教师研修、集体备课、展示典型人才培养方案和教案等方式,持续推动职业教育国家教学标准体系的宣传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