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助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吗
法律主观:(一)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自然人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该行为区别于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比如好意施惠,也称情谊行为。例如请客吃饭、坐公交到站叫醒,行为人在实施这些行为时不具备与相对人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事实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包含三个成立要件,即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主体、有意思表示、有确定并且在客观上具有实现现实性的标的。它与事实行为最大的区别就是民事主体具有意思表示,即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2、准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如催告、通知、宽恕。此类行为并没有创立新的权利义务的关系,仅仅是对已有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认识或者澄清。,3、事实行为,此类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件。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事实行为也能引起法律后果,它是按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与民事法律行为不同,事实行为的构成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农村的人在自己的宅基地建造了一栋房子。这种建造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将来这栋房子的主人去世,其继承人继承房屋的行为,则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强调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可以通过明示的方式表达,也可以通过默示的方式表达。,意思表示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口头、书面等形式。随着信息科技技术的发展,还增加了微信、语音等电子数据的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由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民事法律行为的内涵和外延均被扩大,最明显的转变是不再要求其具备“合法性”,不再以适法性为特征,除了包含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还包括绝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相对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两者虽然都是行为人基于主观上的目的,借助于一定的客观条件实施的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但它们有以下两个区别:,1、二者性质不同。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人的合法行为,这种合法行为的目的在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而民事行为包括有效的民事行为和无效的民事行为,合法的民事行为和非法的民事行为。,2、法律后果不一样。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可以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受法律的保护。民事行为有合法与非法、有效与无效之分。对于非法的或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事实行为与民事行为的主要区别:,1、事实行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2、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民事行为依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3、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效果;民事行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而不在于事实构成。,如若不明白,请咨询相关律师代理。,阅读了上文的内容之后相信大家应该对此相关的问题都有所了解了吧。我们知道,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是在性质上和法律后果上不同,民事法律行为也包括绝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了。
自助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吗
这个回答比上面的民法总则回答要离现在更近一些。
自助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了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一方因情况紧迫可实施紧急自助行为。张某的行为涉嫌侵害超市的财产权,超市为防止事后无法举证和追索,致使自己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阻止张某离开的行为未超出合理限度,属于合法的自助行为。
真实案例如下(法院判例)
老人买东西未付款被阻止后跳楼摔伤
苏州工业园区法院:超市阻止是合法自助行为,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
来源:人民法院报
诚实信用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民法中的“霸王条款”。近日,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老人在超市购物因付钱引发争议,翻窗跳楼受伤后起诉超市要求赔偿的健康权纠纷。
老人张某在某超市购物时,拿了一袋散装鸡腿,称重后离开摊位,在化妆品区将未付钱的鸡腿放入包内,并打算径直离开。超市工作人员黄某发现并进行阻拦,双方因价款是否支付产生争议,后至超市二楼办公室处理此事。交涉过程中,双方并未发生肢体冲突。谁料,张某突然从办公室窗户翻出,沿二楼外侧较窄设备搁置板行走,后从二楼跳至货车车顶,并从货车跳至地面,导致自身多处骨折。
张某认为,自己年事已高,对是否付款记忆不清,在与工作人员胶着之际情绪紧张,采取翻窗行为导致自身受伤并花费医疗费进行治疗,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超市赔偿医疗费及护工费。
超市辩称,超市在整个过程中没有任何不当行为,张某的受伤与超市没有关系,其提出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超市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应从其是否有过错、是否有侵权行为等以及张某自身的行为性质进行分析。根据双方的陈述,张某与超市并未发生肢体冲突,超市工作人员仅阻止张某直接离开,其目的是维护超市正常经营秩序,制止不当行为。张某在被发现未支付鸡腿钱款后,不能通过恰当的方式解决问题,反而擅自从二楼窗户翻出,做出危险行为,故超市对张某一系列危险行为和最终受伤不存在过错。超市的阻止行为,以及要求张某至办公室处理的行为均在合理限度之内,不具有违法性,应认定系合法的自助行为。
关于张某受损害的原因,超市工作人员的劝阻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张某从窗户翻越并跳落致伤。造成张某受损害的行为系其自身采取一系列危险行为所致。张某受伤后,超市即报警,张某随后被送医,超市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故超市及其工作人员不存在侵权行为,且超市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与张某的损害亦无因果关系。
综上,对于张某的诉讼请求,苏州工业园区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了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张某与超市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行为人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应从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其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以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分析判断。本案中,超市对张某的突发行为无法预见、无法劝阻,不存在过错,超市与张某的交涉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且与张某的损害后果之间亦不具有因果关系,故超市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了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一方因情况紧迫可实施紧急自助行为。张某的行为涉嫌侵害超市的财产权,超市为防止事后无法举证和追索,致使自己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阻止张某离开的行为未超出合理限度,属于合法的自助行为。
什么是自助行为
法律分析:自助行为又称自力救济,指权利人受到不法侵害之后,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对他人的人身自由予以拘束或对他人的财产予以扣押的行为。自助行为的性质属于私力救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什么是自助行为
自助行为又称自力救济,指权利人受到不法侵害之后,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 依靠自己的力量,对他人的人身自由予以拘束或对他人的财产予以扣押的行为。自助行为的性质属于私力救济。 我国《 民法典 》对此有明文规定,自助行为的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 (1)自己权利受到不法侵害。 (2)情势紧迫且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 (3)采取的手段得当,不是很过分。 (4)在事情过后及时移交相关国家机关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 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
自助行为是什么意思
自助行为的意思:又称自救行为,权利被侵害的人,没有按法律上的正式程序,而是凭借自己的力量来恢复权利的行为。权利人受到不法侵害之后,为保全或者恢复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的行为。自助行为的性质属于私力救济,与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的性质是相同的。自助行为作为正当化事由的根据即在于其是权利。私力救济分为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上述的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就是自卫行为。详细释义:自助行为是民事主体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他人的人身自由予以拘束或对他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毁损的行为。对此我国法律尚无明文规定,但实践中确认了自助行为。自助行为的条件十分严格,一般认为自助行为应具备四个条件。第一,为保护自己的权利;第二,情势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第三,采取的手段适当;第四,事后及时请求有关部门处理。本题中甲在乙经营的酒店进餐,因酒醉而拒付餐费离去后,乙不知甲的身份和去向。